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工会为法人。第十七条工会设监事1人至3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年满25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工会职员及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其责任。第五章会议第二十一条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15日前呈报主管官署。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
2023-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
第二条 农会为法人。
第三条 农会不得为营利事业。
第四条 农会对于左列事项,应指导农民并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分别进行:
一、关于土地、水利之改良事项。
二、关于种籽、肥料及农具之改良事项。
三、关于森林之培植及保护事项。
四、关于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事项。
五、关于粮食之储积及调剂事项。
七、关于治疗所、托儿所及养老济贫事业之举办事项。
八、关于公共图书室、阅报室之设置事项。
九、关于公共娱乐之举办事项。
十、关于农业及农民之调查统计事项。
十一、关于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
十二、其他关于农村及农业之发展、改良、推广事项。
第五条 农会经该管监督机关之核准,得办理左列事项:
一、设置示范农田、农产陈列所及农具陈列所。
二、经营农仓及合作事业。
三、举行农产展览会、农产比赛会及农业讲习会。
第六条 农会对于有关事业之发展改良事项,得建议于地方及中央政府。
第七条 农会分乡农会、市区农会、县农会、市农会、省农会。下级农会应接受上级农会之委托为农业调查及报告。
第八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实业部得召集全国省农会联合会议。
一、实业部认为必要时。
二、经五省以上省农会之提议时。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同一区域内,每级农会以一个为限。
第十条 各级农会之区域,依其现有之行政区域。但乡农会或市区农会,遇有特别事由时,经该管监督机关核准,得不依现有之行政区域设立之。
第十一条 农会或市区农会之设立,应有该区域内具有会员资格者50人以上之发起及全体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县农会或市农会之设立,应有直接下级农会过半数之同意。省农会之设立,应有全省县市农会过半数之同意。
前项发起人,应召集设立大会,依第十二条之规定订立章程,连同其他必要事项,呈请该管监督机关核准设立,并转报实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会章程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名称、区域及会所所在地。
二、会员入会、出会及除名之规定。
三、职员名额、权限、任期及选任、解任之规定。
四、关于会议之规定。
五、关于经费之规定。
六、关于修改章程之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住居该区域内,年满20岁,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为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之会员。
一、有农地者。
二、佃农。
三、1年以上之雇员。
四、农业学校毕业者。
五、具有农业知识与经验,并现在从事农业工作者。(www.chuimin.cn)
第十四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农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者。
二、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
三、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
四、禁治产者。
第十五条 上级农会以其下级农会为会员。
第四章 职 员
第十六条 县市以下之农会,设干事长、副干事长各1人,干事3人至5人,候补干事1人至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
第十七条 省农会设理事5人至9人,监事3人至5人,候补理事3人,候补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省农会设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
第十八条 县市以上之农会,经该管监督机关之核准,得设评议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之。
第十九条 各级农会职员之候选人,以其所属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会员为限。
第二十条 现任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农会职员。
第二十一条 农会职员应于就职后15日内,呈报该管监督机关,并转实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会选举之职员为无给职。
第二十三条 农会职员任期1年,期满应即依法改选,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 农会职员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职。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二、旷废职守,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三、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或由实业部或该管监督机关令其退职者。
四、有第十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农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由干事长或常务理事召集之。
第二十六条 农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条 左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会员之除名。
三、职员之退职。
四、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农会经费分左列二种:
一、会费由会员负担之,分入会金及常年金两种。入会金每人不得逾1角,常年金每人不得逾5角。
二、事业费得由农会募集,必要时并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补助之。事业费之募集办法及其用途,应经该管监督机关之核准。
第二十九条 农会收支,每年除呈报该管监督机关并转实业部备案外,应通告各会员。
第七章 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条 农会有违反法律情节重大者,监督机关得令其解散,但应经上级官署或实业部之核准。
第三十一条 农会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解散之。
前项决议,须有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并应经监督机关之核准。
第三十二条 农会为第三十条之解散时,其清算人由监督机关指定之。
为第三十一条之解散时,其清算人由会员大会选任之,遇不能连(选)任时,由监督机关指定之。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有代表农会执行清算上一切事务之权。
第三十四条 清算及处理财产之方法,应视第三十二条所定清算人产生之情形,分别经监督机关之核准,或农会会员大会之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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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会为法人。第十七条工会设监事1人至3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年满25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工会职员及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其责任。第五章会议第二十一条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15日前呈报主管官署。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
2023-10-12
依前项合组输出业同业公会时,其会内各业不得单独组织输出业同业公会。输出业同业公会,得因必要收买会员商品自行输出。前项章程之决议,须有同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组之输出业同业公会,须有各该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第二十四条输出业同业公会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任务,得置检查员。第二十五条输出业同业公会置检查员时,应拟订检查员服务规则,呈请实业部核准。......
2023-10-12
第四条工业同业公会为法人。第一项第二款事业应拟定计划书经全体会员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请实业部核准或依实业部之命令兴办之,其变更时亦同。不在指定或拟定区域内之工厂,实业部得令其加入某区域工业同业公会。第八条已成立之工业同业公会得呈准实业部或依实业部之命令合并或划分。第二十二条工业同业公会置检查员时,应拟订检查员服务规则,呈请实业部核准。......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2023-10-12
上海龙华寺被日机轰炸,佛殿惨遭毁坏。汉藏教理院实行救护僧训,定制黄色圆领制服。中国佛学会于26日由首都迁渝办公,并扩大征求会员。西康民众联合敬赠蒋委员长金佛1座。中国佛学会通电响应巴黎国际反对轰炸不设防城市大会。王一亭于13日在沪逝世,各地佛教团体咸举行追悼。内政部修正《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实施办法》,共14条,于25日公布施行。......
2023-10-12
尘空法师旋返武昌总苑图书馆,并在武昌成立汉藏教理院丛书出版处,校印菩提道次第广论等书,事务转由胜济法师代理。年底法尊法师由藏返院,举行第一届学生毕业礼。三十一年夏,普通科第三届及专修科第二届同时毕业,并举行本院开创10周年纪念。现据各方要求及事实之需要,仍拟恢复专修科。近年东南各省陷区来者日众,已有十余省之籍贯矣。专修科则限于本院毕业者,以便采用藏文藏语之教授。......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回教协会。第二条本会以拥护国民政府、服膺三民主义、发扬教义团结回胞为宗旨。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凡中国回教人民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即丧失本会会员资格:一、否认回教信仰者;二、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行者;三、丧失公民资格者。大会议决案由理事会送交常务理事会执行之。第二组办理组织训练调查统计及妇女青年等事宜。......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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