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司试用期超期导致劳动争议,田伯光要求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公司试用期超期导致劳动争议,田伯光要求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摘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公司于3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田伯光延长试用期,田伯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田伯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公司与田伯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大学生要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3点。

1.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才有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前的试用期,这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就业协议后,订立劳动合同前就与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中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试用期,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此,毕业生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照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结算,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

用人单位规定的期限必须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关注有关试用期条款的约定,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予以调整,并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要求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

3.明确试用期的权利义务,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和给付工资过低的行为,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导学

公司签1年合同,订3个月试用期,结果赔钱了

田伯光于2014年3月4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 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 000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公司于3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田伯光延长试用期,田伯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田伯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终字第7217号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广州×××贸易公司与田伯光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公司与田伯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广州×××贸易公司应当支付田伯光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 057.47元(10 000×1+10 000÷21.75×11)。

(案例来源:搜狐网)

点评:

道理很简单,公司试用员工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相当于公司要支付“两倍工资”。这实际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有已经实际履行的,公司才需要支付赔偿金,对于尚未履行的,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