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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质量监理成果

【摘要】: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24h内胶合。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15℃。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15℃以下的环境中。表6-5 胶合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主控项目检验(续)表6-6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胶合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7的规定。

1.施工过程中监理控制

(1)层板坯料应在纵向接长和表面加工之前,窑干或气干至8%~15%的含水率。

(2)指接的间距应按层板的受力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受拉构件:当构件应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75%时,相邻层板之间的距离应为150mm。

2)受弯构件的受拉区:在构件1/8高度的受拉外层再加一块层板的范围之内,相邻层板之间的指接间距应为150mm。

3)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1/10高度内,层板自身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800mm。

4)需提前修补后出厂的构件受拉区最外层和相邻的内层,距修补块端头的每一侧小于150mm的范围内,均不允许有指接接头。

(3)木板应用指接胶合接长至设计要求的长度,经过养护后刨光。

落叶松、花旗松等不易胶合的木材及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6h内胶合。

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24h内胶合。

(4)木板胶合前应清除灰尘、污垢及渗出的胶液和化学处理药剂,但不得用砂纸打磨。两块木板的胶合面均应均匀涂胶,用胶量不得少于350g/m2,若采用高频电干燥,不得少于200g/m2。指接应双面涂胶。

(5)胶合时木板含水率,对于不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控制在8%到15%之间,对于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11%到18%之间。各层木板之间及指接木板之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4%。

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15℃。

(6)在制作工段内的温度应不低于15℃,空气的相对湿度应在40%至75%的范围内。

胶合构件养护室内的温度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8℃时,应不低于20℃;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5℃时,应不低于25℃。另外,养护时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低于30%。

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15℃以下的环境中。

(7)需在胶合前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胶合前完成机械加工。

2.验收标准

(1)胶合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主控项目检验应符合表6-5的规定。

6-5 胶合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主控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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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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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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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2)胶合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7的规定。

6-7 胶合木结构的施工质量一般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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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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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外观C级时的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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