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工程预付款与暂列金额的区别及支付方式解析

工程预付款与暂列金额的区别及支付方式解析

【摘要】:但需要注意,提前支付的措施项目费用,与工程预付款不同,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①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计价项目费用×(1+规费费率)×(1+税金率)

其中,计价项目费用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费用。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计算方法为:首先确定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次以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后形成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最后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合价相加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价。

2)措施项目费用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数额提前支付,以便承包商有效采取相应的措施。但需要注意,提前支付的措施项目费用,与工程预付款不同,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工程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则提前支付的措施项目费用也要扣留质量保证金。

措施项目费的计取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①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等,该类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②独立性的措施项目,如护坡、降水、矿山工程的上山道路等,该类项目应充分体现其竞争性,一般应固定不变,不得进行调整。

③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文明安全施工等,该类项目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合价(或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与投标时的独立的措施费用之和)为基数进行调整。

3)其他项目费用,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③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④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分为以下三种:

①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②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③竣工后一次结算。

(二)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为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三)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2)保证金的预留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

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变动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①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②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③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④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1.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②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五)当月应付款

当月应付款=当月结算款-扣质量保证金-扣预付款-扣甲供材

(六)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款=实际总造价-质量保证金-累计已实际支付合同价款

恭喜您顺利完成第4周第2天学习任务!

第4周 第3天 日期:2017年________

学习内容:考点汇集(考点2、考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