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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管理与成绩记载:规定与要求

【摘要】:第一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条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学生结业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学校认可的重修或补考,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一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由学校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作业、实验、实训、测验等),以及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四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2~4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学校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校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二)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三)开设实验、实训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实训的。

(四)因故未进行学期注册的。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证明,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安排缓考。学校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缓考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卷面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3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十三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退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审核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结业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学校认可的重修或补考,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学习年限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