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六编:台湾长官公署施政与工作报告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六编:台湾长官公署施政与工作报告

【摘要】:三、已译就现尚可供参考之台湾原有法令五十种,其中民政类十四种、财政类三种、农林类四种、工矿类二种、警务类四种、气象类一种、卫生类七种、司法类五种、交通类三种,其他类七种。

(一)接收情形

法制委员会奉令于去年十一月一日接收前台湾总督府法务部及审议室,计接收卷宗七六六件,未办案件六件,图书一七三二册,人员四十六名(内日人四十四名现征用者仅五名),并会同高等法院接收司法保护事业收容所九所,保护会三一四所,印刷厂一所,木材厂一所,温泉浴室一所,接收工作均顺利完成。

(二)工作概况

一、截至本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本会审查及草拟长官公署单行法规共二百五十八种,其中官制类八十种、民政类三十六种、财政类十五种、教育类十九种、工矿类六种、农林类九种、交通类十二种、警务类十三种、会计类二种、宣传类三种、地政类九种、卫生类十二种、司法类三种、其他三十七种。

二、废止不合现在环境之台湾原有法令八十一种,其中民政类十一种、财政类十一种、教育类三种、工矿类四种、农林类二种、交通类二十七种、宣传类四种、司法类三种、军事类十六种。(www.chuimin.cn)

三、已译就现尚可供参考之台湾原有法令五十种,其中民政类十四种、财政类三种、农林类四种、工矿类二种、警务类四种、气象类一种、卫生类七种、司法类五种、交通类三种,其他类七种。

四、刊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二种(均附译日文)各一万册,分别发售,期众共晓(其他民法等在编印中)。

五、本尚原有法令,除与我国法令及三民主义抵触,以及压榨钳制台民者外,其余法令如系保护社会一般安宁秩序,确保民众权益及纯属事务性质者,业经长官公署布告周知,暂仍有效,以避免骤然全部更张,妨及社会秩序。

六、依据属地主义之原则,中华民国之法令,应自我国正式受降树立政权之日(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均适用于台湾省。惟原施行于台湾之日本法,其内容与我国现行法不尽相同,为调和两者间之差异,以期救济,因适用我国法所引起之权利义务变化起见,爰会同高等法院并征询专家意见,遵守国家立法精神,斟酌本省社会情形,经两月余之慎密研究,订定过渡性之台湾省民刑事件,适用法律条例草案。已呈请中央审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