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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施政与工作报告:监所部分摘要

【摘要】:关于台湾原有各刑务所接收后,均改依我国法制称为监狱,并各附设看守所,例如台北刑务所改称台湾第一监狱,附设台北地方法院看守所;台北刑务所宜兰支所改称台湾第一监狱第一分监,附设台北地方法院宜兰分院看守所。兹将本院接收时各监内囚犯及羁押人数列下:各监狱内所有囚犯除大半为本省籍者外,尚有一部分日籍人及极少数韩国人,日籍囚犯共约百余人。

关于台湾原有各刑务所接收后,均改依我国法制称为监狱,并各附设看守所,例如台北刑务所改称台湾第一监狱,附设台北地方法院看守所;台北刑务所宜兰支所改称台湾第一监狱第一分监,附设台北地方法院宜兰分院看守所。关于人事方面,曾令本省各法院台籍代行院长职务之推事,遴保曾受大学教育,忠勤干练,操守廉洁人员,呈报本院,即由本院派以书记官名义,分发第一监狱实习狱务。其实习方法,普遍及于监狱各部门,如戒护、作业教诲及其他监狱行政。各实习人员,每周应就其实习之部门心得,作成报告,由本院长亲加评阅,并几传见各该员等面加考试。实习期满后,即由本院派以暂代各该监典狱长职务,并暂代附设看守所所长。各该员受任以来,尚能克尽厥职,此关于训练狱务人员大概情形也。

台湾原有之刑务所,计有台北、宜兰、花莲港、新竹、台中、台南、嘉义、高雄等八所,除台北刑务所于本院接收时即予接收外,其余均于三十四年十二月分别接收,由本院分别将之改称监狱并附设看守所,继续办理。兹将本院接收时各监内囚犯及羁押人数列下:

各监狱内所有囚犯除大半为本省籍者外,尚有一部分日籍人及极少数韩国人,日籍囚犯共约百余人。本院接收后,以此辈均系不良分子,留置监内徒耗我国囚粮,将来出狱后亦难安插,经请准应予遣送回国。关于日籍未决犯部分,亦均予遣送。为准备遣送计,先由本院令知所属各监所,将全省日籍囚犯集中于第一监狱,并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及美军联络人员商妥船只后,已于四月初旬先后遣送完毕。统计全省遣送日籍已决犯一三六名,未决犯一二一名。(www.chuimin.cn)

于兹应特为报告者,即台湾自光复后,凡属台胞,莫不振奋,即在囹圄受禁亦多抱自新之愿。而自接收以后我政府尚未颁行救令,以致囚人多表失望,益以台湾过去数年之间,日本政府因战争关系屡颁特别法令,罪刑规定,严酷非常,窃盗一草一木之微,处刑辄至三数年以上。我国接收之后废止苛法,独对过去已判之案,尚无挽救之道,国家恩惠,似有未至之处。此种特殊情形与我国内地沦陷区各省微有不同,本院为避免与中央政府大赦特权抵触起见,特拟具保释办法,复又参酌本省治安状况修订后,请本省陈行政长官兼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准施行,计各监保释人犯凡八百余人,其无家可归或无业可就者,均责成各地司法保护团体收容救济,并予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