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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者权利义务与防侵害

【摘要】:在试用期结束后,大学生要明确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双方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2 000元,试用期3个月。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在30日内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1 789元工资,而王某必须返还公司垫付的2 520元。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约。

试用期结束后,大学生要明确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劳动者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包括3种途径。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般而言,劳动纠纷多为经济上的纠纷,或者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必要过早介入,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往往能够达到比法律途径更佳的解决效果。

(2)劳动仲裁。一般而言,劳动争议都是先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达成协议。

(3)提起诉讼。这是劳动者救济自己的最终手段,通常来说,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导学

大学生试用期辞职要赔钱吗?

王某是广州市某大学2018届的本科毕业生。同年6月6日,王某、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此之前,该科技公司为王某办妥了人事等相关手续,代王某缴交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 520元。

2018年7月1日,王某到该公司上班,负责软件开发。双方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2 000元,试用期3个月。但王某刚工作了1个月,就于7月31日提出辞职。该公司没有发给王某工资。

双方为此事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于是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公司虽未和王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就业协议书”已就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三方的违约责任作了详细的约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共同受该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束。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王某说,在试用期间,他曾与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以试用期内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使他觉得在该公司工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该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他发觉自己与该公司不相适合,这才提出辞职。

法院认为,就业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就业协议的违约金。王某已到该公司上班,因此不存在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至于原告索赔的加班费,因其仅提供了发放员工加班费的工资单,不足以证明是被告辞职造成的损失,因此,这两项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在30日内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1 789元工资,而王某必须返还公司垫付的2 520元。

(案例来源:中国就业网)

点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此规定的意图很明显,是为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本案中的那家公司绕了个弯子,说就业协议实际上就是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其中规定了违约金。要求王某按该协议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判决书中很清楚地阐明,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约。另外,即使是王某主动辞职,该公司应付的工资一分钱也不能少给。依据是《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