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全球范围内科研能力较强的国家之一,美国科技发展和进步依赖于各类的实验室、研究机构。美国政府会针对每个国家级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经费管理制度是其中的一个考核项目。美国国会会对经费的支出和支出方式进行约束,实验室可以在这些约束下自由地安排经费,灵活程度高于我国。......
2023-10-03
高校实验室利用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后的空闲时间,依托实验室现有场地设施、教师、仪器设备等优质条件,面向全校的各类学生或者校外人员进行开放,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利用率,同时为学生及社会提供良好的实践学习条件。实验室开放平台对人才培养有重要意义,可以成为第二课堂及科创活动基地,给学生提供能力培养及创新的平台,可由学生自行选题,有助于高素质创新型的人才培养。可以把高校实验室开放视为一个系统工程,由多个子系统构成,其影响因素众多,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开放管理模式也不可能一致,各学院所属实验室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做好高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梳理校内实验室管理体系,明确实验室开放牵头管理部门,理清各层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摸清家底,做好现状调研,全面整合校内资源,构建科学化、多层次、符合各类学生需要的学校实验室开放体系。
(2)建章立制,政策导向,规范管理。做好实验室开放的前提是有一套科学规范、简单易操作的制度,制度的建立既有实验室管理内容,又包含教师和学生管理内容。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分析学校、学院以及实验室的现状,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规定其开放的模式、组织形式、人员的管理、安全管理、激励措施等。相关的制度如“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津贴补助办法”“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指南”等等。
(3)加大经费投入,出台明确的激励举措。有充足的运行经费,是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前提,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劳务、实验耗材、设备维护、管理费用、成果奖励等等。因实验室开放大多在工作时间之外,比如晚上、周末或者寒暑假,延长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同时也会经常额外指导学生实验,为调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可在年度考核及绩效奖励中专门设置实验室开放管理津贴,以鼓励实验室教师多参与开放管理工作。学校、学院及实验室层面应保障实验室开放的经费,可通过比例分摊的形式确定经费来源,同时也可从实验室科研、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社会服务的收益中提取部分比例,来确保开放运行经费。
(4)构建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网络信息化智能平台,将开放课题、开放时间、实验预约、共享仪器、教师及学生信息、注意事项、成果评价均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利用智能管理手段进行管理,以节约人力物力,减少教师工作量,同时也方便学生。
为能让读者了解高校实验室开放的相关政策,本章特选录了部分高校实验室开放相关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8〕26 号)
为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条 各级实验教学中心以课内实验内容开放为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对本科生开放,以课外内容为主。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每年9 月份公布本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可开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需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人才和仪器设备资源优势,使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小课题的研究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条件
1.各类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实验室开放实施小组;
2.各类实验室的开放需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3.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丰富的开放实验项目和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
第二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组织。实验室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在每年6 月份依据教学计划将下一学年度实验室开放计划(开放时间、内容、开放对象、预计材料消耗等)报教务处。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于每年6 月份将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项目、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实验室开放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到位,确保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课外参与实验室小课题研究,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制作,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报告等)经学院评价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参加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申报”武汉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实验室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数和人数进行统计,由实验室提出,学院审核,经教务处、科发院核准后,作为学校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南理工资〔2015〕5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计算机房、语音室、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开放共享,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充分调动学生参加科学实践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提高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科研融合。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时间开放:全校各实验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六条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
2.开放性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指导教师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3.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科研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
4.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开展与各类学科竞赛有关的实验实践活动。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七条 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主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开放预约与综合管理系统,作为实验室开放的统一窗口,提供实验室开放信息发布、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数据统计等功能,学生可通过系统预约空闲时段的实验室,经实验室主任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开放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做好实验指导、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准备工作,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并报实验室审批,遵照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制度,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四条 为促进我校实验室开放,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的积极性,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各实验室开设开放性实验项目、科研成果转化教学项目、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和未获其他经费支持的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等。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教学实验项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已有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仅用于因实验室开放所产生的配件材料、资料文印等开支,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由实验中心根据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数、学生申请自带实验项目数、支持的学科竞赛、科研转化教学、自制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申报,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立项申请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总额控制,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
第十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了要追回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所产生的成果、论文、资料等需注明“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开放性实验工作量计入指导教师个人业绩;学校下拔年度教学业务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教学奖励时,将参考学院开出开放性实验总人时数、自制实验设备数和实验室开放总体情况;实验室开放的相关工作要求纳入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开放性实验学时折合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学生参加科研训练、课程设计、学科竞赛和毕业设计等实践创新环节的作品、成果和奖励计入学籍档案,并在毕业时获得“实践创新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所必要的条件建设,可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成果奖评选,对在实验室开放中取得显著成果(包括学生发表研究论文、获得专利、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等)的实验室和教师给予奖励,并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资源开放力度,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实验室考核评比、实验室人员考核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长安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长大实管〔2005〕1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全校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学校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分为时间开放和内容开放:
1.时间开放主要指由学生自选实验时间完成培养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内容;
2.内容开放主要指非培养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实验,以及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实验等。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资源及学生参与情况,对培养计划及实验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进行实验时间的开放,由学生自主选择实验时间完成实验,在开放时间上可选择进行全天开放、定时开放或预约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设置开放性实验项目,进行实验内容的开放,学生可通过自选和进行项目设计完成开放性实验。
第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
1.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2.必须是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
3.由实验室定期发布设计课题,吸收学生参加实验项目设计;
4.必须由学生自主完成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调试,进行操作并完成实验报告。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开放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及所具有的知识和时间自主选择实验,经学院审查同意后,进入相关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预约,由开放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和预约情况具体安排实验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设备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条件,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包括学生姓名、实验时间及内容、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结果等)。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完成自己的实验内容。实验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发生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不列支人员劳务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管处负责管理。各实验室进行时间和实验内容的开放均可申请使用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管处根据参加开放的学生数和开放内容进行审批。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内容的实验。实验完成后,由各学院按照实验时间、难度、结果以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1.参与开放实验课时达到或者接近相应选修课时要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实验室推荐,所在学院认定后,可按相应的选修课记学分。
2.对参加开放实验,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和实验装置安装测试等全部实验过程,其实验成果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者,均可获得0.5 个附加学分(综合素质培养学分)。参加开放实验撰写的科技论文及实验成果获得有关奖励者,其附加学分参照《长安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实施办法》进行评记。
第十九条 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由学院参照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其教学酬金及补贴由各学院认定,经实管处审核后报教务处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开放实验室的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优秀实验项目和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对实验室开放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交流,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暂行管理办法(华南工设〔2007〕5 号)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中心、基地)向校内学生开放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推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培养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中心、基地)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环境条件是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学院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形式与内容,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自选课题型、学生科技竞赛培训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
1.学生参与科研型
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学生参与学生研究计划(SRP)、百步梯攀登计划开放实验为主要依托,教务处和校团委每年分别组织申报、评审、实施学生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参与学生研究计划(SRP)和百步梯攀登计划项目,吸引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和指导教师考核评价,并复核《实验室使用记录本》的登记情况,评定学生的成绩和学分。
2.自选课题型
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课题或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性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3.学生科技竞赛培训型
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由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实验活动培训,最终选拔优秀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国际级比赛。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
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组织,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及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下学期实验室开放计划和开放实验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审批后,于下学期初公布开放的计划和项目,并组织相应实施。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开放实验室填写“开放实验项目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组织相关考核。
第八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全天预约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创新能力培养基地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九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的程序
1.学生在课余时间(假期)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时,应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报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实验中心具体安排学生进行实验。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以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四章 开放实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资金,每年由学校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维持开放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支付开放实验所需实验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和实验指导教师的课酬等,各学院实验中心、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均可申请开放实验专项资金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开放实验专项资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专项资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学生参与学生研究计划(SRP)、百步梯攀登计划辅助经费,自选课题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费、各类竞赛培训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费、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费及指导教师课酬。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专项资金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出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等情况由学院核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和发放。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指导教师审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能力培养”学分。每参加32 个小时开放实验可以获得1 个学分,每个项目的学分数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作为优先推荐保送研究生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技术人员,其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中心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开放实验的工作量进行统计核算,并填写“开放实验项目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汇总的材料进行审核。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按《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考核标准》和《华南理工大学实验系列人员工作量计算标准》的最新办法进行计算。实验指导教师的课酬参考本科教学课时补贴标准,由学院核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发放。对于开放工作量大的实验室可申报聘请研究生、退休教师等临时岗作实验指导人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报人事处或研究生院审批,费用由相关审批部处支付。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认定为学校年度教学优秀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认定为学校年度教学优秀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申报学校实验室先进集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实验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设〔2006〕2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地做好我校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管理部门和院(系)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高度重视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优势资源,进一步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本着面向各层次学生开放,按课内、课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开放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校、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以课内实验内容开放为主,课外为辅;创新基地、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对本科生开放以课外内容为主。
第五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各类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六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开放安排。每学期初及暑假前通过各种渠道向本院、系或全校本科生公布各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可开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八条 面向全校本科生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院(系)实验教学中心按每周开放6 天每天开放12 小时的最低要求,向学生开放。
第九条 各级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体系和内容改革,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室条件尽可能多提供一些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尤其要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开放实验项目个数。
第十条 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要利用实验室的人才和仪器设备资源优势,让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小课题的研究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各类实验室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各类实验室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设计一些具有热点和前沿技术、对学生具有吸引力的小型科研及创新研究项目,于每年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创新基金。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条件
1.各类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开放实施小组;
2.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种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健全,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明确;
3.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丰富的开放实验项目、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组织。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在每年初(2—3 月)依据教学计划将开放安排(开放时间、内容、开放对象、预计材料消耗等)报实验室管理科。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纳入当年的实验教学运行费分配,开放实验室运行费按开放实验项目人时数加权1.2 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于每年4 月将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项目、可容纳的学生人数报送实验室管理科,并在实验室的网页上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批及结题程序
1.各类实验室组织相关教师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实验室管理科。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后,向全校公布开放实验室及立项项目。
3.各实验室组织学生申报。为了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每个创新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5 人。
4.各实验室依据一定的办法遴选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
5.各实验室将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报实验室管理科后,按项目内容和进度组织学生实施。
6.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责任人经费本管理,项目经费限于实验耗材、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请款和报账由各院(系)实验中心主任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7.创新基金项目结题与评定
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3—4 月开始实施,年底结题,集中评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结题报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由指导教师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综述、对学生总体评价及经费使用情况。另一部分由学生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及收获体会等。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学科专家对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实验内容、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分别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结题报告、支撑材料及评定情况等材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各实验室完成项目情况及评定结果将是下一轮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实验室必须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防止浪费与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外参与实验室小课题研究,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制作,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及院、系组织的评价小组评价合格者,视参加科研或实验项目的时间与能力,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参加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 位以上专家认定后,可申报“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实验室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人时数进行统计,并作为学校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制度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及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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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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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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