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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卫生行政与工作报告

【摘要】:兹将其原有组织与现在机构,列图说明如次:原有组织台湾光复,即于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设置卫生局,掌理全省卫生行政管理。(丑)重行登记卫生人员过去本省卫生人员,由台湾总督府及地方举办注册手续。自三十五年起,应按照卫生署颁布卫生法规,举行本省卫生人员登记。(寅)推行公医制度台湾以前无完全之公医制度。

(一)确立机构

台湾总督府于日本明治二十八年设置卫生事务所,掌管全省卫生事务,其间几经变革,而至大正十二年十二月,卫生课始隶属于警务局。兹将其原有组织与现在机构,列图说明如次:

原有组织(见下页图)

台湾光复,即于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设置卫生局,掌理全省卫生行政管理。原有各卫生机构改正如左:

一 前总督府附属医院,一律改称省立医院。

二 卫生课直属医院,其中更生院改为省立戒烟所,乐生院改为省立乐生疗养院。养神院改为省立锡口疗养院。松山结核疗养所改为省立松山疗养院。

三 前战时医疗部各州厅诊疗所,一律归并各省立医院。

四 各单位现仍维持其固有之组织。(www.chuimin.cn)

(一)现在工作

(子)禁绝鸦片

查本省未光复前,鸦片系属专卖品,今后应予励行禁绝。去年长官公署曾公布《台湾省禁绝鸦片办法》定于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五月底止,限六个月戒绝。全省之烟民人数计一九五〇人,于台北设置省立戒烟所,并于新竹等各省立医院附设戒烟分所(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莲港,台东,澎湖)。经费总额为六〇〇〇〇〇元。

(丑)重行登记卫生人员

过去本省卫生人员,由台湾总督府及地方举办注册手续。自三十五年起,应按照卫生署颁布卫生法规,举行本省卫生人员登记。

(寅)推行公医制度

台湾以前无完全之公医制度。仅设置“公医”,由知事或厅长就指定之区域中任用之。并受郡守,支厅长,警察署署长之指挥,今后本省施行之公医制度,则以卫生建设为目标,除于重要地区,设置规模完善之省立医院外,于各市县乡镇分别设立卫生院,卫生所,以资普及。省辖市得设大卫生院,三十五年度内。拟先整理各州厅已有之公立医院,暂定经费五〇〇〇〇〇〇元,又在重要之五个县各设大卫生院一所。其辅助费各为一〇〇〇〇〇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