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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供用电合同编写实例|业扩报装

【摘要】:第五条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向用电人供电。第六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60kvar,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0.9。第七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开关站305开关下桩头向用电方延伸0.1m处为分界点。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电力公司××供电分公司

用电人:××建筑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电力公司××供电分公司机关大楼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第二条 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房屋工程建筑。

2.用电分类:非工业。

3.用途:修建房屋。

第三条 用电期限

用电期限:36个月。

第四条 用电容量

1.1#受电点变压器1台,总容量200kVA(kW)。

2.用电容量为200kW,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第五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三叉矶开闭所变(配电)电站(所)以10kV电压,经出口308开关送出的锌厂Ⅱ回电缆公用线路,向用电方1#受电点供电。

2.低压供电

供电人以380/220V电压,从____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3.自备电源

用电人自备发电机____kW,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____联络及闭锁方式。

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制定不依赖于市电持续供应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以及防范在电网意外断电的情况下影响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非电保安措施,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60kvar,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0.9。

第七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

开关站305开关下桩头向用电方延伸0.1m处为分界点。

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用电人箱变低压总屏处,作为用电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低压计量。

2.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电量确定:____/___。

第九条 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第十条 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电量的标准公式法计算。

第十一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供电人公布的抄表日。

2.抄表方式:人工及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二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第十三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0.85,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1.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及其他缴费方式,用电人应在当 月月末___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

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