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郫县犀浦残碑与东汉资簿在四川通史.卷二,秦汉三国中的重要成果

郫县犀浦残碑与东汉资簿在四川通史.卷二,秦汉三国中的重要成果

【摘要】:1966年4月,四川省郫县犀浦发现汉末三国时期的残碑,铭曰:图4-12郫县东汉残碑“田八亩,质四千。上君迁王岑鞫田……”关于此碑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家庭分财产的记录。此碑应为汉代官府记录臣民资产的“资簿”。东汉大体继承了西汉制度。可见东汉仍要统计百姓的资产,并征收资产税[44]。犀浦碑说明东汉计算赀产,包括土地、宅舍、奴隶、牛马、船、车等在内,官府统计后要以刻碑等形式公之于众。

1966年4月,四川省郫县犀浦发现汉末三国时期的残碑,铭曰:

图4-12 郫县东汉残碑

“田八亩,质四千。上君迁王岑鞫田……”

“舍六区,直四十四万三千。属叔长……”

“田四十亩,质六万。下君迁故……”

“五人,直廿万。牛一头,直万五千,田□顷……”

“五亩买口十五万;康眇楼舍,质五千。王奉坚楼舍……”

“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田顷五十亩,直三十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五千;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

“元始田八□□,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四十一万。故杨汉……”

“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

“田顷三十亩,□□□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

“张王田三十□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利,并……”[42]

这正是对当时蜀地工、商豪族的形象写照。

关于此碑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家庭分财产的记录。但此碑拥有田地房宅的主人包括王岑鞫、康眇、王奉坚、王岑、何广周、元始、王汶、杨汉、苏伯翔谒、张王等不同姓氏者,显非一家人,应是一个“里”之内的乡民(其为残碑,不全)。此碑应为汉代官府记录臣民资产的“资簿”。《续汉书·百官志》记载当时乡有秩、啬夫的职责是“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汉景帝时曾规定“赀算十”,后来又改为“赀算四”,即资产在10万或4万以上者才能出仕为官吏。当时规定:赀万钱,纳算钱120钱。

东汉大体继承了西汉制度。《后汉书》卷39《刘平传》载刘平在建武年间任全椒县长时,“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蜀地肥饶,人吏富实,掾史家赀多至千万,皆鲜车怒马,以财货自达。”和帝永元五年(93)二月丁未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鬵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李贤注:贫人既计釜甑以为资财,惧于役重,多即卖之,以避科税。豪富之家乘贱买,故得其饶利。顺帝永和六年(141)秋七月甲午,“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43]。可见东汉仍要统计百姓的资产,并征收资产税[44]。但究竟怎么执行的,文献缺载。犀浦碑说明东汉计算赀产,包括土地、宅舍、奴隶、牛马、船、车等在内,官府统计后要以刻碑等形式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