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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职业教育制度改革对比:完善产教结合制度

【摘要】:国家政府应调动产教结合各方的积极性,共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再如,协调和规范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对学校和企业实施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使其真正参与到产教结合中来。

一、职业教育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职业教育要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职业教育结构要与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相适应,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规模、层次要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速度等相适应。职业教育可以适度超前引领经济增长,但不能过度超前;同时,职业教育也不能落后于区域经济发展与增长对人才的需求。

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结构与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上,两者的相互适应通过以下四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要与不同阶段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做到专业与产业对接,专业方向“适销对路”。二是职业教育层次要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人才需求的技术结构相适应。不同的产业结构、不同的区域对人才要求的结构是有差异的。在我国既有上海、广东等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地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在人才需求上表现为对本科及以上层次人才的需求,也有甘肃和宁夏等经济处于低速发展的地区以工业化初期加速发展和第一产业加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在人才需求上表现为对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人才需求。三是职业教育规模要与经济建设中劳动力需求结构相适应。四是职业院校专业布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相联系

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互作用是动态循环的。职业教育的核心是传递职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社会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相互联系,正是通过培养劳动力和吸收劳动力而发生的,或者说是通过教育(培训)—劳动力—就业—生产这样的路径发生的,如图11.4所示。

从图11.4可见,区域经济对职业教育的作用是没有终点的,是闭环循环的过程。区域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是职业教育的服务对象;职业教育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人才培养基地、技术和信息资源基地,两者相互依赖,相互支持。

11.4 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态循环作用路径

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作用过程中,职业院校—地方产业—地方政府三方(Academy-Industry-Government Relations)应当相互协调,以推动知识的生产、转化、应用、产业化以及产业升级,促进系统在三者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不断提升。地方政府根据地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变化,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变化,制定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引导职业教育随着区域经济和产业的变化而变化。职业院校在地方(区域)经济和地方产业升级中扮演了新的角色。职业院校不仅培养一线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提供人才支撑直接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要能够预测产业经济的发展方向,甚至引导产业的发展,促使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地方产业(区域经济)是职业院校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方向,离开经济社会的基础,职业教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区域经济发展要求职业教育超前和前瞻性发展。区域经济要求职业教育必须依靠区域经济提供的物质条件,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于处于区域经济之中的人的全面发展。

三、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世界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证明,很多经济强国,尤其是制造业强国,也是职业教育强国。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政府是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主导部门,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发改委、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在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对产教结合给予支持,形成合力。国家政府应调动产教结合各方的积极性,共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 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地方政府是职业教育产教结合制度和政策创新的主体,国家应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使地方政府在系统梳理和总结以往职业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第一,明确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的相关责任,解除地方政府身上的一些具体职业教育责任,减轻政府负担,将其主要精力用于职业教育的规划建设,统筹协调,资金配置等方面。第二,将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情况作为地方政府机构绩效考核范围,促使其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 调动行业组织的积极性

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发挥行业组织参与产教结合的积极性,就要求政府把产业需求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导向,赋予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一定的权利,将政府部门的权利进行一定的下放。例如,培养行业组织力量,使其逐步承担起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与认证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会同企业和学校,创新行业职业资格标准,提升行业人才标准,更新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再如,协调和规范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对学校和企业实施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使其真正参与到产教结合中来。

(三)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1. 赋予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权利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之一,国家应从法律上规定企业的职业教育权利和义务。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之一,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企业也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重新分配和组合职业教育权利,使企业掌握主动权。“任何人或组织若承担责任,则必然肯定权威;反之,人们除非对某种事物有权威,否则就不可能对它负有责任。在自己没有权威的地方承担责任是对权力的篡夺。”[16]德鲁克的这种观点强调权利优先,才能激发公民承担责任的积极性与热情。然而,在校企合作中,我们一贯强调企业应该尽到种种责任,却没有赋予他们以权利,忽略了权利与责任相伴生的特性。如此单方面追求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是权、责失衡,企业也就不愿承担责任,更不会去篡夺“与之无关”的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权力。在市场经济平等自由竞争的环境中,我们过度要求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有意无意地忽视其权利,忽略其利益,是不符合组织伦理的,对企业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2. 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激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也有规定。因此,国家财税机关可以制定一些收税优惠政策以激励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令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企业加计扣除因培训师生产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对受训学生使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习基地收入免税,企业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研发基地收入免税,企业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基地收入免税,企业因借给职业院校款项产生的利息收入减税,加大教育捐赠税收优惠力度,扩大营业税及其他税种优惠范围,完善职业教育校办产业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职工培训费定额强迫性实现,对于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应实行税收调节。

(四) 维持学校的积极性

学校是产教合作的积极行动者,但目前产教合作的效果较差和合作双方地位、利益上存在的不平等问题,使得许多学校的积极性备受打击。政府在赋予行业企业一定的职业教育权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应注意维持学校的积极性,使产教合作的双方真正地位平等,权利分配合理,责任明确,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不尽责的一方予以处罚,改变学校面对合作方不履责的无奈。

总之,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需要对中国职业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应加强现代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构建内外部贯通、结构合理、规模比例适用、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还要构建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配套的新型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产教结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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