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职称申报评议推荐和评审工作。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各级各类职称申报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人事处。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规定第八条公开职称申报信息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经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校园网主页发布相关信息。申报破格评审须逐级进行,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评审申请。......
2023-10-03
重文理人〔2019〕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建设一支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1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职称申报评议推荐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分类评价,人尽其才。尊重各类岗位的工作特点,克服“四唯”倾向,实行分类评议和推荐,为各类人才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科学规范,注重程序。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规范使用评审权限,强化过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职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研究决定学校职称工作有关政策;根据岗位剩余情况、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研究确定当年职称投放指标与学科评议组推荐指标;处置职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具体负责全校各级各类职称申报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人事处。
第五条 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学校有评审权限系列的职称评审和无评审权限系列的职称推荐工作。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取”原则,从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12至24名专家组成执行评委,负责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其中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
第六条 学科评议组
学校根据评审权限和评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相应学科的评议推荐工作。教师系列各学科组成员由相应学科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非教师系列学科组成员由相应学科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各学科组专家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学科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可每年对学科组的人员组成予以调整。
第七条 职称申报推荐小组
职称申报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工作,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余单位不少于3人,在学校当年发布职称评审通知后,推荐小组应及时组建,并报学校职改办备案。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规定
第八条 公开职称申报信息
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经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校园网主页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个人申报
(一)我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非教学单位人员申请教师系列职称的须向拟申报专业(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逐步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二)职称申报应遵循“对岗申报”原则,即申报高一级职称应和目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类别一致。学校设置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经济、会计、审计、新闻出版、卫生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人员只能申报现任职称对应系列的职称。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按照以下规定申报职称:
1.专任教师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职称(职级)“双线”晋升办法,思想政治辅导员、党务干部可申报教师系列或研究系列职称;
3.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根据实际从事的工作性质申报实验技术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职称;
4.聘任在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经济、审计、新闻出版、工程技术、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申报对应系列职称。
第十条 申报类别
申报类别包括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转评、确认、多评、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等方式。
(一)破格晋升,是指达不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要求,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申报破格评审须逐级进行,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评审申请。任现职以来未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成果达到破格晋升业绩要求且取得现职称3年及以上,可申报破格晋升。
(二)转评,是指申报评审与当前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同级职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凡不具备本专业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按规定申请转评,转评成功后才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一级职称。转评当年不得同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三)经学校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可在次年起,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经学校评委会以评审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聘任。
(四)经学校同意参加考评结合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可推荐到重庆市有关评审机构统一评审,若评审通过取得资格,可在次年起进行申报,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经学校评委会以评审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聘任。
第十一条 限制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申报人员范围:
1.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者;
2.因学习、进修等原因逾期未归者;
3.经学校同意正在办理调出和辞职手续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5.未经批准擅离岗位1月以上者;或近2年内长期生病,累计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近2年内长期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6.其他被限制申报的。
(二)任现职以来,凡出现下列情况者,须按规定延迟申报或评定职称:
1.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每次延迟3年申报;
2.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3.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延迟1年申报;发生1次较大教学事故的,延迟1年申报;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延迟2年申报;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5.在履职方面存在其他问题,经学校认定为管理或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延迟1~3年申报;
6.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延迟处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责任事故等情节轻重不同须确定延迟申报具体年限的,由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称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延迟申报年限从其任现职称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延迟申报年限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延迟年限按对年对月计算,同一事项延迟申报年限按就高计算,不累加计算。
被延迟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均不能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推荐小组推荐
各二级单位推荐小组指定专人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准确、齐备,按学校规定将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公示表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并提供支撑材料备查。
各二级单位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工作能力测评,需所在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赞成票未达半数的,不进入推荐评议程序。
各二级单位将拟推荐人员的《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职称申报评审表》及支撑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校职改办。
第十三条 校职改办复审及公示
(一)校职改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二级单位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认定,并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在人事处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一经公示,申报材料不得擅自更改。
(二)人事处复审申报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及师德师风情况;教务处负责复审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业绩条件;科研处负责复审科研业绩条件;学生处负责复审申报教师(辅导员)系列职称的基本工作量和工作业绩。
(三)审核单位负责人对其单位所审核的内容负责,经办人对其所审核的具体内容负责,审核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其单位负责审核的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晋升和推荐指标下达
根据上级部门对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岗位使用规划、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当年申报情况,职改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下达当年职称晋升指标和学科组推荐指标。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指标下达时,可向有硕士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和辅导员进行倾斜,倾斜的指标不占当年下达的总指标。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推荐比例可上浮20%,具有市级重点学科的推荐比例可上浮15%,具有校级重点学科的推荐比例可上浮10%;辅导员推荐比例可上浮15%。如果某一学科同时符合两个或以上条件的,采取就高原则。
高级岗位下达指标按当年空余高级岗位的30%~40%确定。
第十五条 学科组推荐
(一)受推荐指标限制,当年单一学科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为1人时,该学科组不组织单独评议,该学科组申报人员根据学科属性进入社会科学综合或自然科学综合学科组进行评议。
(二)学科组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从2020年起,申报人需进行答辩,并接受学科组专家专业质询。
(三)学科组评议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推荐结论分为同意和不同意,对不同意推荐的需详细说明理由,投票结果由学科组组长签字确认。
(四)在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范围内,且同意票数达到应到评委人数2/3(破格为4/5)及以上者,可确定为推荐人员。
(五)有2名及以上的人员获得同意票数相同且同意票数达到应到评委人数2/3(破格为4/5)及以上,因受指标限制,不能同时通过时,须对上述人员进行重新投票。重新投票通过人员,最终票数以首次投票同意票数计。
(六)应做好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等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至少留存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材料全程可查。
第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对申报人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公正表决,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一)根据评审专业化需要,可设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外语艺术和非教师系列类评委会。
(二)评委会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执行评委人数的2/3,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三)评委会按照职称评审原则和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下达的职称晋升指标,结合学科组推荐建议,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四)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五)同意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应到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员确定为评审通过人选或评审推荐通过人选。
(六)有2名及以上的人员获得同意票数相同且同意票数达到应到评委人数2/3(破格为4/5)及以上,因受指标限制,不能同时通过时,须对上述人员进行重新投票。重新投票通过人员,最终票数以首次投票同意票数计。
(七)应做好评委会专家名单、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等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至少留存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材料全程可查。
第十七条 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学校职改办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与推荐报备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须经会议主持人(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名后当场宣布,并在人事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材料,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评审结果向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相关市级部门推荐或备案。
第五章 申报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报职称。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三)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四)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评审有关成员,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则取消其评审结果,记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准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推荐、资格与业绩审核要强化“真实保证”,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当年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委会现场服务等工作,也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对隐瞒有关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禁止其再次参加各类评审会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议或评审工作的专家须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坚持原则,接受贿赂,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利用职称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人员,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期间的纪律监督,并接受申报、评审、公示环节中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 争议与仲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职称申报评审争议仲裁小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客观性、评审程序规范性等争议,并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称推荐与评审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并接受申报、公示、评审环节中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应向校职改办提出书面申诉或向学校纪委提出书面举报,提供具体事实依据。学校纪委、职改办据此开展调查。经核实后,按规定答复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对评委会的票决结果有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复审。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一)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二)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申请复审者须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职称经学校受理,报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复审;中、初级职称经学校受理,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复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2020年起,校外调入或引进具有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达到学校各职称系列对应等级规定的科研业绩条件,各系列职称由学校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01号)要求的条件确认。
第三十条 新进人员各系列职称的考核确定,由学校按照《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职称(职称)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2号)要求的条件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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