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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教育改革前沿探索

【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中的一件大事。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既是教育部门的首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可以相信,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教育发展将出现更好的势头。抓住这一机遇,要进一步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人,其中大多数举办职业教育。二是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能促进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有机结合。三是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公办学校的机制转换。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中的一件大事。不仅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将对我国建立现代化教育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既是教育部门的首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我认为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学习贯彻中要解决好几个问题。

一、认识和发挥民办教育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997年国务院《社会办学条例》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使民办教育进入发展的新阶段。2001年,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有56000多所,在校学生923万人。全国教育经费中非政府财政经费已占到34.08%。可以相信,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教育发展将出现更好的势头。抓住这一机遇,要进一步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首先是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扩大教育资源。据统计,2001年我国人均教育经费只有363.38元,还不到1995年世界公共教育经费237美元的20%。穷国办大教育的基本国情难以靠单一的政府办学解决,即使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政府包揽教育的先例,民办教育的发展使动员社会、企业、个人力量办学,有了合理可行的途径,开通了扩大教育资源的多种渠道。到2001年底,全国有民办职业中学1040所,在校学生38万人,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3.3%和8.1%。民办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人,其中大多数举办职业教育。同时劳动部门批准的技能培训机构中也有许多是民办性质。

其次,民办职业教育的市场开拓,填补了许多以学校教育为主,以正规劳动就业为服务对象,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教育体系的空白,多样化的教育供给扩大了受教育者的选择范围。在一些公办学校招生就业处于困难境地的形势下,不少民办职业学校依靠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不断发展壮大。在经济结构、劳动组织、就业方式、学习意向多样化的时代,没有民办教育的支撑,适应小康社会发展的面向全民的、适应终身学习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是难以建立的。今后,要引导民办学校不仅面向见效快、回报高的高端职业教育与培训市场,还要面向低端市场,如制造业、服务业一线高技能紧缺人才的培养。特别要支持民办职业学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当然,由于农民及其子女可支付学费的能力很有限,因此,政府要予以经费补偿。在政府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种项目、经费和购买培训的措施中,民办职业教育应作为同样的公益事业予以支持。

二、认识和发挥民办教育在促进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引进了竞争机制,有利于教育质量效益的提高。国内外研究都发现,在同等办学条件下,民办学校比公办学校具有更高的质量与效益。民办教育的发展,为公共办学树立了竞争对手,使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市场得以建立。带动整个职业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多元办学体制的形式、机制的引入,使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不仅突破资源制约同时更能突破市场制约。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可以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产生三方面的促进。

一是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

二是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能促进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有机结合。中国早期民办职业教育的成功发展,就是教育家与实业家的联合。当今,许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都是较为成功的民营企业家,或行业代表人物,他们自身实现了教育与经济的一肩挑。同时,他们在行业的开拓,使他们对于经济与就业情况的预测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贴切的体会,使培养的毕业生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强。他们的办学经验将为整个职业教育改革作出贡献。

三是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公办学校的机制转换。

三、维护两权要落实、鼓励支持要到位

首先,政府要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学校财产所有权、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其次,政府还要保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还要维护社会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为保护受教育者权益,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政府规定的基本设置条件;教育质量必须达到最低教育标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待遇;财务管理必须符合非赢利组织的规定。民办学校必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和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鼓励要有热情,支持要有力度。

首先,政府要创造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其次,政府在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应将民办教育纳入工作范围,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三,民办教育不但需要有法律保障的地位,还需要有促进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法律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允许给投资者和办学者一定的合理回报。同时,应在基金贷款、资助等方面给予经济支持;在建校征地、基建、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减免税收等方面对民办学校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民办教育的需要还可以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倾斜。

第四,提供社会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除了政策支持与引导外,还需要有大量的社会服务。除政府提供外,还要组织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人事管理服务、教学服务和后勤服务等。

[1] 本文原载于《中国培训》2003年第10期,是作者在劳动保障部召开的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座谈会上的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