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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扩报装:部制电价政策调整

【摘要】:A.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c.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两部制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电网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两部制电价中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再受40%下限限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6〕63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规定:

①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

A.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

B.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

a.电力用户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以合同中确定的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

b.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c.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

d.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②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

a.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申请减容、暂停用电,取消次数限制。电力用户减容2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b.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15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c.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减容(暂停)后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暂停)后总容量申报。

d.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两部制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732号)规定:

省电网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两部制电价中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再受40%下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