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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社会与恢复生产:四川通史·秦汉三国

【摘要】:东汉早期,为医治战争创伤,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多系针对全国的,但在巴蜀地区同样执行。当时民爵的用处,主要表明身份、等级、从政的条件,以及判刑时可以抵罪。三老一般以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当地老年人任之,孝悌则以当地以孝顺为名的后生任之,力田则在精于稼穑、生产经验丰富、产量高的农户中选择。东汉早期,鉴于王莽法律残酷,滥杀无辜,乃至覆灭的教训,采取了一些减免刑罚的措施。

东汉早期,为医治战争创伤,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多系针对全国的,但在巴蜀地区同样执行。

1.赐爵

王莽西汉二十级爵制,另创五级爵制。东汉建立,就恢复了西汉爵制。建武三年(27),光武帝首次为“天下长子当为父后者”即欲接替父亲为户主的长子赐爵,每人一级。但当时光武帝统治地有限,在全国影响不大。建武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53~55),三次赐全国有户籍的户主爵,每次二级[8]。明帝统治十八年间(58~75),六次赐全国有户籍的户主爵,每次二级或三级,三老、孝悌、力田则赐三级[9]。章帝统治十三年间(76~88),五次赐爵,全国有户籍的户主每次赐二级,三老、孝悌、力田或赐三级[10]。在我国古代,数东汉早期赐爵最多、最频繁。

东汉早期的赐爵,全系民爵。为保证赋税收入,明帝时期规定“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即规定民爵不得超过八级(西汉旧制,爵位超过八级者,可免除“更赋”徭役),已达到八级的户主,须将爵位移与兄弟或子、侄。当时民爵的用处,主要表明身份、等级、从政的条件,以及判刑时可以抵罪。东汉早期赐爵频繁,对普通百姓的实际用处却不大,人们对此并不重视。赐之不喜,夺之不惧。它实际上只是统治者玩弄统治权术的一种方法。但无论如何,在当时对稳定民心,也能起一定的作用。

2.优待三老、孝悌、力田

三老、孝悌、力田,皆为乡吏。三老一般以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当地老年人任之,孝悌则以当地以孝顺为名的后生任之,力田则在精于稼穑、生产经验丰富、产量高的农户中选择。在光武帝统治期间,战事犹多,尚无力大倡礼教。明帝即位年30、章帝即位年19,为了赢得朝中老臣的支持,都曾推行尊老教化等。在明帝、章帝时期,共11次赐民爵,其中有7次给三老、孝悌、力田多赐一级。永平二年(59)又规定,对三老以二千石级的俸禄(相当于郡守)养终生,并赐三老每人酒1石、肉40斤。永平三年(60),明帝率领百官亲到辟雍(国学祭祀之所),举行隆重的养老礼,再次掀起尊老高潮。章帝亦多次奖赐三老。在四川成都、荥经、新津等地发现的东汉画像石画像砖上,都发现了“养老”图,表明巴蜀地区在当时亦曾掀起尊老热。

图4-2 六博画像传

3.安抚老弱病残孤寡及减免刑惩

东汉早期,政府较注重抚养老弱病残孤寡等。建武二十九年(53)、三十年(54)、三十一(55)年,连续三年向全国的鳏、寡、孤、独、笃癃(病残)以及贫穷不能自存者,每人每次赐粮5斛或6斛。明帝即位,即赐全国鳏、寡、孤、独、笃癃者粟,每人10斛。永平九年(66)诏令各郡、国将公田赐予贫者;十二年(69)、十七年(74)、十八年(75)仍多次赐鳏、寡、孤、独、笃癃者粟,每人3斛。章帝建初年间多次赐全国鳏、寡、孤、独、笃癃者粟,每人5斛。章和年间,各地多次为衰老者统一发几杖及粮食补助、赐给布帛等。

东汉早期,鉴于王莽法律残酷,滥杀无辜,乃至覆灭的教训,采取了一些减免刑罚的措施。建武十八年(42),首先废除了边郡人士盗谷50斛,就从重处以死刑的律令,改为与内地一样。巴蜀地区正是当时的边郡。建武二十八年(52),将全国狱中死囚改处宫刑。建武二十九年(55)二月,又向全国各地派遣使者,纠正冤狱,减轻刑惩;四月,又将全国刑徒减罪一等,允许多数刑徒以金钱赎罪。建武三十一年(55)秋刑之前,再次将全国死罪改处宫刑,中元元年(56)四月,大赦天下。明帝即位,就对部分犯人“悉免其刑”,十二月,又下诏允许犯人赎罪。永平十年(67)、十五年(72)大赦天下;十五年、十八年(75),允许全国犯人以丝缣等赎罪,自首者半赎;十六年(73),又诏全国死罪犯人不斩,诣军营,赴西北屯边。章帝在建初三年(78)大赦天下,建初七年(82)、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7)等多次令囚犯戍边,死罪减一等,自首者半赎罪。

4.吸引流民定居

丧失土地、兵荒、严重的自然灾害,是造成东汉流民的主要因素。流民泛滥,少则影响税收、徭役、治安,大则酝酿暴动,威胁整个社会。王莽时期,战火四起,大批流民涌入巴蜀。东汉政权建立后,中原关中等地豪族兼并较巴蜀发展为快,大批失去土地的流民涌入巴蜀。与此同时,一些少数民族或主动内属,或被掳为奴婢。故巴蜀的流民较外地更多。

东汉政府曾采取一些措施,使流民定居。如明帝即位时就颁诏天下:流民无名数欲自占者赐爵一级。自占即定居。永平三年(60)、十二年(69)、十七年(74)、十八年(75)又多次规定流民欲定居者赐爵一级。永平元年(58)、建初元年(76)、元和元年(84),中原、关中等地都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瘟疫,特别是牛疫流行,大批牲畜死亡,垦田减少,谷价昂贵,灾区贫穷者被迫流亡。与此同时,巴蜀地区却大获丰收,又吸引进了不少流民。元和元年(84),诏令各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田者,恣听之”,即允许贫穷无田者流动,同时又规定这些人所到的郡国,应赐给公田,借给粮种,贳与农具,五年免租,三年免交人头税,若无公田则应设法尽量雇以耕佣。这样,进入巴蜀的流民除一部分参加边地开发(“赐以公田”)外,一部分则转变为豪族大姓的仆从耕佣、家丁部曲。流民的产生,与豪族兼并有关,流民向部曲的转化,又加速了豪族兼并。这种恶性循环,在东汉早期,甚至整个东汉时期,从未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