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处分一般须先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然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其次,尽快建立健全校内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2023-12-05
第一章 奖 励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奖励先进,促进后进学生共同成长与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明风采、技能大赛、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见义勇为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不同层级的荣誉遵循奖励的递进性原则,即上一级荣誉原则上在获得下一级荣誉的基础上产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优评先和公示等制度。
第四条 省级、市级“三创”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且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各项体育运动和文体活动,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富有主人翁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勤学敏思,在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类技能竞赛、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富有开拓精神,勇于探索实践,有较强的创业意识,自觉学习和了解创业知识,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创业实践活动,有自身创业经历,表现突出。
第五条 学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待人诚恳礼貌,具有健康的心理品质。
(四)法制观念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六)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活动参与能力。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八)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卫生习惯。
(九)本学期操行考核等级为“优秀”,体育成绩达标,班级综合素质排名列前20%。
第六条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素质高,爱党爱国,关心时事政治,政治上追求进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行为。
(二)热爱学校,热爱班级,集体观念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方面能以身作则,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组织和引导同学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勇于锻炼自己;有开拓进取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级和部门中工作突出并有突出事例。
(四)有创新、竞争意识,工作大胆,敢于负责,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所在班级和部门有明显的进步,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五)当好学校老师的助手,经常向班主任及各相关部门汇报、请示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圆满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为争创“优秀班级”做出贡献。
(六)及时向所在班级和部门传达学校、年级、班主任、团支部、学生会的工作布置,能主持正义,敢于抵制和揭发不良风气。
(七)本学期操行考核等次为“优秀”,体育成绩达标,班级综合素质排名列前50%。
第七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本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产生。
第二章 处 分
第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管理制度要求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仪表仪容和穿着佩戴不符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8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的。(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课间操、晚自习等不再重复计算。下同)
(四)一周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的。
(五)一周内无故旷操两次及以上或迟到三次及以上的。
(六)乱丢乱抛、严重浪费粮食、破坏校园绿化行为的。
(七)男女生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的。
(九)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的。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的。
(十二)私自下江、河、湖、海、塘洗澡、游泳的。
(十三)有吸烟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虽不是主谋,但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进营业性舞厅、酒吧、游戏机室、网吧等不适宜学生涉足的场所的。
(三)有小偷小摸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观看或传播淫秽音像和书籍的。
(五)吸烟两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六)酗酒一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七)侮辱他人人格、待人极不文明的。
(八)故意破坏公物和公共清洁卫生的,包括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九)考试舞弊的。
(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42学时的。
(十一)携带管制刀具、棍棒及其他违禁物品进校的。
(十二)参与赌博的。
(十三)翻越围墙或护栏的。
(十四)住校生擅自在外夜不归宿的。
(十五)围攻、谩骂、滋事教职工,态度蛮横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犯有严重错误应开除学籍,但认识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2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三)吸烟三次及以上的。
(四)酗酒两次及以上的。
(五)不接受教师教育,无理取闹,态度蛮横,影响恶劣的。
(六)有打架斗殴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七)偷窃、敲诈或诈骗集体、他人钱财物品的。
(八)在学习、实训期间,不服从指导老师、指导师傅的安排、指教,违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在校使用管制刀具、棍棒及其他违禁物品,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管理要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一个学期旷课达到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达到90学时的。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犯有错误,一年内没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做伪证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以及结伙偷盗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邀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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