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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立法权范围及制定程序

【摘要】:本月八日准贵会通知苏议员临时动议请本会出席报告(一)公署立法之手续。兹就原问依条答复。上举各项规定,为长官公署创制法令之依据,亦即苏参议员所询长官公署立法权之范围。法制委员会于收到即交指定之委员或编审,按照中央颁行之法规慎密审查,经初审复审之后,提会决定,再送由原拟订机关会呈长官核定公布施行。

本月八日准贵会通知苏议员临时动议请本会出席报告(一)公署立法之手续。(二)立法权之范围。(三)公署立法权行使之原则。(四)公署立法权与省参议会立法权有无调整之必要等四问题。兹就原问依条答复。

(一)公署立法权之范围

依照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布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布署令,并得制定台湾省单行规章。又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各地方于其事权范围内,得制定地方法规,长官公署为执行法律所赋予之职权,爰有法制委员会之设立,其职权亦经国民政府行政院明定,为关于本省法规之草拟审查修正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上举各项规定,为长官公署创制法令之依据,亦即苏参议员所询长官公署立法权之范围。此种立法工作,与本国其他各省省政府所办理者完全相同。

(二)公署立法之手续

本省行政长官公署立法手续,大略可分为下列两项。

一、由法制委员会草拟者。法制委员会奉长官交办或因事实之需要草拟法规,依办事秩序,应由本会委员或编审草拟,交其他委员复审,再提会慎密审议,再呈长官核定公布施行。

二、由公署所属各机关于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事实之需要,拟订后交付法制委员会审查者。法制委员会于收到即交指定之委员或编审,按照中央颁行之法规慎密审查,经初审复审之后,提会决定,再送由原拟订机关会呈长官核定公布施行。(www.chuimin.cn)

简言之本省行政长官公署立法之手续。每一法案,必经调查、研究、审议、核定等程序,然后正式公布施行,其应呈中央核定或报请备查者,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公署立法权行使上之原则

本省行政长官公署,依职权制定省单行规章,系以下二项原则为标准。

一、在法律上:本省所拟订一切法规,均以符合中央法令及实际需要为原则,换言之,即于不抵触中央法令原则之下,制定适合于本省环境需要之一切法规。

二、在政策上:本省所拟订一切法令,均以符合三民主义及国家既定政策并以维护民众利益为原则。

(四)公署立法权与省参议会立法权有无调整之必要

本省长官公署依法律赋与之职权,得制定省单行规章,有如上述,至参议会依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得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单行规章事项,是省参议会之立法权与长官公署之立法工作有必要之联系及相辅相成之处。尤其省参议员诸先生,系省公民之代表,深知社会实况,于本省法规有何建议意见,本会自极乐于领教,期法规能配合社会现实,推行便利,共谋真正法治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