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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基本规定-监理员细节揭示

【摘要】: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当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划分。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附录A的检查内容比较细,针对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简化,特别是对已通过ISO9000族认证的企业,检查项目可以减少。对于常规钢结构工程来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A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图纸会审记录、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计量设备配备、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等。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当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施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在不同使用状况下,同一计量器具的测量精度不同,所以要求严格按相关规定正确操作计量器具。

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①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都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和送样。

②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③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划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通常来说,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大型钢结构工程可以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中同时含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时,钢结构则属于子分部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下列原则:

①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②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③压型金属板工程可按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

④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检验批。

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均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

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章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②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章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③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必须全部合格,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章合格质量标准。

②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所以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了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所以,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者更换构件,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②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③若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该核验批可予验收。通常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④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在经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蓄和使用功能,则应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若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例如改变了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以采用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再进行验收,降级使用,但应注意,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

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