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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营运管理与安全规定

【摘要】:悬挂标志经营者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牌、标志牌,禁止伪造、涂改和转卖、转借。营运客车载客数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旅客进站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站(乘)务人员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对查出的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悬挂标志经营者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牌、标志牌,禁止伪造、涂改和转卖、转借。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客运包车、加班客车,应在前风档右侧内放置营运线路牌或标志牌,定线客运班车还应在内悬挂其经营范围的里程标价表。

运行规则运行道路客运班车和定点、定期旅游客车应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站(场)载客,并按批准的线路、班次及规定的发车时间发车,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线路、班次和站点,不得脱班、晚点;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预约书,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全省统一的包车标志牌;非定点、定期的旅游客运,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旅游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客票运行;旅游客车、客运包车运行途中不得售票或上下旅客,不得以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客票管理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必须执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挂牌经营。不得随意提高运价;必须使用省税务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统一客票,禁止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客票。

客运车票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严禁中途甩客、随意更换车辆或将旅客倒转他人运送。

司乘人员对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或者超程乘车者,除令其补足票款外,可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道路客运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及时安排旅客改乘,或向旅客退还全部票款。

安全驾驶营运客车应保持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接受车辆结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

营运客车载客数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营运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托运人行李灭失、损坏、错运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www.chuimin.cn)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2)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车辆安全检查;

(3)按批准站点进站经营,服从客运站管理人员指挥;

(4)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5)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旅客进站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站(乘)务人员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对查出的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从事道路客运的司乘人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积极与各种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执行道路旅客运输规则,依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安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