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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媒体艺术导论:了解数字游戏的定义和概念

【摘要】:时至今日,数字游戏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得到了普遍认可。相较于其他叫法的“游戏”,数字游戏的概念更具延展性和本质性。也就是说,在未来无论游戏发展到何种境地,只要继续采用数字化的手段进行制作与传播,就可称之为“数字游戏”。

20世纪中叶数字游戏登 上人类历史舞台,并在短短的半个世纪时间里得到空前的发展。数字游戏是在数字时代,以数字技术为手段进行设计开发,以数字化方式呈现和传播,并以数字设备为平台的各类游戏。数字游戏的概念确定可追溯到2003年数字游戏研究协会(Digital Game Research Association,DiGRA)。游戏学家杰瑟·尤尔(Jesper Juul)在DiGRA大会上指出,数字游戏的概念相对于传统游戏,具有跨媒介特性和历史发展性等优势;而学者Espen Arseth也在《游戏研究》(Games Studies)杂志的创刊号上撰文指出,数字游戏的称谓具有兼容性,是许多种不同媒介的集合。

时至今日,数字游戏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得到了普遍认可。相较于其他叫法的“游戏”,数字游戏的概念更具延展性和本质性。

1.延展性

“数字游戏”一词具备一定的延展性,即杰瑟·尤尔所称的历史发展性。也就是说,在未来无论游戏发展到何种境地,只要继续采用数字化的手段进行制作与传播,就可称之为“数字游戏”。也可以说数字游戏的概念是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是具有历史发展性的。

与数字游戏相比,“视频游戏”(Video Game)的界定则指“通过终端屏幕呈现出文字或图像画面的游戏方式”,将游戏限定于凭借视频画面进行展示的类别。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的游戏将逐渐超越视频的范畴,朝向更为广阔的现实物理空间和赛博空间发展,所以“视频游戏”的概念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将发展中的游戏概念进一步扩展与延伸。

同样,“计算机游戏”(Computer Game)一词也将概念限定到一个较小的范畴,仅指在计算机平台上制作和展示的游戏,而其他例如基于手机、PS4、Xbox、PSP、街机等平台的游戏,尽管也有类似的设计特性和技术手段,却被划在这一概念范畴之外。随着媒介平台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形式各异的游戏终端设备层出不穷,而计算机游戏已不能完全涵盖新兴游戏类型。

还有一种“电子游戏”(Electronic Game)的称谓,其概念的流传更为普遍。由于历史的机缘,20世纪80年代中期电子技术方兴未艾,数字游戏引入我国之始,其概念尚未流传开来,因此“电子游戏”便一直被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随着数字时代的崛起,“电子游戏”的概念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其更倾向于指代基于传统电子技术的老式游戏,而较少用来指代网络游戏、虚拟现实游戏等较为新兴的游戏类型。

2.本质性

“数字游戏”一词可以涵盖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电视游戏、街机游戏、手机游戏等各种基于数字技术制作、展示与传播的游戏,从本质层面呈现出了该类游戏的共性。这些游戏虽然形式各异,但是却具有最本质的同一特性—即在技术层面均采用以数据运算为基础的数字技术。

以电视游戏(Console Game)为例,这一类型的游戏虽然以电视屏幕为终端,但其主机仍然可被看作是一种计算机。如20世纪80年代任天堂的FC游戏机(Family Computer),采用8位处理器、52色的图像控制器(PPU)和兼容5声道的声音发生器(PSG);而2006年微软(Microsoft)推出的Xbox 360则包括了3个3.2GHz的Xenon处理器,支持DirectX9.0的视频处理芯片(GPU)和521M的内存。二者的计算速度相差1800多倍,但其结构都符合冯·诺依曼的计算机模型。

在理论上,基于数字技术的游戏可以从一个平台移植到另一平台,并维持原作的基本风格和面貌。而且同一款游戏也往往会同时推出适用于各平台的不同版本。例如,2015年腾讯开发的《王者荣耀》就相继发行了手机版和电脑版,其剧情、画面、音效、关卡都基本一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不同类别游戏的本质同一性,即数字化特性。

与其他游戏概念比较后,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数字游戏是在数字化语境下通过数字技术制作、展示和传播的一类数字媒体艺术形态,“数字游戏”一词更能有效地概括基于数字技术的各种新型游戏。数字游戏在当下所呈现出的发展前景让人憧憬无限,随着技术与创意的不断提升,数字游戏必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