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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木结构质量监理的细节

【摘要】:轻型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楼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轻型木结构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2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2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楼的一层为一检验批。

1.施工过程中监理控制

(1)轻型木框架结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的要求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2)木框架所用的木材、普通圆钢钉、麻花钉及U形钉应均符合质量要求。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轴线及标高尺寸,由专人放线后并经专人验收复核。

(4)注意框架结构纵向横向的稳定系统:如剪刀撑、横向斜撑和水平杆件要及时安装并加以固定,否则不可继续向上进行。

(5)木材端面在安装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例如防腐涂料等检查。

2.验收标准

(1)轻型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主控项目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9的规定。

6-9 轻型木结构施工质量的主控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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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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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轻型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应符合表6-10的规定。

6-10 轻型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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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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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桁架制作允许误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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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桁架长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部分的桁架总长,用于限定制作误差。

2.桁架高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等上、下弦杆突部分的全榀桁架最高部位处的高度为上弦顶面到下弦面的总高度,用于限定制作误差。

3.齿板连接的缺陷面积,当连接处的构件宽度大于50mm。

3.轻型木结构一般要求

(1)本节适用于由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为主要材料制作与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轻型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楼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轻型木结构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2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2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楼的一层为一检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