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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巴蜀官营手工业及其管理制度

【摘要】:秦汉时期巴蜀的官营手工业,以工室、工官为其代表。工室是工官的前身。秦在全国各郡府及部分县府中设置工室,承担朝廷、地方官府所需部分物品及军工品的生产。西汉早期,仍沿称“工室”,景武时期发展为工官。工室、工官皆是按照朝廷的计划进行生产。图8-12蜀汉“延熙十六年”铭文弩机秦汉三国工室、工官皆实行“物勒工名”制度。在考古工作中,不断发现当时的实物,为了解工室、工官的管理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秦汉时期巴蜀的官营手工业,以工室、工官为其代表。工室是工官的前身。秦在全国各郡府及部分县府中设置工室,承担朝廷、地方官府所需部分物品及军工品的生产。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在蜀郡设有工室,名“东工”。西汉早期,仍沿称“工室”,景武时期发展为工官。西汉时期在蜀郡、广汉郡设有工官。蜀郡者称“西工”。王莽时期,曾把广汉郡工官改为“子同郡工官”,把“蜀郡西工”改为“成都郡工官”。东汉时期,又将原郡府所属工官收归郡府直管,恢复原称。蜀汉仍沿用东汉旧制。

秦蜀郡工室生产的项目包括:冶铜和制造兵器、制陶、漆和漆器生产等。其规模皆很大,如参加冶铜生产的工匠人数,估计与当时整个巴蜀地区私营冶铜人数大体相当。汉代工官经营项目又有增加,包括:各种兵器、治车、漆器、铜器(已发现的有鼎、镜、书刀、壶、洗等)。西汉蜀郡除“西工”外,估计还同时并存一个“东工”,负责纺织方面的生产。东汉、蜀汉时期,工官除生产外,还负责对一般官、私手工作坊征税。近年在成都西郊王建墓以西、青羊小区、抚琴小区、白果林小区等地发现非常密集的汉代陶井圈分布,或即是当时“西工”的遗物。

工室、工官皆是按照朝廷的计划进行生产。《秦律》规定: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无朝廷的命书,而敢擅自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丞各罚二副铠甲。为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政府每年还对这些单位的考核额作了原则上的规定:隶臣、下吏(被审查的官吏)、城旦(刑徒之一)和工匠一起干活的,冬季时三天完成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西汉承袭秦制,在管理上并无大的变化。《汉书·贡禹传》说贡禹向元帝上奏:“今宫室已定,亡可奈何矣,其余尽可减损……方今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钜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工官的经费由朝廷直接拨给,生产由朝廷计划安排,产品属朝廷所有。工官产品铭刻中常见“乘舆”二字,即指为皇室生产的。

图8-12 蜀汉“延熙十六年”铭文弩机

秦汉三国工室、工官皆实行“物勒工名”制度。在考古工作中,不断发现当时的实物,为了解工室、工官的管理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如1972年,涪陵秦墓中曾出土一柄秦戈,上有秦篆,铭曰:“武,廿六年蜀守武造,东工师宦、臣业、工箎。”汉金铜扣漆扁壶铭:“阳朔二年,广汉郡工官,造乘舆漆□画木黄扣盖,容二斗。素工广、漆工严、上工贵、铜扣黄涂工勋、画工长、□工尊、清工博、造工同造;护工卒史成,长廷、丞为、掾喜,佐宜王主。”1970年,在甘肃天水县农田中出土一面蜀汉铜镜,有铭一圈,曰:“章武元年作竟。德扬宇宙,威震八荒;除凶辟兵,昭民万方。”近年发现多件蜀汉铜弩机上,也有类似铭文。

现据出土文物资料,将巴蜀工官官吏等有关人员姓名列表如下:

续表

秦器铭文中勒相邦和郡守之名,表现了当时对军工生产的严格控制,实际上他们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工师是工室的具体负责人,臣、工是本件器物的具体制造者,或者说是具体责任承担人。根据《秦律》规定,若将来发现本件器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则要据铭追究责任人。秦汉工室工官,皆大量使用刑徒和奴隶。蜀戈铭文上的“臣业”,身份应是官奴。近年发现的云梦秦简《秦律·均工律》规定:隶臣有技术可做工匠的,不能用来做奴仆或炊事员,而要派他们去做技术上的役务。由于他们具体负责了一些器物的制作,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故也刻上名字。按秦律规定,他们立了大功后可以免为庶人,但也只能继续留在官府作坊,不能在外自由营业。

汉代铭文中的护工卒史,王莽时改称“护工史”,东汉初复为“护工卒史”,明帝永平年间改称“工官掾”,系郡太守的属吏,代表太守监察工官的各项事物,秩百石,位卑势重。工官长,级别相当于县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丞是工官(首官)的副手,相当于县丞,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掾、佐,这里皆为工官的一般管理人员。通过这些铭文,不难看出汉代工官通常实行流水作业,每人只负责一道工序。其管理也很具体,各种器物的制造,层层落实管理者,制成后皆要签勒负责[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