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台湾行政组织及工作报告: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六编)

台湾行政组织及工作报告: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六编)

【摘要】:本省省级行政机构,依照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布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之规定,与各省政府稍有不同。兹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及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各处会室暨直属机关主管人员一览表附列于后,以供参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第一条台湾省暂设行政长官公署,隶属于行政院,置行政长官一人,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

本省省级行政机构,依照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布之《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之规定,与各省政府稍有不同。盖行政长官公署为一暂时组织,而非经常制度。其基本目的,在求统一事权,接收完整。故组织条例第三条,有“行政长官公署,受中央之委任,得办理中央行政”及“行政长官,对于在台湾省之各中央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之规定。良以台湾陷敌五十年之久,一切情形特殊,若非齐一步骤,统一指挥,恐难因应事机,措置得当。

兹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及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各处会室暨直属机关主管人员一览表附列于后,以供参考。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台湾省暂设行政长官公署,隶属于行政院,置行政长官一人,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

第二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布署令,并得制定台湾省单行法规。

第三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受中央之委任,得办理中央行政。

台湾省行政长官,对于在台湾省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四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置左列各处。

一、秘书处

二、民政处

三、教育处

四、财政处

五、农林处

六、工矿处

七、交通处(www.chuimin.cn)

八、警务处

九、会计

第五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或委员会,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置秘书长一人,辅佐行政长官处理政务。秘书长下设机要室,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

第七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各处置处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处长一人,承行政长官之命,掌理各该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辖机关事务及所属职员。

各处视事务之需要,分别置秘书,科长,技正,督学,视学,编审,技士,技佐,科员,办事员,其员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八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参事四人至八人,撰拟审核关于本署法案命令。

第九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得聘用顾问,参议,咨议。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公署各单位

直属各机关

县市政府

【注释】

[1]本处数字疑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