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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燃油经济性试验:成果处理与分析

【摘要】:知识点一汽车燃油经济性试验结果分析处理1.试验结果的重复性检验根据GB/T 12545.2—2001《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试验方法》规定,必须对商用车等速行驶燃油消耗量试验和多工况循环燃油消耗量试验的测试结果进行重复性检验。ΔQmax为每次检测时,n 次检测结果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单位为L/100 km。当ΔQmax<R 时,表明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好,不必增加检测次数。

【知识引导】

知识点一 汽车燃油经济性试验结果分析处理

1.试验结果的重复性检验

根据GB/T 12545.2—2001《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试验方法》规定,必须对商用车等速行驶燃油消耗量试验和多工况循环燃油消耗量试验的测试结果进行重复性检验。

(1)检验结果的重复性按第95 百分位来判断。

(2)标准差。

第95 百分位分布的标准差R 与重复性检测次数n 有关,如表2-2 所示。

表2-2 标准差R 与重复性检测次数n 的关系

注:Qmp为每次检测时,n 次检测所得百公里燃油消耗量的算术平均值(L/100 km)。

(3)重复性检验。

ΔQmax为每次检测时,n 次检测结果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单位为L/100 km。

当ΔQmax<R 时,表明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好,不必增加检测次数。

当ΔQmax>R 时,表明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差,必须增加检测次数。

2.检测数据的校正

燃油消耗量的检测值均应校正到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1)标准状态。

环境温度为20~90 °C,大气压力为100 kPa,汽油密度为0.742 g/cm3柴油密度为0.830 g/cm3

(2)校正公式:

式中miQ——检测百公里燃油消耗量校正值(L/100 km);

Qmp——检测百公里燃油消耗量算术平均值(L/100 km);

C1——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C1= 1 +0.002 5 ×(20- T);

C2——大气压力校正系数, C2= 1 +0.0021 × ( p-100);

T——检测时的环境温度(°C);

p——检测时的大气压力(kPa);

C3——燃油密度的校正系数。(www.chuimin.cn)

其中,汽油机燃油密度的校正系数可通过式(2-7)计算所得,柴油机燃油密度的校正系数可通过式(2-8)计算所得。

式中 Gs——检测时的汽油平均密度(g/ cm3);

Gd——检测时的柴油平均密度(g/ cm3)。

知识点二 汽车燃油消耗量的限值

1.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了我国生产车(乘用车)燃油消耗量的限值,其限值如表2-3 所示。

表2-3 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注:①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 年7 月1 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 年1 月1 日;
②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 年7 月1 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 年1 月1 日。

若申请车型在结构上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其限值则如表2-4 所示。

① 装有自动变速器;

②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③ 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中M1G 类汽车的规定条件,即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 座的越野客车

表2-4 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2.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我国对目前正在生产及计划投产的载货汽车规定了百吨公里燃油消耗量限值,要求车辆在满足动力性的前提下,其百吨公里燃油消耗量应符合“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表”的规定,表2-5、表2-6 和表2-7 分别为汽油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柴油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和重型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表2-5 汽油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表2-6 柴油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表2-7 重型载货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营运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是以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限值为基础确定的。根据我国营运汽车检测设备的实际情况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的执行情况,采用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作为评价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指标。在规定的检测车速(乘用车为60 km/h,其他汽车为50 km/h)下,其限值规定为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的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