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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政府监督人民团体政策措施

【摘要】:第一条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施行后,党部、政府督导人民团体,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其准许组织者,由省政府核发许可证,同时派员指导。第八条隶属省政府及行政院之市,其市政府、市党部督导人民团体之职权,分别适用本办法关于县及省政府与县及省党部职权各条之规定。第十条现行有关督导人民团体之法规,与本办法不相抵触者仍适用之。

第一条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施行后,党部、政府督导人民团体,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颁行后,省县党部应将主管人民团体许可组织事宜移送同级政府接管,并会衔通告当地人民于发起组织团体时,向政府申请许可。

第三条 凡人民申请组织之团体,依法属于县政府主管者,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县政府于接受人民申请许可组织团体后,应即派员视察,同时函知县党部。

二、视察完毕后,县政府应将视察报告,提报县各级党政关系调整办法第七条所规定之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定之。其准许组织者,由县政府核发许可证,同时派员指导。

三、县政府应将团体筹备经过,提报会议,经决定后,始得核准召开成立大会,并派员监选。

四、团体组织完成,依法向县政府立案后,指导员应填具组织总报告4份,呈报县政府。县政府除抽存一份外,以1份送县党部,2份呈省政府,并由省政府以1份送社会部备查。

前款所称社会部,现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改隶后为行政院社会部,以下所称社会部同。

第四条 凡人民申请组织之团体,依法属于省政府主管者,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于接受人民申请许可组织团体后,应即派员视察,同时函知省党部。

二、视察完毕后,省政府应将视察报告提报省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定之。其准许组织者,由省政府核发许可证,同时派员指导。(www.chuimin.cn)

三、省政府应将团体筹备经过,提报会议,经决定后,始得核准召开成立大会,并派员监选。

四、团体组织完成,依法向省政府立案后,指导员应填具组织总报告3份,呈报省政府。省政府除抽存1份外,以2份送省党部及社会部备查。

第五条 省县人民团体之改选、改组、整理、解散及重要工作之推进,均须提经会议决定,由省县政府依法办理,其有时间性不及经会议决定者,得先由政府与党部会商决定办理后,提报会议追认。

团体改选、改组、整理时,应由政府派员指导,指导员于指导完毕后,应分别依第三条第四款及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填具总报告。

第六条 未实行县各级组织纲要之县,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事项,应由县政府与县党部会商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县党部对于督导人民团体意见发生争议时,应分别呈请上级提报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如再不能解决时,其最后决定权属于社会部。

第八条 隶属省政府及行政院之市,其市政府、市党部督导人民团体之职权,分别适用本办法关于县及省政府与县及省党部职权各条之规定。

第九条 依法直属中央之团体,其许可组织及督导事宜,由社会部会商有关部会署办理。

第十条 现行有关督导人民团体之法规,与本办法不相抵触者仍适用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