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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管理的仪器设备制度

【摘要】: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与仪器设备所在院(系)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实验室是高校仪器设备最为集中的地方,是高等学校实施学生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是展示高校办学规模和硬件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主要是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逐步推进,获得了世界银行贷款,“211 工程”、“985 工程”、“双一流”、重点实验室科研费,各种科研项目、横纵向课题的大力支持,使得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水平数量、质量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国家制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个高校也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了自己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纵观各个高校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是在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借鉴了企业管理领域著名的“流程管理”思想和“全生命周期管理”[1]理念,并在“互联网+”的信息化推动下,形成了从项目立项论证、购置论证、招标采购、设备验收、登记入固、使用监督、效益评价到残值处置的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促进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能够有效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同时有效地解决高校仪器设备快速增长带来的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高校仪器设备都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实验室仪器设备代表学校进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的划分不同,大致存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装备处等不同职能部门名称。绝大多数高校都有自己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组织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验收管理、处置管理、监督管理等几大块。下面我们就来研读下面几个高校建立过的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4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院(系)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单价在800 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其中,单价在800 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200 元以上(含)800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为低值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实行院(系、所、中心、部)、实验室二级管理。其中,500 元(含)以上800 元以下的由院(系、所、中心、部)管理,500 元以下由实验室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 新购置的800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院(系)级管理人员配合领用人填写“北京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建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新购置的500 元(含)以上800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建立档案的程序为:领用人填写“北京大学低值仪器卡片”;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录入“北京大学低值仪器卡片”信息并进行管理。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仪器(帐)上增值。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院(系)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 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六条 校内院、系、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借方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校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与仪器设备所在院(系)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在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上交

第二十二条 院(系)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应由双方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有价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有价调拨的收入将视原设备的经费来源,按比例返回原单位作为设备费,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上交表》并上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及已调离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单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系)主管院长领导下,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三十三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三十四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800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批准。大型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或主管校长酌情审批。低值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北京大学环境保护办公室及辐射防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返回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在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仪器设备回收库对校内开放,对于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可进库选用,并按使用价值适当收取费用。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06 年11 月28 日第631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和《天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8〕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学校、院级单位(包括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下同)、实验室(包括研究室、中心、实习厂、科室,下同)三级管理体系。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各院级单位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下,设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实验室采取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设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仪器设备从购置、验收、使用、管理、借用、调拨、移交直至报废的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生活的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五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自身价值及耐用年限,按以下进行划分:

(一)耐用期在1 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价在1 000 元(含1 000 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 500 元(含1 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为固定资产,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教育部所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二)耐用期在1 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价在1 000 元以下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 500 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不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各院级单位负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代购设备不属于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登记

第八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采购应当先提交申请,经过院级单位、资产处审批后,方可按所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购买。

第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各院级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开箱清点检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工作。验收中如发现有缺件、损坏或质量不合格、技术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与供货单位或厂家联系补件、修理或退换工作。进口仪器设备,在索赔期内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报资产处做好索赔工作,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方可进行财务报账。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在试制前应当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经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以及相关图纸和资料,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开始试制。试制完成后进行自制设备验收,经专家技术鉴定合格以后方能建账、报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级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良好与安全。

第十四条 各院级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级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查,严格做到仪器设备账、卡、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院级单位应对大型仪器设备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时应当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和维修维护记录等。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应调动使用及管理人积极性,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应积极开展校内协作,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开展技术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奖惩制度,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十九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外借、拆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互相借用仪器设备,应办理借用登记和交接手续。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精心使用,及时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时双方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若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损坏仪器设备,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持单位介绍信接洽,报资产处审批,借出单位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催还。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提出调拨: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配置的仪器设备;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仪器设备;

(三)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四)性能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

(五)因错购、重购而闲置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仪器设备进行核查,对长期不使用或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符合调拨条件的仪器设备提交调拨申请,经院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符合调拨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先在学院内进行调拨,学院内无需求的,由资产处组织在校内进行调拨。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调出、离校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原有仪器设备。校内单位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或移交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四)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并无法改进的。

第二十八条 经技术鉴定可以报废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提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经学院、资产处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确应淘汰报废的,院级单位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到资产处,资产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按照要求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需上交到资产处,由资产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收益纳入学校预算,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收益按照要求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进行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大校资产〔2016〕2 号)同时废止。

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宝贵的物质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部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审批、增置、调拨、报废等相关工作。学院(部门)和实验室应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责任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增置

第五条 学院(部门)、实验室应在采购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新增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人员要核对订购合同(或“申购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产品说明书是否相符,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软件)是否齐全,产品质量与性能是否合格,并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购置单位应及时报请采购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

对进口仪器设备进行验收时,须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查验。如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必须进行摄影摄像,记录损坏程度。

第六条 新增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按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1.单价在800 元(含)以上、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之内。

2.单价在500 元(含)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的14 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七条 新添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赠送等)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填写“浙江大学固定资产增置单”(以下简称“增置单”),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由实验室处进行相关数据管理。单价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办理增置手续时,还应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浙江大学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表”。

第八条 实验室处统一编制仪器设备分类及编号,制作仪器编号标签,并分发给各增置单位。各单位按规定对增置仪器设备进行标号、漆印等,并登入“单位仪器设备自建明细账册”进行管理,妥善保管“增置单”存根。

第九条 办理赠送仪器设备的增置手续前,应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单价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经三位专家做资产评估后再办理增置手续。

教学用自制设备完成验收后,凭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单办理增置手续。使用“985 工程”等专项经费研制的设备按自制设备清单办理增置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院(部门)、实验室应健全账册制度。

1.实验室处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账目,并及时备份数据库,每年按仪器编号顺序装订“增置单”。

2.学院(部门)建立本级辖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3.实验室按年份、房间及使用人(签字)自建仪器设备明细账册一套,保管“增置单”存根一套。

第十一条 学院(部门)、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仪器使用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校内调动的,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校内转户或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实验室撤销或合并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或转账手续,并报实验室处备案。新建实验室开设资产账户,须填写“浙江大学固定资产账户申请表”,并附实验室成立文件,经实验室处审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清查核对包括以下内容:(1)将实验室(部门)的自建账册与实验室处提供的该实验室(部门)仪器设备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2)按自建账册核对实物,并校验技术指标,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数据差错,应及时与实验室处联系进行纠正。(3)实验室在清查核对中如发现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编制清册上报,由学院(部门)和实验室处进行调剂。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对重要设备和大型精、贵、稀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严格执行。要注重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室,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仪器设备长期闲置、浪费严重的单位,学校将考虑减少对该单位下年度的设备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对比较通用的高、精、稀等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建立校级或院级大型仪器公共平台,为全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应用水平。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便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单价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单价一万元(含)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实验室处备案;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处负责审批。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十八条 学院(部门)之间、实验室之间可互通有无,协商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应具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妥善保管使用仪器设备,并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应由实验室处统一办理,不得擅自出借。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部分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确属工作需要的,可经个人申请,实验室审批,暂时借出实验室外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处同意后,应办理仪器设备的内部调拨手续。由调出单位填写“浙江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须双方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调出学校须办理外调手续,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填写“仪器设备外调单”,报实验室处审批。其中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处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一万元(含)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实验室处负责人审批,单价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外调仪器设备一般应收折价费,具体额度由实验室处、学院(部门)、实验室以及调入方协商确定。收取的折价费可作为调出单位的设备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可按报废、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应经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作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方可报废、报损,按实验室处公布的“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置须知”办理相关手续。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处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一万元(含)以上至十万元的由实验室处负责人审批;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100 万元(含)至800 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批;800 万元(含)以上的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应上交学校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的款项由学校统一支配,其中的 40%作为学校设备费,10%作为回收报废仪器设备临时用工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多余的或因其他原因批准转让出售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出售、出让、变卖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仪器设备所得款项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情况,应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与外单位协作科研项目(简称“外协”)需要购置的仪器,以“外协”方式进行相关处理(具体见实验室处网页“办理外协仪器设备申请不做固定资产增置须知”)。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所需的进口仪器设备(包括国家贷款购买的进口免税物品),需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应向采购部门申报,统一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在海关货物监管期内(按进关之日起五年内),一律不得将免税物品用于经营、生产等其他活动。科研任务完成后确需转让仪器设备,且接受方也是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采购部门申请转让手续,并报海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设发〔2000〕2 号)同时废止。

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家具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资)〔2014〕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家具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家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家具的配置、建账、使用、维护、计量检定和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应明确仪器设备、家具的主管领导,并配备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员,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维修、计量检定、盘点和处置等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课题组负责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维修、计量检定、盘点和处置等工作,应明确负责人和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1 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

第八条 仪器设备按购置金额实行分类管理。

1.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所有购置、捐赠、调拨及自制等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配置与购置

第十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合理配置。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购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新增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有仪器设备、家具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3.其他需要配置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财政部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仪器设备,应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由学校进行调拨等处置。

第十四条 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需按以下要求分级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

(一)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20 万元(含)至5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家具,各单位组织论证、审核后,报资实处备案。

(二)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家具,由各单位组织论证、审核后,报资实处审批。

(三)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由资实处组织论证,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对部分专项购置设备,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组织的包含设备论证的专项论证会会议纪要可替代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采购,按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在立项前须填报自制仪器设备审批表,填写可行性、必要性及预算清单,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并向资实处、财务计划处报备。

第十七条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委托通过招标入围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对外经营单位”)签订外贸合同。

(二)仪器设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相关进口批件申请,由资实处归口办理。

(三)获得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并签订外贸合同后,资实处通知购置单位付款,对外经营单位向供货厂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四)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由资实处归口办理,购置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不符合海关免税规定的,购置单位须交纳关税和增值税。

申请单独进口零配件免税须提供主机免税进口的相关信息(如合同号、免税证明编号等),主机在海关监管期内可享受免税进口。

(五)根据签订的外贸合同及开具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合同各方执行合同义务。到货后,须办理合同货物的报关、提运。

(六)原则上不受理未通过学校办理进口订购手续的货物的报关工作。特殊情况下需学校协助报关、提运的,购置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报关证明材料,补办有关批件,由此导致的滞报金、仓储费等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七)单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属于教育部进口产品目录中的设备需向教育部报备,在目录之外的设备按规定报批报备。

(八)一般不接受旧机电设备进口,如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院(系)可申请进口国家允许的旧机电设备,其手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境外捐赠仪器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由资实处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海外自行购置科研器件、耗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一)特殊情况下,教职工可从境外购置科研急需的小额耗材、零配件和设备,且所购置物品的价值合计折合人民币应小于2万元。

(二)教职工凭境外购置的票据凭证、支付凭证、自购耗材零配件的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以及经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盖二级单位章的自购情况说明,向财务计划处申请报销(仅可报销人民币)。

第二十条 购置专控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电话等)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一)原则上仅限于使用非行政经费购置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的专控设备。建立申购人承诺制度,承诺所购设备仅用于教学、科研目的。经二级单位审批、资实处备案后,可进入采购流程。

(二)如使用非科研经费(含行政经费、各类专项经费等)购置仅用于行政办公目的的专控设备,须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资实处备案后,可进入采购流程。

(三)专控设备必须入固定资产账,严禁以材料费、耗材等名义变相购置。

第五章 验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自制等),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二十二条 新购仪器设备、家具到校后,购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常规验收:包括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大型设备、进口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开箱记录后签名存档。

(二)技术验收: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逐条考核验收,大型设备、进口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后签名存档。

如验收不合格,购置单位应及时与供货单位交涉,并保存证据。如协商不成,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赔等手续。如需索赔,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商检,凭商检证书,由对外经营单位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进口设备)。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家具在建账前应明确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保管人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软件,按以下方式验收入账:

(一)对于构成仪器设备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作为设备附件进行资产建账,仪器设备验收应包括软件验收,软件相关资料入仪器设备档案;后续发生的软件升级维护费计入服务费,不入资产账。

(二)对于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且在合同中明确具有长期使用权或使用年限达到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软件一般使用年限的软件,作为软件类资产建账。入账前须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不仅应确认软件的安装、功能,还应查验购买合同、发票、原厂商提供的产品证明或授权书、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验收报告连同上述材料存档。

(三)单独购买或租赁的明确使用时限(应小于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软件一般使用年限)的软件使用权、单独支付的软件开发费计入服务费,不入资产账。

第二十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家具一律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经所在单位、资实处审核后才能报销入账。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通过审批的自制仪器设备,应以该自制仪器设备名称建账。研制过程中陆续购置的各类组件、配件、材料、设备等作为该自制设备的附件进行增值。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家具,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等。进口仪器设备的成本还包括保险费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等。

(二)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家具,其成本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入账。

(三)自制仪器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制造该仪器设备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包括购置组件、配件、材料及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全部费用),不包括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四)因原仪器设备不配套而后购置的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在完成固定资产建账后,应及时将资产标签(条码)粘贴在仪器设备、家具醒目位置,并定期查漏补缺。

第二十九条 资实处建立仪器设备、家具总账及各单位的明细账,并与财务计划处仪器设备、家具资金总账保持一致。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保证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上海交通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特点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含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计量检定、专控设备管理等),并对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严禁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家具处于良好状态。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所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使其恢复正常。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共享绩效好的仪器设备机组可申请维修补贴。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归档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议文件);

2.购置合同(包括有业务内容的重要来往函件);

3.进口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4.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书;

5.装箱单及开箱记录;

6.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7.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8.索赔来往公函及结果(如有);

9.仪器设备履历书;

10.使用、维修、检修、故障等记录;

11.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等(如有)。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软件资产档案,归档内容包括:软件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有)、购置合同、产品证明书或授权书、代理商的代理证明、软件验收证明、升级维护记录、软件年度使用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自进口免税获批之日起五年内接受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其放置地点应在已向海关报备的校区内。如因特殊情况需放置在校外使用,使用单位应报资实处,由资实处负责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报备通过后方可放至校区外。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科研工作需要暂时移至校外由课题组成员使用的,须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根据设备原值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并进行登记:

1.单价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批,报资实处备案;

2.单价在20 万元人民币(含)至100 万元人民币的,使用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资实处备案;

3.单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资实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暂移至校外的时间不能超过项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应及时将设备移回学校并办理安置地点更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有效期内。各实验室项目组负责所用计量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与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台账及技术档案,按时开展计量检定。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需要拆改时,单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须经单位审核,报资实处备案;单价在10人民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须经资实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改装后的仪器设备应重新验收入账。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保管人在离职、退休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或借物归还手续。校内调动时,应办理资产移交、借物归还或校内调拨手续。

退休返聘人员如因承担科研项目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应先办理资产移交后再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家具校内出借的审批登记手续。仪器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须提交申请,资实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家具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仪器设备、家具处置按《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如发生产权关系变更,须报海关审批,若接收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

第四十六条 软件类资产的处置参照《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合同中约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约定年限执行,处置残值为零。对于发生升级维护的软件,其使用年限以末次升级维护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自制仪器设备如发生产权转移,其价值以仪器设备专项验收专家鉴定意见为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建立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清查和使用情况检查(其中专控设备为抽查必查项)。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并规范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业务流程,并定期开展自查盘点和使用效益检查,确保对仪器设备、家具相关业务和事项的有效控制,确保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级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进口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接受国(境)外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沪交内(实)〔2012〕7 号)、《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实施办法》(沪交内(实)〔2012〕8 号)、《〈专项控制商品〉审批规定及管理细则》(沪交内(实)〔2012〕11 号)、《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家具管理办法》(沪交内(资)〔2011〕6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仪器设备、家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上面几个高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管理制度的架构基本类似,不同的条款和细节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同时仪器设备又是一种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从人才培养出发,服务教学,服务科研,这就需要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者因地制宜,不断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对于实验室来说,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是上位法则,学校可以根据上层领导部门的规定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实验室工作者也可以在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框架下制定适合自己实验室的管理办法。个别高校,为了实现更加精细化的管理,会对仪器设备管理中的某一个方面单独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如采购、验收、处置等环节,下面我们就看一个管理仪器设备采购单独成文的例子。

清华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院系、部处、实验室、研究院(所、室、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事业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清华大学附属企业单位、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合建的研究院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性资产运作机构和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文体设备、标本模型、行政办公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等,以及随同或单独购置的零部件、软件和相关服务等,以下统称设备。实验家具、实验动物、办公家具、试剂、材料、被服装具等其他器材的购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房屋修缮中永久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和材料等的购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设备购置工作包括:国家法规政策的研究与贯彻、学校内部制度的建设、论证、审批、采购招标、采购谈判、签订合同、合同执行、代理委托、无偿受赠、租赁、自制、建账、计划预算、统计检查、档案收集整理、信息化建设等。

第四条 设备购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分项核算列支。

按计划使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及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四家与地方合办研究院的经费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设备购置时,应将相应经费转付至清华大学(财务处),或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代管项目设备款由我校为其他单位采购设备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设备购置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学校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学校鼓励各单位自主研制(或改造)教学科研所需的器械、工具、装置或设备。自主研制前应做好技术设计方案的论证。

第二章 论证和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前,应组织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论证评审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购置单位根据论证评审的结果,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报批设备购置申请。购置申请按价值,由各单位设备购置主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处处长、主管校领导、校务会议等逐级审批。具体金额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确定并公布。

设备购置(计划)方案有重大变化,须按上述程序重新论证、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应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市场的供应情况,会同购置单位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的确定、供货厂商的选择、谈判要点的梳理、成交条件的划定、合同条款的草拟、验收标准的制定、安装条件的准备、到货进度的安排等。

第三章 招标和谈判

第九条 学校设备购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

在具体设备采购中,购置单位应充分调研,充分比较,研究确定有效的采购方式,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由仪器设备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在具体设备招标活动中,招标管理办公室应会同购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和评标标准,并组织售卖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开标、抽选专家和评标、通知中标、编制评标报告等工作。

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布。

按规定必须委托校外机构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时,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代表清华大学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购置单位应配合招标机构工作完成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规定要求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于各种原因拟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必须报批。免招标申请批准后,采购活动一般应按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采购价值10 万(含)元以上的设备须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专职人员和购置单位专家共3~5 人组成,负责设备采购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购置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重大设备需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由供应商、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购置单位共同拟定。合同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合同必要条款详尽,一般应包括:设备名称、配置清单及数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成交总价、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安装条件要求等。

第十四条 国内采购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代表清华大学签订;国外采购合同(又称外贸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委托外贸公司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学校其他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或委托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购买价值5 万(含)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请款、接货、安装、调试、验收、报销等合同执行工作由各购置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与设备处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购置单位应按采购合同条款要求,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请款手续,并由财务处将货款支付卖方或外贸公司。

总计支付款项5 万(含)元以上的设备采购,(每次)办理请款手续必须提供购置审批表和采购合同。

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由财务处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一般由供应商工程师负责。应供应商请求,购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给予协助。

购置单位应在设备到货前,按合同要求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

第十八条 金额10 万(含)元以上的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购置单位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合同金额100 万(含)元以上的,实验室与设备处应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供应商要求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时,其人数不得超过1/3。验收工作一般应在设备到校后60 天内完成。

验收小组负责的技术验收工作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指标、签署验收报告等。

第十九条 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购置单位或验收小组应及时书面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购置单位拟定验收问题解决或索赔方案,并代表清华大学对外交涉:

(一)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时,双方签署验收备忘录,由供应商承担返修、换货或/和赔偿等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如双方对验收结论有异议,应联系国家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公证,并凭证索赔。

外观质量、规格、数量等方面的索赔期一般为货物到校后3 个月内,内在质量方面的索赔期一般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异常时,仍可以要求供应商维修、返修及赔偿。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规章要求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相关机构登记或检验前,不得安装验收使用。

自制或改造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验收鉴定。

第五章 进出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组织学校货物(含设备)的进出口,包括国外采购、无偿捐赠、以及零星物品的进口和出口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外贸业务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委托的外贸公司负责办理。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责任。外贸业务一般包括:国外采购合同的签订、最终用户声明、进口许可申请、减免税申请、换汇付款、国际运输和保险、清关送货、检验检疫、财务结算、索赔与仲裁等。

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购置单位应配合外贸公司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对货物进口减免税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申报。免税申请和审批应在货物抵达口岸前办结。

按国家海关规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实验室与设备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由购置单位决定交税进口或改选本国货物。

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并按规定每年通过学校向海关报告其使用状况。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接受国外机构或个人捐赠货物,受赠单位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捐赠货物的进口许可和免税申请等手续。一般应在进口申请批准(30 天左右)后,再通知国外机构发货。收货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协助受赠单位办理。

各单位联系接受捐赠应遵守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货物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大型精密设备,需要出国考察、监造、装运前预检验、生产现场技术培训等,须在签约前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设备购置过程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商务和技术资料并存档。商务档案存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档案存各购置单位,重要设备的商务技术档案同时存学校档案馆。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15 年。

第二十七条 购置单位应按学校仪器设备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凭采购发票及时建固定资产账,完成财务报销,并负责设备日常使用管理。

自制的具有独立功能的设备,应整体建账。非独立功能的器械、工具、装置等,应在其常用设备上增值。

国内国外赠送的货物,均属于学校资产,到校后受赠单位负责及时建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措施充分发挥本单位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设立开放基金,校内用户和大型机组可按学校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资助。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奖励。

第二十九条 涉及特种设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实验生物等涉及人身和环境公共安全的物品,购置和管理单位应重视技术安全工作,遵守学校技术安全方面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按期、按质圆满完成设备购置和管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职能部门和设备购置使用管理单位因失职影响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