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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其他要求:合规执法,保障旅客安全

【摘要】: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严禁客运站对进站经营者和旅客乱收费。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员、消防及治安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检验合格报班制度,维护站内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客运站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旅客运输网络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站级标准。营运性客运停车场的设置,必须方便车辆出入。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客运站和营运性客运停车场。

客运站营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醒目的站名标牌;

2.在售票处和候车室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和旅客运输规则;

3.保持站容整洁;

4.站务人员衣着整洁,佩带服务证牌,礼貌待客;

5.严格执行检票进站、验票出站和危险品检查制度。

客运站、营运性客运停车场的建设,应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客运站(场)的新建和改建、扩建,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开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内设置客车停靠点,方便旅客上下车,但不得办理始发班车业务。

客运站必须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实行统一排班、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统一服务,并应接受进站经营者的监督。(www.chuimin.cn)

客运站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站客运班车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执行各自的职责。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应对进站车辆,建立报班及行车路单签发制度,对不进站经营及脱班、晚点车,客运站除按进站协议予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线路、班次经营权。

站、运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班次纠纷,应当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客运站应当本着收费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按规定对进站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费率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客运站对进站经营者和旅客乱收费。

客运站站务人员不得在站外揽车售票。

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行包票的营业收入,应按双方协议定期结算,不得拖欠。

客运站必须加强客运服务质最管理,并应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为旅客和进站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员、消防及治安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检验合格报班制度,维护站内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