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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助力学术成果共享

【摘要】:第十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举办学术报告需填写《重庆文理学院举办学术报告申请表》,事前按程序审批登记备案,事后相关资料收集存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文理科〔20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党群部、校务部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科研平台负责学术交流活动具体实施。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做到学术交流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措施、管理有目标。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一)举办学术会议。由学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参加学术会议。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三)举办学术报告。学校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包括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业家、杰出校友到学校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与学术研讨,以及我校教授、副教授、博士等举办的专题报告。

(四)专家咨询。指通过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信等组织形式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学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优先组织有助于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学术研究团队建设与发展的学术会议;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必须紧密结合学校目前的学科专业布局现状且相关学科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并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组织机构和学术委员会,且须有我校学者作大会报告;

(四)全国性学术会议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部门须在会前6个月按程序提交审批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并附经费预算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全套资料存档。包括:会议申请审批书、会议通知、各项筹备会记录、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论文、会议纪要及各种声像材料、磁介质材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科研平台自行组织的校内学术会议,须事前按程序审批登记备案,事后相关会议资料收集存档。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九条 凡使用学科、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的论文录用通知或邀请函,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及科研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鼓励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按其规模分为两类,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举办;二级学院及科研平台学术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平台组织举办。

第十三条 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应注重实效,学术报告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能体现主讲者在某一领域的新观点,有利于促进学校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的举办部门,必须对学术报告的内容提前审查。人文社科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报告须经学校党群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邀请校外的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第十六条 举办学术报告需填写《重庆文理学院举办学术报告申请表》,事前按程序审批登记备案,事后相关资料收集存档。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十七条 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信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各种通信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学术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确需资助经费的会议,须事先做好会议经费预算并报科技部和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在各二级学院及科研平台中的科研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举办学术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参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术会议一般从参加会议者本人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引进人才启动项目费)中开支经费,若经费确有困难,可在本单位的科研和学科建设经费中申请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报告专家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支付标准如下:

(一)院士1 500~2 000元;

(二)长江学者等全国知名专家750~1 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750元;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250~500元。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如下: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 200~3 600元/人/天;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 500~2 400元/人/天;

(三)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00~1 500/人/天。

第二十四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 费用发放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暂行管理办法》(重文理科〔201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