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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司法事项调整及保护团体工作情况

【摘要】:各法院管辖区域,因台湾光复后,行政区域已由长官公署重新划定,故本院亦予以调整,使与新行政区域符合,由本院训令各院并呈报司法行政部在案。台湾原有之司法书士制度,为我国所无,本院接收后,先就此项制度加以调查,因其颇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登记声请人,故一面呈报中央请示,一面订定办法暂时保持该项制度。台湾原有之司法保护团体组织颇为完善,工作亦有成绩财产尤不在少数。

甲,调整法院管辖区域。各法院管辖区域,因台湾光复后,行政区域已由长官公署重新划定,故本院亦予以调整,使与新行政区域符合,由本院训令各院并呈报司法行政部在案。

乙,辩护士。台湾原有之辩护士即我国之律师,全省约百余人,其中大半均为日籍。本院接收后,即拟定台湾省辩护士整理暂行办法,分别呈请行政长官公署及司法行政部核准施行,其整理办法要点:1.即日籍辩护士一律停止执行职务。2.原有之辩护士会即行解散,其财产由各地法院暂行保管。3.本省籍辩护士仍准继续执行业务,但须本院举行登记现仍原任辩护士之本省籍人。来向本院登记者,已有四十余人,均准其暂执行律师职务,以应事实需要,其在日本内地执行辩护士业务之本省籍人,并准其一体登记。

丙,公证人。台湾原有之公证人,依照日本法制除法院推事兼任者外,尚有由台湾总督任命之人于法院外办理公证事务,此种制度与我国制度不合,自应予以废止,且各该公证人均系日籍亦不应许其继续任职。故本院接收后,即行命令各该公证人停止执行事务,并令各地方法院接收各原有公证人之文件,并遵司法行政部分转令各法院派推事兼办公证事务,另设佐理员等以辅佐之,各重要地区法院均已遵令成立公证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www.chuimin.cn)

丁,司法书士。台湾原有之司法书士制度,为我国所无,本院接收后,先就此项制度加以调查,因其颇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登记声请人,故一面呈报中央请示,一面订定办法暂时保持该项制度。原有本省籍之司法书士,准其继续执行职务,惟应向所属地方法院登记,并呈报本院务案。关于各司法书士之监督及征收公费事项,均令由各地方法院院长办理。

戊,司法保护团体。台湾原有之司法保护团体组织颇为完善,工作亦有成绩财产尤不在少数。光复之后多数停止活动,甚至滥行处分财产。本院接收之初,即命原总督府法务部调查报告,并由行政长官公署法制委员会会同本院派遣专员分赴各地调查财产及活动情形。刻正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本院整理调查报告,俾便拟具改进方案,庶此项扶助出狱人之慈善团体,得发挥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