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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主义与景观城市主义的形式之争

【摘要】:但是,新城市主义对普遍的城市类型与范式的推崇往往成为其他的城市研究学派对其攻击的软肋,比如新城市主义与景观城市主义旷日持久的论战反映了两种学派对形式的态度分歧。新城市主义者将形式视为改善城市空间质量的关键,而景观城市主义者则将生态、交通与其他基础设施体系的运作过程视为形式背后的深层推动力量,并嘲笑新城市主义者的过度怀旧。

城市主义是西方建成环境理论中一个独立的领域(前文已有详述)。“Urban”的词源“Urbs”的拉丁语原义是被犁翻动过的土地,引申为城市建成区,也就是市政中心的广大延伸区。“Urban”与“Polis”具有词源上的区别,后者来自希腊语,指由市政机构与设施构成的城市中心,而前者指城市外周或城市化区域。新城市主义是一个以城市形态学建筑类型学、建筑现象学与城市社会学为基础,探索人本城市形态的空间与形式条件的行动纲领集合。近年的新城市主义也在反思自身的可持续性,也在思考如何从一个包罗万象、囊括一切“好”的城市规范的纲领,演变为在一些关键领域实现突破的理论,以厘清核心关切。例如,阿列克斯·克里格(Alex Krieger)将这一核心关切归纳为对“集体生活”(Communal Life)的复兴探索。城市历史学家塔伦(Emily Talen)则强调城市形式规范自身的历史传承,她从世界区划法发展史中发现城市空间的共性标准,并将其作为“形式导则”的法统基础。塔伦关注形式规范的伦理功能,即当下城市意象共识形成的机制——当高度发达的技术对形式已经无力约束时,社会共识才是形式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

在现实操作中,新城市主义以区划法基础上的法定城市设计导则为武器,创新性地定义控制对象、控制层次、控制标量与控制图则,以将相对抽象的城市设计理论转化为可以操作并为各利益相关方理解的共识性规则。但是,新城市主义对普遍的城市类型与范式的推崇往往成为其他的城市研究学派对其攻击的软肋,比如新城市主义与景观城市主义旷日持久的论战反映了两种学派对形式的态度分歧。新城市主义者将形式视为改善城市空间质量的关键,而景观城市主义者则将生态、交通与其他基础设施体系的运作过程视为形式背后的深层推动力量,并嘲笑新城市主义者的过度怀旧。这两派间的矛盾一度无法调解。

海恩斯(Matthew Heins)认为新城市主义与景观城市主义这两种学派共享许多原则,比如都尝试改善城市蔓延的弊病,都承认步行、公交与公共空间的积极作用,都通过城市空间的导则与规范来干预城市空间,等等,而两者的区别仅在空间修辞与审美偏好上。从旁观者视角来看,两者的区别更在于所针对的文化区域与语境的不同,新城市主义者往往以中小城镇与本土建筑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景观城市主义则将大都市、全球化基础设施与巨型结构为研究对象。建筑史学家罗伯特·费舍曼(Robert Fishman)基本赞同海恩斯的归纳,并指出奥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的“田园郊区”(Garden Suburbs)是两种学派的共同渊源。田园郊区是基础设施、景观与人文主义城市形象的共生产物,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21世纪,只不过战场从田园郊区变为大城市。综上所述,新城市主义与景观城市主义所使用的工具是共通的,新城市主义者所追求的城市塑形的规范与导则,可能在物质上正表达为景观城市主义者所关注的难以成形或成文的城市基础设施。他们的总目标没有冲突,这为综合运用多种来源的研究工具诊断中国式广普城市的弊病提供了理论支撑。

规范与导则始终是新城市主义的操作对象,城市设计的规范与导则应该包括“标准”与“建议”两种形式,标准是用于建立形式层面的范式,而建议是一种正面清单,指出决定形式的积极动因。作为一门基于研究的专题设计课程,“邻里空间修复”以新城市主义的方法、立场与态度为基础,综合采纳景观城市主义、城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案例研究、场地研究、类型-形态研究与设计导则编制为分项任务,提出修复邻里空间、重构社区的空间营建指导原则、范例与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新城市主义的设计导则自身具有一定的先验价值经验与意识形态诉求(这也是规范性理论的共性),在运用这一设计方法时,应该层析并适当去除其先验的价值判断,在改造后使之兼具批判性与建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