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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导师制的衍生过程与创新

【摘要】:导师制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其对导师的选聘、资格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成为牛津大学实行导师制的指导性文件。导师制在牛津大学获得了成功,被誉为“牛津皇冠上的宝石”。(二)中国的导师制1.中国导师制的发展过程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导师制是与学分制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的导师制研究起步较晚。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使高职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

导师制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20世纪初,在推行学分制的过程中,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美国高校也引入了导师制。20世纪80年代,中国高校开始实行学分制,导师制随之发展起来。当前,中国导师制存在定位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精英培养与大众教育之间的矛盾;缺少文化土壤,各方认同度不同;运行机制缺失,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因此,应对导师制准确定位,明确导师职责;加强宣传,提高导师制的认同;创新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升指导效果;完善导师制的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

无论是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产婆术”,还是春秋时期孔子的“因材施教”,其所体现的教育理念和师生互动关系,都蕴含着导师制的雏形。而现代意义上的导师制却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20世纪初,在推行学分制的过程中,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美国高校也开始实行导师制。20世纪40年代,浙江大学引入了导师制,并进行了本土化的探索。之后,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导师制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大部分学校都建立了导师制。

一、导师制的发展历史

(一)英美的导师制

早期,牛津大学不提供住宿,学生年龄较小且来自不同的地区,故矛盾和冲突不断。为了加强管理,14世纪,威克姆将导师制应用于牛津大学的新学院,即学院为每位学生安排导师,作为其监护人和保护者,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开销。随着学院制的发展,导师开始承担教学工作。导师不仅成为学生的益友,还成为良师。1634年,牛津大学校长劳德颁布《劳德规约》,规定:“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配备导师;担任导师的候选人必须是具有良好品质、广博学问和宗教信仰的教师;聘任导师需由院长或大学校长批准;导师要教导学生遵教规守戒律,规范其衣着,监督其行为。”其对导师的选聘、资格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成为牛津大学实行导师制的指导性文件。18世纪,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的教育改革对欧洲的大学教育产生了强烈冲击。英国也着手进行教育改革,一方面借鉴柏林洪堡大学的教授制,由教授负责科学研究;一方面保留具有牛津特色的导师制,由讲师负责教学指导。此项改革在《1854年大学改革法》中得到确认。

适应社会发展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要,美国的哈佛大学引入了德国的选课制,在此基础上,于1871年开始实行学分制。哈佛大学的学分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起初只规定了学分总量,学生可以自由选课。这带来学生选课的随意性,并导致其知识结构不合理。20世纪初,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美国高校也开始实行导师制。该改革虽然继承了英国导师制,但又与其有所不同。如哈佛大学不仅设有新生导师委员会,为学生提供选课和专业指导,还设有舍监,负责宿舍楼事务;高级导师,负责学生健康和学术事务;导师,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等。英国的导师制已成为一种教学方式,以学业指导为主;美国的导师制则是学分制的补充,不是一种教学方式,是辅助性的。

导师制在牛津大学获得了成功,被誉为“牛津皇冠上的宝石”。当前,英美高校普遍实行了导师制。1968年,莫尔在《导师制及其展望》中指出:“牛津大学导师制成功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即关注学生个体,依赖师生双方的合作,以及对待知识的独特态度。”2001年,由帕弗伊曼主编的《牛津导师制:谢谢,你教会我如何思考》,不仅介绍了牛津大学导师制的发展历史,还说明了其在不同学科的实施情况。20世纪90年代,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学生教育质量下滑,不仅受到了社会的质疑和批判,也限制了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导师制这颗牛津皇冠上的宝石似乎比以前缩小了,也显示出更多瑕疵。”“财政压力迫使牛津大学各学院将1∶2的导师制模式向小组学习模式转变;导师不情愿付出每周12小时去辅导学生,而更愿意去从事科研,因为成功的学术是获得赞誉的关键;社会差距和代沟使师生关系变得沉闷乏味,不值得期待……”可见,虽然英美的导师制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了成功,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二)中国的导师制

1.中国导师制的发展过程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导师制是与学分制联系在一起的。1918年,蔡元培率先在北京大学实行学分制,强调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国内很多高校开始效仿。在此背景下,20世纪40年代,浙江大学引入了导师制。该校时任训导主任费巩认为,中国的大学教育存在教法古板、师生关系疏远、注重技术传授、忽视人格陶冶等弊端,对牛津大学的导师制予以了充分肯定。在时任校长竺可桢的支持下,浙江大学开始实行导师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52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中国效仿苏联的教育模式,取消了学分制,实行学年制。1967-1978年间,现代意义上的导师制也被取消。直到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精简和更新教学内容,增加实践环节,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在学分制的实行过程中,一些院校开始试行导师制。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进入了扩招的快车道。扩招使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但也带来了培养质量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对人才的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学分制开始由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这就需导师在选课、学业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发挥教书和育人的双重作用。此外,从宏观情况来看,一方面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不断加大;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使高考报考人数逐年下降,人们的教育观念也发生了转变,选择开始多元化。因此,中国的教育培养模式必将进入质量提升和内涵建设的阶段,导师制成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中国的导师制研究起步较晚。从CNKI的数据来看,最早的关于导师制的专门研究,是1998年胡小川等人的《同济医科大学学分制导师工作现况调查》,从2001年开始,相关研究才逐渐增多。前期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了实行导师制的必要性和意义,以及介绍了不同学校的具体做法。随着高职的合并重组和扩招,以及对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反思”和“改革”成为关键词。此后,很多学校的导师制流于形式,甚至中断了。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使高职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在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的过程中,导师制再次提上议程。可以说,当前的导师制更多的是学分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因此相关研究也多是与学分制改革相结合的。从研究内容来看,更加细化,如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导师制、学生对导师制的需求、导师制的评价体系、中外导师制比较等。而从研究视角来看,也较单一,多是基于教育主管部门、高职和学生的视角,忽视了教师的主体性;没有考虑到教育文化因素的影响等。导师制的相关研究反映了其实践情况。可以说,中国的导师制目前还没有形成自身的特色,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二、中国实施导师制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规范

导师制存在两种模式,英国模式的导师制是一种教学方式或制度,美国模式的导师制是学分制的补充,导师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进行辅导。中国的导师制既不同于英国模式,又不同于美国模式。导师制在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三种:一种将导师视为学分制的配套制度,是为保证学生科学选课和顺利完成学业而设计的;一种将导师制视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服务的;一种将导师制视为一种人才培养方式,用来弥补传统培养方式存在的缺陷。可见,中国的导师制定位并不明确。通过与英美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导师制被赋予了太多的功能,导师也承载了过多的任务,他们不仅要教学和科学研究,还要对学生进行选课、学业、生活、思想、论文、实习、就业等方面的指导,这又与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产生了交叉和重叠。目前,关于导师制的功能定位,以及“导”什么,怎么“导”,相关部门并没有形成统一规划。

(二)精英培养与大众教育之间的矛盾(www.chuimin.cn)

导师制的产生是与精英教育相适应的。正如克拉克所说:“导师制实质上是一位导师和一个学生之间的面对面的,因而是高度个人之间的接触和交流;由于这种形式的制度依靠学生对教师的低比率,它本质上是一种高成本的制度。”在英国模式中,每个学期导师都会与学生共同制定学习计划,给学生推荐课程、讲座等,并列出参考书目要求学生完成;导师会与学生定期见面,实行一对一或一对多(3至4人)的辅导,与学生讨论学术论文或读书报告;导师的治学态度、言谈举止、处世方式等都会影响到学生。在扩招的背景下,中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教育阶段。保守估计,如果把刚入学到毕业的学生加起来,每位导师要指导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学生。当师生比过大时,导师很难顾及每个学生,更不可能学业、生活等全方位指导。同时,从资源条件来看,除了教授之外,大多数教师都没有自己的办公室,一般是一个系的老师共用一个办公室,这也限制了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次数。因此,个别或单独指导,弥补传统培养方式的缺陷等,只能流于形式。

(三)缺少文化土壤,各方认同度不同

西方的教育文化追求学术自由和平等,学生可以与导师进行辩驳,其着力点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而中国几千年来积淀的教育文化,强调教与学的关系,缺少平等的交流和互动。因此,在导师制的实行过程中,学生很少主动与导师联系和主动向导师发问,有的学生甚至躲避导师,怕导师询问其学习情况,学生与导师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同时,各方对导师制的认同程度也不尽相同。教育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大力推行导师制,希望以此改变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实际上,学生对于导师制并不了解,很被动和茫然,不知道所谓的“导师”要对自己进行哪方面的指导,即使知道也感到没有太大的收获。值得一提的是,教师对导师制的认同程度往往被忽视。当前,教师不仅要承担相当数量的教学任务,还有繁重的科研任务,此外还要指导十几个或几十个本科学生,其压力可想而知。可见,各方对导师制的认同程度有所不同。认同是行动的前提和基础,在没有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导师制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运行机制缺失,配套制度不完善

由于中国的导师制仍处于探索阶段,一些运行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由于教师人数少,学生人数多,一般专任教师会自动成为导师,这就使导师的遴选和任职条件成为虚设。很多只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导师制,并没有组织导师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无所适从。在实际执行中,双向选择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为了兼顾各方利益,学生被指定或平均分配给每位导师,有的甚至与导师的专业并不相同,学生对导师并不了解,自主选择权有限,导师对学生的情况也不清楚。最关键的是对导师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很多导师只是在《工作日志》中记录一些指导学生的情况,这也带来了如何对导师进行评价的问题。同时,相关政策措施对导师的激励十分有限,如某高职规定按每名学生每年75元的标准,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导师劳务费。在教学与科研的双重压力下,教师又要指导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相关事宜。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很难对其产生激励作用。除此之外,要顺利推进导师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学分制、教师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

三、导师制的未来发展

针对导师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促进该制度更加完善。

(一)学业导师:导师制的准确定位

导师制的定位如果过高,不仅会给教师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会打破现有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定位如果过低,又会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对导师制的地位和功能等进行准确的定位。在西方国家成功的教育经验中,离不开学分制、选课制和导师制,甚至有人将选课制和导师制比作学分制这驾马车的两个轮子。但不同国家的导师制模式有所不同。英国模式的导师制是一种教学方式或制度,每位导师指导的人数很少,而中国的导师制更多是学分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导师指导的人数很多;与美国模式相比,其有不同类型的导师,而中国是很多任务集中于一位导师身上。在引入导师制的过程中,导师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工作,现在要做的是为导师“减负”,从而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业导师”是现阶段可行的选择,即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生专业选择、课程选择、学业规划等。这也有利于理顺导师与辅导员、班主任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每位导师也可以有自己不同的特色,如有的以论文指导见长,有的以科研项目为依托,有的以社会实践为重点。而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推行小班研讨课,使导师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教学方式,将教学与指导、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当然,这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二)加强宣传,提高导师制的认同

中国将与精英教育相适应的导师制引入了大众教育,这也要求了我们不断的探索,才能找到适合中国的导师制模式。只靠出台一些政策和文件来实施导师制,是不可能取得实质效果的。在牛津大学,对导师的评价较为宽松,充分体现了对学术自由权利的尊重。因为“没有人知道导师们使用的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方法,或是否坚持同样的标准”。而在中国,教育主管部门或高职主张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来贯彻落实导师制,这种做法忽视了作为导师制生存土壤的教育精神和文化,忽视了评价的目的,也忽视了导师制是导师与学生双向互动的过程,而不是导师一个人起决定作用。因此,一方面应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学术批判的意识,形成自由平等的教育氛围;一方面应加强宣传,提高导师制的认同度,尤其是教师对导师制的认同。在入学时,应组织学生学习学分制、选课制、导师制等方面的知识,并将相关文件编辑成册,发放给每位学生。组织专业教师与学生的见面会,增加双方的了解,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在学生与导师的互动中,提升双方对导师制的认同。

(三)创新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升指导效果

导师与所指导学生的传统沟通方式主要是开各种会,如座谈会、讨论会、报告会等。这虽然有利于导师与学生之间加深了解,但却受时间、教室等条件的限制。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上课,加上所选课程有所不同,很难将所指导的学生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流。如果分散个别指导的话,每位导师带十几个或几十个学生,那就没有时间进行教学和科研了。目前网络交流是大学生比较喜爱的沟通方式。高职可以依托现有的教务系统,建立导师库,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和选择导师;同时,相关文件、教学资料的下载、学生对导师的评价、导师对学生的评价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导师也可以为自己所指导的学生建立QQ群、微信群,这样导师与学生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可以随时进行沟通和交流。甚至有学者提出,应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四)完善导师制的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

一系列运行机制和制度的建立,是导师制良好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导师的选聘、职责、评价、激励等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在导师选聘阶段,要明确导师的任职资格,要实行学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要公开导师的研究方向和学生的专业特长等相关信息,保障学生和导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明确导师的职责,即以学业指导为主,具体包括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课程选择、学业规划、学习方法、学业论文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导师的评价机制,评价指标应包括学生选择率、指导态度、指导频次、指导效果等,主要以学生对导师的评价为主,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学评价的一部分纳入年终考核和将来的职称评审。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评价并不排斥指导方式的创新,而应赋予导师一定的学术自由权利。在新生入学后,一般就要为其配备学业导师,从入学到毕业全程指导,因此,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有效的导师激励机制,引导教师将更多的时间放在教书和育人上。同时,应建立导师的培训机制和经验交流机制,加强对导师制发展历史和地位作用的认识,及时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并推广,以提高指导水平。此外,应继续改进学分制、推进小班研讨课,使之与导师制相互配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经过探索期之后,应对导师制做出统一规划,并上升到制度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