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木结构防护质量监理:关键细节揭密》

《木结构防护质量监理:关键细节揭密》

【摘要】:5)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应符合表6-14和表6-15的规定,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6-16的规定。对于长期暴露于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1.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控制

(1)采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板以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直到达到使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2)木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理木材再度切割、钻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采用原来处理用的防护剂涂刷。

(3)在木构件需做阻燃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剂的配方和处理方法应遵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设计对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进行选用,但不得采用表面涂刷法。

2)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在经过防火处理后,应进行防水处理。

(4)用于锯材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于表6-12中,锯材防护剂透入度列于表6-13之中。

6-12 锯材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978-7-111-51088-8-Chapter06-19.jpg

注:硼酸/硼砂仅限用于无白蚁地区的室内木结构。

6-13 锯材防护剂透入度检测规定与要求

978-7-111-51088-8-Chapter06-20.jpg

1)刻痕是对难于处理的树种木材保证防护剂更均匀透入的一项辅助措施。对于方木和原木每100cm2至少80个刻痕,对于规格材,刻痕深度5~10mm。当采用含氨的防护剂(301,302,304和306)时可适当减量。构件的所有表面都应刻痕,若在构件侧面有图饰时,则只能在宽面刻痕。

2)当只规定透入深度或边材透入百分率时,应理解为二者之中较小者,例如要求64mm的透入深度除非85%的边材都已经透入防护剂;当透入深度和边材透入百分率都有规定时,则应取二者之中的较大者,例如要求10mm的透入深度和90%的边材透入百分率,应理解10mm为最低的透入深度,而超过10mm任何边材的90%必须透入。

一块锯材的最大透入度当从侧边(指窄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宽度的一半,若从宽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厚度的一半。

3)当20个木心的平均透入度满足要求,则这批构件应当验收。

4)在每一批量中,最少应从20个构件中各钻取一个有外层边材的木心。至少有10个木心必须最少有13mm的边材渗透防护剂。没有足够边材的木心在确定透入度的百分率时,必须具有边材处理的证据。

5)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应符合表6-14和表6-15的规定,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用胶合前防护剂处理的木板制作的层板胶合梁在测定透入度时,可从每块层板的两侧采样。

6-14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单位:kg/m3

978-7-111-51088-8-Chapter06-21.jpg

(续)

978-7-111-51088-8-Chapter06-22.jpg

6-15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单位:kg/m3

978-7-111-51088-8-Chapter06-23.jpg

6-16 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检测规定与要求

978-7-111-51088-8-Chapter06-24.jpg

6)用于胶合板或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及其在每个等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于表6-17或表6-18中。

6-17 胶合板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978-7-111-51088-8-Chapter06-25.jpg

6-18 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量最低保持量

978-7-111-51088-8-Chapter06-26.jpg

2.验收标准

(1)木结构的防护施工质量主控项目检验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6-19 木结构的防护施工质量主控项目检验

978-7-111-51088-8-Chapter06-27.jpg

(续)

978-7-111-51088-8-Chapter06-28.jpg

(2)木结构的防护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应符合表6-20的规定

6-20 木结构的防护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

978-7-111-51088-8-Chapter06-29.jpg

(续)

978-7-111-51088-8-Chapter06-30.jpg

6-21 石膏板紧固件贯入木构件的深度(mm)

978-7-111-51088-8-Chapter06-31.jpg

注:1.检验批的划分: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2.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6-22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木材防腐施工质量。

6-22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978-7-111-51088-8-Chapter06-32.jpg

3.木结构防护的一般要求

(1)本节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剂、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2)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于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3)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井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4)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