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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道路运输管理概述

【摘要】: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车辆站务收费

(1)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2)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3)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4)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5)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6)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7)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向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8)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9)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2.旅客站务收费

(1)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www.chuimin.cn)

(2)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3)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4)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5)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6)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7)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8)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

(9)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