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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部分:民刑案件程序调整与提存机构处理

【摘要】:原台湾各地方法院均兼办第一审及第二审民刑案件,接收后,即改依我国法制,将原有案中属于第二审者,由各院送至高等法院裁判。凡此均系依照国民政府颁布之台湾法院接收民刑事件处理办法,各级法院办理民刑诉讼案件在程序方面,接收后均依照我国法令办理。再台湾各法院原均附有供托局办理供托事件,此种机构相当于我国法院之提存所,而事务较多,本院接收后,仍暂予维持原则,俾便利诉讼当事人,惟将来仍须改组。

本省原有各法院接收后,本院立即依照我国法制,予以改组,废除其所设单独部、合议部、上告部、复审部等,并更定其名称而将原有之台北地方法院宜兰支部,改为台北地方法院宜兰分院,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改为花莲港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嘉义支部,改为台南地方法院嘉义分院,其余台北、新竹、台中、台南并各设地方法院。依照中央计划,尚拟于本省设高等法院分院两处,惟在本年度以经费与人事等关系尚难成立,本院及所属法院接收后所有本省籍之人员,全部继续任用,复由本省任律师中擢拔贤能人员,暂代推事办理各院事务。现在本省台籍推事,经本院任用者其计有十六员之多。此就人事方面而言,关于诉讼案件,原高等法院办理之终审案件未结者,尚有三十余件。本院以依照我国法制,终审案件系由最高法院管辖,本院无权处理,故于接收后即将此类案件整理清楚,呈送最高法院核办。原台湾各地方法院均兼办第一审及第二审民刑案件,接收后,即改依我国法制,将原有案中属于第二审者,由各院送至高等法院裁判。凡此均系依照国民政府颁布之台湾法院接收民刑事件处理办法,各级法院办理民刑诉讼案件在程序方面,接收后均依照我国法令办理。在实体方面,其事件发生在接收后者,自亦依照我国法令办理,其事件发生在接收前者,究应如何适用法律,则颇有问题。本院已就此点会同长官公署法制委员会拟定《台湾省民刑案件适用法律条例草案》由行政长官公署呈送中央核示。

再台湾各法院原均附有供托局办理供托事件,此种机构相当于我国法院之提存所,而事务较多,本院接收后,仍暂予维持原则,俾便利诉讼当事人,惟将来仍须改组。(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