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重庆文理学院2020年鉴: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2020年鉴: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摘要】:为使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目录》由教学部每4年组织专家评审完善一次。暂未列入目录的学科竞赛,须经教学部根据主办单位等认定等级后方可参赛,未认定的学科竞赛学校不予奖励;校级赛事按项目制方式由各二级单位向教学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资助。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学科竞赛的报名、实施和竞赛成绩统计并初审。

重文理教〔2019〕22号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精神,促进学生主动发展、全面发展,让更多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使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类赛事,其中国家级包括国A+、国A、国B,省部级包括省A、省B。

国家级赛事:指国务院及各部、委、局,全国性学会、协会、团体组织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外国政府及其全国性学会、协会举办且我国政府认可的学科竞赛。

省部级赛事:指国家级的省级(直辖市)赛区或片区赛事、国务院及各部、委、局的下级机构、省级(直辖市)政府及其各厅、局、委组织举办的全省(直辖市)范围的学科竞赛,全国性学会、协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以及省级(直辖市)的学会、协会、团体举办的学科竞赛。

校级赛事:指学校为推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而组织的校内竞赛。

第二条 《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目录》由教学部每4年组织专家评审完善一次。所有学科竞赛项目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学科竞赛的各项政策要求。暂未列入目录的学科竞赛,须经教学部根据主办单位等认定等级后方可参赛,未认定的学科竞赛学校不予奖励;校级赛事按项目制方式由各二级单位向教学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资助。

第三条 教学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级学科竞赛等级认定、竞赛经费等内容的审核。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学科竞赛的报名、实施和竞赛成绩统计并初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高级别、高质量的比赛,禁止参加山寨协会、山寨团体或以盈利为目的的赛事(以国家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比赛的参赛单位要强化赛前训练,制定详细的赛前培训计划。赛前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分散指导,集中培训须报教学部提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分散指导费用由二级学院解决。

第六条 学科竞赛工作量核定

(一)学科竞赛工作量计算办法

根据竞赛成绩导向的原则,加大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力度,不再单独计算分散指导的工作量;集中训练的工作量经教学部审核后在学校绩效经费中划拨,集中训练的工作量按每学时1教分计算。

(二)校级学科竞赛工作量计算办法

学校每年从绩效经费中划拨一定经费支持教师教育类专业和非教师教育类专业校级学科竞赛以及校内体育竞赛,工作量将根据审批的项目数、参赛人次等划拨。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支持的学科竞赛,主要用于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学生奖励等。未列出的学科竞赛项目可由二级学院经费支持。

第八条 参加各级学科竞赛的获奖者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还将按获奖级别和等级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原则如下:

(一)参赛项目如获特等奖,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均按一等奖的1.1倍计算;

(二)同一项目参加同届次、同赛事的多级别竞赛并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级别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同一项目参加同一赛事中另设的单项奖项目获奖后不再奖励(届次运动会除外);

(四)学校对学科竞赛指导教师予以奖励,获奖指导教师须提供大赛主委会颁发的“指导教师证书”或学生获奖证书、比赛结果通报(须写明指导教师)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国家级赛事在重庆赛区(或西南赛区)选拔赛按省部级赛事计算,无特别注明按以下规则对应:国A+类对应省A类,国A、国B类对应省B类;

(六)学科竞赛各等级确认以获奖证书的公章为准,获奖证书是组委会的必须提供组委会构成材料,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目录没有且未报教学部审核认定等级的项目学校不予奖励;

(七)参加国A+、国A、省A学科竞赛获主办单位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学校配套奖励160分;参加国B、省B学科竞赛获主办单位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学校配套奖励80分;

第九条 普通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注:指导教师绩效核定以学校绩效方案为准,动态调整。

第十条 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学生体协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篮球、足球联赛的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学科竞赛学校不予奖励,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标准不能超过省级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执行。原《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重文理教〔2014〕55号)、《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重文理科〔2011〕15号)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管理办法》(重文理科〔201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