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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基本规定|了解细节,成就专业监理员

【摘要】: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20)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恶化部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①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2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的1.5倍。22)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小于5规定。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及外加剂等还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4)在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3-18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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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版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6)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度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扩大应扩大砌筑。

②砌体的转角处与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砌体的转角处与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大大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可以看出,不少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与交接处接槎不良而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所以,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与交接处的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相关要求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7)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①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过梁上与过梁成60°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③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④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⑤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⑥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⑦轻质墙体

⑧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10)脚手眼补砌时,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11)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于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12)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19的规定。若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3-19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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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

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3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另行验算确定。

施工处标高可以按下式计算:

H=H0+h/2 (3-1)

式中 H——施工处的标高(m);

H0——起始计算自由高度处的标高(m);

h——表3-22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值(m)。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在未达到圈梁位置时,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在超过圈梁时,则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处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

13)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1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1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20的规定。

3-2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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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砂桨、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对于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可分为“优良”、“一般”及“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别对应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及“离散性大”,其划分情况参见表3-21、表3-22。

3-21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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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混凝土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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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17)雨天不宜在露天处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则应拆除并重新砌筑。

18)在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在楼面上砌筑施工时,下列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者会导致安全事故:

①集中卸料造成超载。

②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集中备料造成超载。

③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吊篮停置位置偏高,接料平台倾斜有坎,运料车出吊篮后对进料口房间楼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荷载。

19)在正常施工的条件下、砖砌体和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0.2m。

20)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恶化部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②不超过250m3

③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时刻多个楼层合并。

2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的1.5倍。

22)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小于5规定。

23)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24)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附录A各相应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