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蜀汉法制:秦汉三国时期,蜀汉保留汉工官产品勒名制度

蜀汉法制:秦汉三国时期,蜀汉保留汉工官产品勒名制度

【摘要】:刘备据蜀后,即命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伊籍五人一道修制了蜀汉的法律《蜀科》[16]。都说明蜀汉仍保留了汉工官产品勒名制度。从蜀汉吏治在三国中最为廉明的情况看,蜀汉有关约束官吏的法律法令应是极严密的。过去法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罪定刑,不顾及主观愿望和认罪态度;诸葛亮执法,重视认罪态度,反映了儒家思想对蜀汉法制的影响。蒋琬执政时,依法办事,不报私仇。

刘备夺蜀(214)到托孤(223)这9年,有关法制的许多工作,虽由诸葛亮具体负责,但还得秉承刘备旨意,即所谓“刘主之世,(诸葛)亮又未领益州,庆赏行政,不出于己”[12]

刘备时期曾因粮荒颁布了禁酒法令,违者即科刑罚,甚至在家中搜出酿具,便当做酿酒者处理[13]。刘备执法,感情色彩甚重。刘璋旧属张裕,曾嘲笑刘备为“潞涿君”(刘备无须),刘备得蜀后,即寻借口将其斩首弃市[14]。法正在担任蜀郡守期间,报个人恩仇,擅杀昔日仇敌数人,刘备、诸葛亮都放纵不问。刘备临死,要后主学习《商君书》,似亦认为法制是必要的。诸葛亮十分重视法制。他曾为后主抄写《申子》、《韩非子》、《管子》、《六韬》等书[15],前三种是典型的法家著作,后一种是法制与军事相结合的名著。它们反映了诸葛亮对后主的期望,也反映了他自己的愿望。

刘备据蜀后,即命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伊籍五人一道修制了蜀汉的法律《蜀科》[16]。惜其条文早佚。《三国志》卷35《蜀书·诸葛亮传》中《诸葛氏集目录》有《法检》上下、《科令》上下、《军令》上中下几篇,是蜀汉的法律条文目录,或与《蜀科》有关。

诸葛亮还曾颁布《作匕首教》、《作刚(钢)铠教》、《作斧教》等有关手工作坊的管理条例[17]。1964年在四川郫县太平乡一座晋墓中出土一件蜀汉铜弩机,上有铭文:“景耀四年二月三十日,中作部左兴业、刘纪业,业陈深,工杨安作十石机,重三斤十二两。”[18]成都武侯祠征集到的一件铭文蜀汉弩机,铭文如下:“延熙十六年四月廿日,中作部典、□□遂、绪吏李飞、□像、杨汲□、工杨茗作立坂,重二斤五两。”都说明蜀汉仍保留了汉工官产品勒名制度。诸葛亮还亲订《五惧》、《六恐》、《七戒》、《八务》等有关吏治的条例[19]。从蜀汉吏治在三国中最为廉明的情况看,蜀汉有关约束官吏的法律法令应是极严密的。

诸葛亮执法,对官吏、军队、一般百姓,以“明”著称。强调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提倡“教令为先,诛罚为后”[20]。对尽忠而有益社会者,虽是仇人也必奖赏,对犯法怠慢者,虽为亲信也必惩罚;对认罪伏法者,罪行虽重也必给予宽释,对拒不认罪、文过饰非者,罪轻也要重惩;对好事,再小也要赏,对恶事,再小也要贬,即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赏惩必信。过去法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罪定刑,不顾及主观愿望和认罪态度;诸葛亮执法,重视认罪态度,反映了儒家思想对蜀汉法制的影响。

为严肃法纪,诸葛亮执法期间从不搞“大赦”。其后,蒋琬、费祎、姜维先后执政时,大体继承了诸葛亮的“遗规”,但在对土著豪族“严”的方面,稍有缓和。蒋琬执政时,依法办事,不报私仇。督农杨敏曾诋毁他,后来犯罪入狱,皆以为其必死。然而蒋琬却据其服罪态度,免其重刑。从蒋琬执政开始,蜀汉开始全国性地赦宥犯人,到费祎执政时发展到高峰,每隔一段时间就大赦一次,有时仅隔两个月便大赦一次,法纪不振。景耀元年(258)、六年(263)的两次大赦,纯出于天人感应的宗教思想,表明到蜀汉晚期,宗教思想对法纪干扰加深。诸葛亮执政期间,徭役兵赋沉重,阶级矛盾激化,主客(土著与外来者)矛盾空前尖锐。蒋琬、费祎时期为缓和矛盾,稳定形势,进行一些大赦也是必要的。姜维执政期间,对外征战不已,年年出兵,为了纳一切入战争轨道,必辅以严法,得到一些缓和的阶级矛盾、主客矛盾再次尖锐化。

蜀汉还继承了秦汉政府在巴蜀的移民、徙徒旧法,这在三国中较为特殊。移民,如《华阳国志·巴志》说涪陵郡“汉时赤甲军常取其民,蜀丞相亮亦发劲卒三千人为连弩士,遂移家汉中”。徙徒,即流放犯人。诸葛亮击败李严后,将其“徙梓潼郡”,廖立被废为民后,“徙汶山郡”[21]。可见当时徙徒较为普遍,这与当时人口较为稀少,尽量减少杀戮的大背景有关,也与诸葛亮的博大胸怀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