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指南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指南

【摘要】: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施工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提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4.2.1 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济南市公路工程应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建设单位负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并负责做好对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发放工作的管理;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应服从施工单位的管理。

(2)施工单位应组织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施工,确保项目每名农民工均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备查,并负责核验、留存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负责汇总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在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配备电子考勤设备,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工资支付情况,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投诉渠道。

4.2.2 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济南市公路工程项目应全面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现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施工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人工费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并及时发放,并于下月向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4)施工单位应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共用或挪作他用。开户银行发现施工单位未向工资专户拨付当月人工费超过15天、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报告。

(5)已开工在建但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单位按月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资专户撤销申请(包括工资结算情况和无拖欠工资承诺等),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凭建设单位同意撤销证明,到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撤销手续。工资专用账户撤销后,账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

4.2.3 落实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制度

(1)济南市公路工程应全面落实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应为其自有工人办理个人工资卡,劳务公司、分包企业负责为其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委托施工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

(2)施工单位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按月将工资专户资金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中,监管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超过5天时,应向建设单位和负责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施工单位可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并保留相关记录。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延缓审核、提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4.2.4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4.2.4.1 监督检查内容如表4.3-1所示。

表4.3-1 监督检查表

续表

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

4.2.4.2 考核措施。

(1)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规范、无拖欠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减免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比例随时计量支付工程款分期返还;对工资支付不及时、不规范、存在拖欠的施工企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施工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单位从应发放工程款中补足差额部分,施工单位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2)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用工企业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提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