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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测设备与视频监控系统解析

【摘要】:每一处监测点需同时安装一台扬尘监测设备和一台视频监控摄像机,摄像机监控范围应覆盖扬尘监测设备。

5.3.1 济南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在建项目,应安装环保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系统。

5.3.2 视频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数据采集、视频数据查看、监测控制、数据存储、夜视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使用要求。监控位置应覆盖工地出入口、重点作业面、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各场站等;监控设备具备在线传输功能;具备作业区视频数据实时查看功能;具备回放功能,能通过IP、时间、报警类型等方式进行录像检索,支持多路同步回放、全屏回放、视频摘要等功能;具备摄像头设备分组布局、多画面同时预览功能;具备视频轮巡功能,通过设置轮巡时间间隔、多个摄像头显示顺序等参数,实现多个摄像头画面的顺序轮回播放;具备视频备份功能,应支持本地或异地录像备份和日志备份功能;符合接入全市统一监控平台的技术要求。

(2)视频监控系统实施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业人员、机械及设备投入情况;各场站及工程作业区出入口渣土运输车辆进出管理、现场土方覆盖情况、隔离设施管理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安全管理情况。

5.3.3 环保监测设备应能够采集PM2.5、PM10、噪声、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监测数据,终端设备的监测数据不能人为干预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设备应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场站等工程部位的主要进出口(洞口)、材料堆放加工区、工地制高点,不得随意移动。

(2)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并取得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测试或校准证书。

(3)技术指标要求。支持无线通信方式远程连接到监管平台,数据上传频率可调;现场需配备LED显示屏,显示实时监测数据;监测数据支持断点续传;具备扬尘数据统计、分析、查询功能,可实现扬尘超标判断报警、设备故障报警,支持现场声光报警与远程报警两种方式;具备噪声实时检测、本地显示、在线传输、离线传输等功能。

(4)安装要求。扬尘监测设备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 m并高出围挡1 m,设备安装位置与道路施工面水平距离不大于10 m。每一处监测点需同时安装一台扬尘监测设备和一台视频监控摄像机,摄像机监控范围应覆盖扬尘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