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日琉侨总数32.2万日侨308,232+琉侨13,917

日琉侨总数32.2万日侨308,232+琉侨13,917

【摘要】:依据此次复查结果统计,全省日琉侨总数计三十二万二千一百四十九人,内日侨总数为三〇八二三二人,琉侨总数为一三九一七人,至分布各县市情形,核与旧台湾总督府调查所得资料,尚无重大差异。全省各县市办理日侨编组尚称迅速顺利,各县市所编成队组数共计九九七队四二一九组。

(一)组织概况

本会于三十四年除夕奉令成立,依照组织规程规定,除主任委员由民政处长兼任外,委员九人由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有关各处室首长兼任,常务委员二人由委员兼任,顾问一人,由美军联络组派代表充任。下设秘书室及调查、管理、输送三组,秘书室设秘书二人至三人,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人,干事雇员各若干人。嗣因业务增繁,又于二月份起奉准增设会计室及督导专员等人员,并于基隆、高雄各设办事处,由港口运输司令兼任办事处主任,下设物品检查、健康检查、总务、输送、管理、给养等六组,各县市设日侨输送管理站,由各县市长兼任站长;下设运输、管理、检查、总务四股。必要时得于县境冲要地点设置分站。

(二)日侨调查

1 调查统计

本会因旧台湾总督府三十四年十月所调查在台日侨之数字未尽精确,为明了在台日侨确实人数及其他状况以资管理起见,特于本年一月四日起举办日侨总复查,至二月廿三日复查工作全部完成。依据此次复查结果统计,全省日琉侨总数计三十二万二千一百四十九人,内日侨总数为三〇八二三二人,琉侨总数为一三九一七人(详附表三),至分布各县市情形,核与旧台湾总督府调查所得资料,尚无重大差异。

台湾省日琉侨人数统计表(附表三)

续表

上述复查日侨数字经加以分析,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日侨包括:(1)行政主管人员(2)退伍之军人(3)未经征用之警官警察(4)未经征用之公务员及中小学教育人员(5)流氓(6)与台湾籍学生不能共学之中学以上学生(7)娼妓(8)工厂大公司商店会社银行经理(9)自愿回国者等九项,共计一十四万七千九百零九人。第三种日侨包括:(1)奉准征用之工矿技术人员(2)奉准征用之专科以上学校工医农科教授(3)奉准征用之金融人员(4)奉准征用之行政人员(5)奉准征用之卫生技术人员(6)奉准征用之邮电人员(7)奉准征用之铁路人员(8)奉准征用之雷气人员(9)奉准征用之港务人员(10)奉准征用之船舶技术人员(11)奉准征用之气象人员(12)奉准征用之水利技术人员(13)奉准征用之土木工程人员等十三项,及其家属共计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人。第二种日侨(即不属于第一、三两种之日侨)共计十万零七百三十五人(详附表四)。

台湾省日侨类统计表(附表四)

台湾省各级学校日籍教职员人数统计表(附表五)

续表

台湾省日籍卫生人员统计表(附表六)

台湾省与高山族杂居之日侨统计表(附表七)

又本省现任日军眷属,系由本省警备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处负责与日俘同时遣送,至日本海陆军遗族及留守家属,系由本会办理遣送,经调查结果,全省日军遗族计九四〇五人,留守军人家属计六一五二五人(详附表八),此项日军遗族及留守家属,为日侨调查总数中之一部分,遣送时预定列为首批返国。

2 留遣审核

本省为保持繁荣并建设新台湾起见,对于日籍技术人员留用问题,曾予审慎之考虑,当经决定日侨留遣标准两项如左:

(1)日侨志愿留台,而政府认为无留台需要者,应即遣送回国。

(2)志愿回国之日侨,具有学术技术,或特殊专长之智能,而政府认为有留台之必要者,仍应继续征用令其留台。

本会根据上项留遣标准,即着手从事对本省需要留用日籍技术人员之估计,并作初步留遣之审核,当时拟定各机关及各县市留用日侨(包括留用人员之家属)约九万四千二百三十八人,其余均予遣送回国。

旋美方建议本省留用日籍技术人员以一千人为度,连家属只可留用五千人,嗣蒙陈长官在渝与中枢当局及美方数度商洽结果,最后决定留用日籍工作人员总额增为五千六百人,连同家属以不超过二万八千人为限(留用人员之家属减少时,则留用人员得酌予增加,反之,必须酌予减少)。

留用日侨总数确定之后,本会经与各机关洽商作如下百分比之分配。

(1)农林工矿技术人员,约占百分之五十八,(2)交通通讯技术业务人员约占百分之一七,(3)金融财政主要技术业务人员约占百分之九,(4)必要之卫生地政地方建设及警务暨其他人员约占百分之十,(5)学术研究人员约占百分之六。

各机关就此百分比额内尽量将原有征用日籍人员加以裁减,最后留用人数为七一三九人,连留用人员家属在内计二七二二七人(详附表九)。至留用手续,规定由各机关分别造列必需征用日籍人员名册,以三份送本会复核后,汇饬各县市分别填发留台通知书暂予留台,三份送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为处理财产之依据,一份函送人事室,以资联系。

(三)日侨管理

1 分区编组

回国日侨在未集中遣送前,为指挥便利,集中迅速,经订定回国日侨编组办法,饬由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会同当地日军连络支部,将应遣日侨先行分区编组,其编组方式,规定以户为单位,三至五户为一班,设正副班长。三至五班为一组,设正副组长,三至五组为一队,设正副队长。如一县市日侨人数超过两队者,编为大队,超过四队以上者,编为两大队,超过两大队者编为总队。各级班组队长,均由日侨自行推选,并发给符号佩带,俾集中遣送命令下达时,有条不紊,顺序迅速集中候遣。各级班组队长任务,约分为下列各项:

(1)关于本省有关日侨一切命令训示之传达事项,(2)关于日侨膳食管理或监督事项,(3)关于回国日侨秩序之维持事项,(4)关于回国日侨卫生清洁之指导事项,(5)关于回国日侨房舍配宿事项,(6)关于回国日侨互助救济事项,(7)关于回国日侨患病或残废者之医护配置事项,(8)关于回国日侨之输送指导事项,(9)关于回国日侨纠纷之调解事项,(10)关于编造日侨各项名册事项,(11)关于回国日侨异动之呈报事项,(12)其他有关回国日侨之组织互助及指导事项。

全省各县市办理日侨编组尚称迅速顺利,各县市所编成队组数共计九九七队四二一九组。(www.chuimin.cn)

2 实施检查

回国日侨应予以左列三种之检查:

(A)物品检查 回国日侨携带物品方面,经遵照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之指示,规定显明属于个人日用品者均酌准携带,每人准携带一挑而以自行搬运者为限。唯不许分两次搬运上船,并不许雇用苦力搬运,但老年残废患病携带幼孩者,得酌准雇人代搬;有幼孩者得酌准多带;医师或其他技术人员,为个人职业上所必须之最低限度用具(例如医师之体温气听筒等,理发匠之理发器具等)酌准携带,并得于行李限额外携带十公斤以内之技术及科学书籍。为处理物品检查便利起见,经订定物品检查应行注意事项公告实施,并规定日侨到达港口上轮时一次实施,借免涉及苛细骚扰,担任检查人员,除男检查员由原检查日俘之宪兵担任外,女检查员向本省三民主义青年团调借团员担任。为求各地检查工作方式一致,严宽一律起见,爰于二月十八日起由会举办检查人员讲习会,就检查范围及方法等加以讲习。日侨遣送于三月二日开始,故此项检查人员均于二月下旬分派各港口办事处服务,嗣输送人数虽日增无已,而检查工作人员因教育程度较高,且经过检查讲习,对检查工作,尚能认真迅速进行。

(B)现金检查 回国日侨不分大人小孩,每人准携现金以不超过日币壹千元为限,如系持有本省银行钞票,准于归国前向银行兑换日币(但以不超过一千日元为限),至其他金条银块及贵重首饰,均在禁止之列。如有超额携带现金及违禁携带金银出口者,均予没收。此项没收现钞及金银,规定由检查员点交本省日产处理委员会派赴各港口之保管员接收汇存银行,并由港口办事处填具四联收据,除一联掣交被没收日侨外,其余三联分别存转稽核,截至四月中旬止,没收台币约计五三七九五二元,日币约计四四四〇三元,合计约五八二三五五元。

(C)健康检查 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分初检与复检两次,初检以乡镇为检查单位,复检规定到达港口时实施。回国日侨接到健康检查初检通知书后,应即按照指定地点及时间,依照次序受检,并作防疫注射。注射药品,由本会购备。按各县市日侨人数配发,初检合格者,方能参加编队,不合格者,尚须就地复检,以杜流弊。到达港口后仍应实施复检,并作第二次防疫注射,如发觉传染病者,即送入港口附近医院治疗。兹根据各县市健康检查报告因病不能返国日侨人数,除花莲、台东、澎湖三县未报外,约一二五人,家属约二六六人,至需要护遣送之日侨病者,总数约一二一一人,其病名及详细人数详左表所列。

3 给养处理

本会遵奉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指示,凡日侨在集中遣送期间之食米及副食,均由地方政府供应。但为顾虑采购粮食困难而防止物价波动起见,经规定日侨到达港口至上轮前之给养由政府负责,不分大小口平均每人每日发给食米十二市两,副食费每人台币五元。由本会港口办事处督导港口日军连络支部组设补给机构,事前作充分之准备,日侨未集中港口前,其所需副食品由县市政府与日本连络支部协同办理,故日侨主副食补给问题,自始至终,尚无匮乏情形发生,而一般物价并不因日侨副食之采购而起波动。

4 严密警卫

日侨集中场所之警戒,除由当地军警担任外,并责由日侨自行就集中日侨中推举富有警察智识者,轮流戒备,以防不虞。而在输送期中由本会呈请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通令沿送负责警戒之部队担任,并通饬凡日侨在输送途中不得假借名义检查骚扰,而本省同胞,亦能遵守政府命令,秉承蒋主席及陈长官“不以怨报怨”之指示,宽大容忍。故尚无情感冲动或骚扰报复旧怨等情事发生。

为使各县市办理日侨遣送工作遵循规定时间迅速集中而配合美方船只运送起见,特将全省分为三个督导区,分派督导专员、督导员等巡回督导。第一督导区包括台北、新竹、台中、基隆、彰化等市,台北、新竹、台中等县,第二督导区包括台南、嘉义、高雄、屏东等市,台南、高雄、澎湖等县,第三督导区包括花莲、台东两县。每督导区派督导专员一人,督导员若干人,督导人员须按照督导办法及督导须知之规定,按月填具督导日报表,或用电话先向本会报告一次,以增联系。

(四)日侨输送

1 遣送程序

本省日琉侨遣送程序经规定原则如下:

(子)日本海陆军遗族及留守家属,列为首批遣送,次为一般普通之日侨。

(丑)病人利用医院船载运。

(寅)犯人特备武装专轮派兵押运。

(卯)日籍医生按每次船只分批配遣。

(辰)琉侨列为最后一批遣送。

本会经按上述遣送原则,并参酌全省交通工具状况,将日侨遣送程序作全盘计划,所有各县市集中日侨起讫时间,及每日集中人数均排列预定表分饬各县市实施(详附表十一)。俾与来台美方船只取得紧凑之配合。并划定台北、台中、新竹等县,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等市日侨向基隆港口集中,台南、高雄、澎湖等县,台南、高雄、嘉义、屏东等市日侨向高雄港口集中。至花莲、台东两县日侨因交通困难,特由美方调配小型轮船,直开花莲港接运,并由花莲港径开东京,以资简捷。

各县市日侨集中时间及人数预定表(附表十一)(略)

2 交通工具

本省输送日侨工具,除出港返日船只由美方供应外,关于省境以内日侨运送港口集中之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船只等项,均由交通处调拨。其中可能作为输送日侨利用之火车占91.23%,汽车占5.94%,船只占2.83%(详附表十二)。此项交通工具,均在日侨开始输送以前统筹配备。至各县市内之输送工具,则授权各县市政府自行作周密调查与准备,日侨居住地至县市站之运输工具,由县市站运用境内交通工具,妥为调配。日侨由集中县市站至港口之运输,则由日侨遣送处会同铁道运输司令部负责。

台湾省日侨输送需用交通工具统计表(附表十二)

3 输送情形

本省日侨输送始于三月二日,截至四月二十一日止,由各县市载运到达基隆、高雄、花莲港口日侨人数,合共为二七〇八五二人(详附表十三)。其中包括日军遗族及留守家属六三六九二人,普通日侨二〇七一六〇人。此外尚有未经由县市站集中而自动向港口报到集中者计普通日侨七六〇三人,日军遗族及留守家属五五二五人。统计出港载运回国日侨人数合计二七八四五五人。(港口输出人数详附表十四[1]

【注释】

[1]附表十四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