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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三国制度与措施,为巴蜀移民提供押解制度

【摘要】:秦向巴蜀的移民、徙徒、迁虏运动,持续一个多世纪,为保证其进行,制定了许多制度和辅助措施。2.押解制度大批迁徙时,政府派官吏、军队负责押送,如卓氏一行。秦汉之制,男性年满56岁后便可复除。武帝置一都尉专主其事,说明该地汉人已人数众多,并单独聚居。[15]童恩正、龚廷万:《从四川两件铜戈铭文看秦灭巴蜀后统一文化的进步措施》,《文物》1976年第7期第82页。

秦向巴蜀的移民、徙徒、迁虏运动,持续一个多世纪,为保证其进行,制定了许多制度和辅助措施。

1.政府指定迁徙地

史记·货殖列传》说卓氏夫妻“行诣迁处”,即他们早知迁往之地,而“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他们也明晓会被徙往何处,唯嫌其远,才行贿求近处。可见迁徙目的地,由政府预定。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由朝廷定。朝廷根据巴蜀各地的开发情况,确定大批集体迁徙人员,少数重要流放人员的迁徙地,前者如卓氏一行,后者如嫪毐舍人、吕不韦舍人之流。汉代承袭此制,如在迁徙彭越、淮南王、刘勃、河间王刘元等人时都事先定好了迁徙地。然执行时难免偏差,如卓氏一行中的“吏”,受贿后便敢上下其手,改变部分人的迁徙地。二是单个的、一般的迁徙人员,具体徙地由地方政府,即郡府定。这些人原本是被地方政府迁徙,并不惊动朝廷,具体迁到哪里,原地政府并不过问,但巴蜀政府定下迁地后应回告他们。如云梦秦简《迁子》,所以要“上恒书太守处”,就是要由蜀郡太守来确定他究竟迁往哪一个“边县”。

2.押解制度

大批迁徙时,政府派官吏、军队负责押送,如卓氏一行。重要人物迁徙,也派官吏、军队解送,如嫪毐舍人、吕不韦舍人、赵王、楚宗室及汉代的若干重要犯人等。

一般的个别迁徙者,“以县次传”。“传”为当时交通要道上的邮传机构,传递书信,供行人食宿,保护交通,盘查路人,为公事者提供交通工具,替官府押解各类人犯,皆为其责。“以县次传”,按县的顺序,由“传”转交押解。

3.家属同往

前面谈到的秦始皇与吕不韦书,令“其与家属徙处蜀”。汉迁淮南王于严道,“遣其子,子母从居,县为筑盖家室”。这是当时的制度。《秦律》规定:被判迁刑者,其妻虽曾事先自首,但仍应随同到流放地点[60]。未曾自首的当然就更应前往。《秦律》还规定:被判迁刑者,在未执行前死亡或逃跑,按规定应受连坐的家属,仍应前往流放地点[61]

4.没收财产

政府没收徙徒的所有财产、没收迁虏的绝大多数财产(见前)。

5.“终身不得去迁所”

秦汉政府移民、徙徒、迁虏的目的甚为明确,不为改造这些人,而是要使其远离故乡,用其开发边疆。此便决定了被迁徙者的前途:终身刑,即“令终身不得去迁所”[62]。全家迁去者,皆在被迁地安家落户,单身往前者,亦娶妻落户,不仅本人不得擅离此地,子孙后代也扎根于此。

6.经济待遇与职业选择

一般的徙徒、迁虏者,到迁徙地后,只要不外逃,就基本是自由的,享受与当地百姓一样的权利,也承担与其同样的赋税徭役义务。然也有少数例外。《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十一年(前236)“秋,复嫪毐舍人迁蜀者”[63]。即免除其赋税徭役。秦汉之制,男性年满56岁后便可复除。对嫪毐舍人不管年龄,一概复免,可见政府对他们在经济上宽于常人。

在迁徙地,被迁徙者可自择职业。卓氏、程郑原擅冶铁,入蜀后皆能重操旧业。有人认为秦迁卓氏、程郑,盖为执行“抑末”政策,实为误解,此不可不辩。若他们因此被迁,何以在迁徙地仍能继续从事“末业”?且货倾西南各地,僮仆以百计,财产逾万,短期内跻身巨富?其所以被迁,盖因其为“虏”,为六国统治者的经济基础。卓氏、程郑的发家史表明,对他们的产业,当地政府极力支持,大力保护,甚至提供了许多优惠条件。这与政府的实边愿望是吻合的。

秦时迁蜀的赵王、庄王宗室等,皆由政府供给衣食。迁徙这些上层人物,主要着眼于政治,经济上卡得不紧。有些被迁徙者,仍保留原爵位。《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64]这些未夺爵者,在迁地显然仍然能按爵级享受一些优待。

图1-11 成都羊子山出土秦铜镜

7.移民等聚居

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西汉武帝天汉四年(前97),置蜀郡西部两都尉,一居旄牛,主徼外夷,一居青衣,主汉人。该地汉人乃秦汉间陆续迁来。武帝置一都尉专主其事,说明该地汉人已人数众多,并单独聚居。《华阳国志·蜀志》说:临邛县本有邛民,秦始皇从上郡实之;僰道县本有僰人,汉已渐斥徙之。秦入主巴蜀之初,特别强调筑城,早期外迁来的人们主要聚居在城邑中。从近年在青川发现的大批秦迁虏墓群的情况看[65],即使迁到农村的移民,也单独聚居,并主要是按族聚居。

8.禁止携带、拥有武器

在青川、荥经等地发现的秦徙徒、迁虏墓葬中[66]皆未发现兵器,同期巴蜀地区的其他墓葬,则或多或少地拥有兵器。这表明秦政府曾独禁徙徒、迁虏等拥有兵器。

【注释】

[1]《史记》卷70《张仪列传》。

[2]《北堂书钞》卷74《太守上》。

[3]郭允蹈:《蜀鉴》卷1,《四库全书·史部·纪事本末类》。

[4]蒙文通先生首先在《巴蜀史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秦三封蜀侯皆为蜀王之子,见《蒙文通文集》第二卷,巴蜀书社1993年版。本文从其说,结合考古资料进一步证之。

[5]《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罗开玉:《青川秦牍〈为田律〉所规定的“为田”制》,《考古》1988年第3期;罗开玉:《青川秦牍〈为田律〉再研究》,《四川文物》1992年第3期。

[6]如近年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南郡守腾在一篇给各县吏发布的《语书》中就说:“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7]《史记》卷5《秦本纪》。

[8]宋《太平御览》卷11引。

[9]限于现行政区域,秦汉中郡所辖南郑、房陵、上庸、成固、褒、沔、故道七县,本书略。

[10]《水经·江水注》。

[11]《元和郡县志》卷30。

[12]马非百《秦集史》认为是郡国并行,即封国与郡县制同时存在,可为一说。

[13]《水经·江水注》云:“秦惠王二十七年(前311),遣张仪与司马错等灭蜀,遂置蜀郡焉。”此为孤证,且成书晚于《战国策》、《史记》、《汉书》,甚至晚于《华阳国志》,故史家多不采此说。

[14]尹显德:《四川青川出土九年吕不韦戟》,《考古》1991年第1期第16页。

[15]童恩正、龚廷万:《从四川两件铜戈铭文看秦灭巴蜀后统一文化的进步措施》,《文物》1976年第7期第82页。

[16]《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17]《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

[18]关于这些关系的全面研究,详见罗开玉《秦国乡、里、亭新考》,《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5期;罗开玉:《秦在巴蜀的经济管理制度试析——说青川秦牍成亭漆器印文和蜀戈铭文》,《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罗开玉:《秦国“什伍、伍人”考》,《四川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19]《蜀王本纪》。

[20]《风俗通》;常璩《华阳国志》卷1《巴志》。

[21]《蜀王本纪》。

[22]常璩《华阳国志》卷3《蜀志》。

[23]常璩《华阳国志》卷3《蜀志》。

[24]《蜀典》卷8引《孔氏六帖》说此龟壳唐代犹存。

[25]明董说撰《七国考》卷14《龟城》:“《寰宇记》:初,张仪筑成都城,城屡坏不能立,忽有大龟周旋行走,巫言依龟行处筑之,城乃得立,遂名。”

[26]《舆地纪胜》卷185引《九域志》。

[27]《史记》卷70《张仪列传》。

[28]《史记》卷5《秦本纪》。

[29]《华阳国志》卷3《蜀志》说司马错这次浮江伐楚,取商於之地为黔中郡,似误。商於,又名於中,在今河南淅川县西南;另一说是把商於二字分开讲,商指商邑,今陕西商县东南,於指於邑,今河南西峡县地,商於之地指两邑及两邑之间,即今丹江中下游一带。故司马错不可能从巴蜀“浮江”取楚商於之地。

[30]《华阳国志》卷1《巴志》。

[31]《史记》卷40《楚世家》。

[32]《蜀鉴》。

[33]《史记》卷40《楚世家》。

[34]《史记》卷5《秦本纪》。

[35]《北堂书钞》卷74。

[36]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32页。

[37]《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

[38]宋《太平御览》卷598引,歙鲍崇城重校本。

[39]宋《太平御览》卷166、913引。

[40]《蜀中名胜记》卷6《都江堰市》、《读史方舆纪要》卷67。

[41]罗开玉:《秦汉三国湔氐道、湔氐县——兼论川西北的开发序列及其氐人诸题》,《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

[42]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159页注:“‘称江祠’三字难解。钱写本下有空格,函海本下空至行末,相当七字。盖旧有脱文。或是李某曾有校注,发镌后又复削去。兹设三解:(一)谓山有祠祀江渎,故曰称江祠。李冰作江祠在湔堰上,唐以来江渎神祠在成都郭外。或是李雄时曾祠江神于青城上,以崇范长生。常不以然而云称耶?(二)抑称当读chen,谓李雄时祠青城山为五岳丈人,祀典与江祠等称耶?(三)抑称字为稻字伪……李冰穿羊摩江开江西稻田,或曾有稻江之名,后人为之立祠曰‘稻江神’耶?若然,则祠与山为江源两名胜也。”似未得要领。

[43]宋《太平御览》卷166、913引。

[44]《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注。

[45]《四川荥经秦汉墓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第4辑。

[46]《后汉书》卷85《东夷传》曰:“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亡人……其名国为邦、为弧,贼为寇……有似秦语。”云梦秦简的大量文字资料以及出土的大量秦“相邦”戈,也证明了这段记载的正确性。义与国同。《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列侯所食县曰国。”称“国”是汉制(避刘邦讳),秦制称“邦”。

[47]《后汉书》卷116《南蛮西南夷列传·笮都夷传》。

[48]《华阳国志》卷4《南中志》说“南广有八亭道”。

[49]罗开玉:《论秦汉道制》,《民族研究》1987年第5期;罗开玉:《秦国乡、里、亭新考》,《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5期。

[50]《四川涪陵地区小田溪战国土坑墓清理简报》,《文物》1974年第5期第61页。

[51]《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

[5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53]《华阳国志》卷3《蜀志》。

[54]《史记》卷5《秦本纪》。

[55]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1、132、143、150、177、276页。

[56]《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杂学之属》。

[57]《蜀典》卷12引《氏族略》说:“蔺氏,姬姓,韩厥元孙,曰康,仕赵,食采于蔺,因氏焉;康裔孙相如,为赵上卿,子孙仕秦,随司马错伐蜀,因家成都。”误。蔺相如仕赵惠文王,公元前279年在渑池会上强令秦昭王击缶,司马错伐蜀在公元前316年,早渑池之会37年,焉能反说其子孙参加伐蜀?

[58]《四川荥经曾家沟战国墓群第一、二次发掘》,《考古》1984年第12期。

[59]罗开玉:《论秦汉政府向巴蜀的移民、徙徒与迁虏》,《巴蜀新论》1990年第3期。

[60]《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页。

[61]《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7页。

[62]《秦简·迁子》。

[63]《史记》卷15《六国年表》说在始皇十二年。

[64]此段资料,中华书局标点本断为:“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按此标点,吕不韦舍人中,五百石以下,但又去了“窃葬”现场的,未被提及。既然“五百石以下不临”的都未漏掉,“临”者显然不会无罪;又六百石以上,未临者也未提到,但“五百石以下不临”者也要被迁,六百石以上不临者又焉能漏脱?此标点显然有误。若按本文标点,则诸项皆通,文中“不临”者,包括吕不韦所有的舍人,即包括六百石以上和五百石以下者,而文中出现的“五百石以下”则指临者。

[65]《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

[66]《四川荥经曾家沟战国墓群第一、二次发掘》,《考古》1984年第12期;《四川荥经古城坪秦汉墓葬》,《文物资料丛刊》第4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