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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职业教育特色与启示

【摘要】: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的紧密融合确保了日本高职教育与市场的紧密对接,提升了日本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日本校企合作的成功与法规的有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一、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开放贯通的职业教育体系

日本职业教育是由学校职业教育系统和社会职业教育系统构成的适应经济发展、开放贯通、形式灵活的多层次、多类型的职业教育体系,这一体系是日本在不同社会时期,随着经济发展,在国家教育主导作用下,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社会职业训练,三者之间相互结合、补充,是一步一步发展完善而成的。相比较而言,国内职业教育体系还处在一个刚刚起步阶段,我们应借鉴日本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贯通、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做法,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国内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培训的均衡发展,建立起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培训相互补充,相互贯通的多层次职业教育体系,在不同学习阶段设置相应职业文凭、职业资格,将学校与社会、行业企业紧密结合起来。职业职业教育不仅要在数量和规模上扩张,更要向纵深层次发展,职业教育的学历层次要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向高层次拓展,不仅仅限于专科层次,而且还可以延伸至本科、研究生层次。

二、推进机制创新,鼓励私人发展职业教育

日本职业教育机构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私人办学,比如日本高职院校,除了高等专门学校是国立外,短期大学和专门学校绝大部分都是私立的,其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以私学为主的多元化办学格局能最大程度调动民间教育资源,充分适应学生需求,而且私人学校在专业设置上贴合市场,适应性强,使职业教育的灵活性和实用性都大大加强。所以,国家应在国家法规政策指导下,鼓励私人和行业企业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政府要推进机制创新,科学制定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和标准,注重整合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可以将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职业院校,采取所有权与经办权分离的方式,通过竞争激励机制把经办权交给办学水平和能力更加优秀的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和团体按照法规均可开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尤其是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通过立法来保护办学者的基本权益,规范和加强办学者的责任意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社区)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层次多样化、不同办学主体和办学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三、建立与普通高校学位相衔接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

日本的学位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过历次改革后日益成熟,1991年始,授予两年制短期大学和五年制初中起点的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以准学士学位,1995年始授予修完专门课程者专门士学位(相当于准学士),2005年将短期大学准学士称号改为短期大学士学位,又增设高度专门士称号(相当于学士)。这些学位称号的设置为高职学生继续深造提供了向上的渠道,架起了各类教育、各级学位之间的“立交桥”,而且在应聘国家公务员等方面也赋予了同等待遇,提高了高职学生的社会地位。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种类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高等教育学位体系中,高职教育却严重缺位。目前高职教育,还没有设置学位的任何举措,学位制度的缺失导致高职教育与各级教育层次之间的割裂,严重影响职业院校的社会认同和学生毕业后的进一步学习深造。所以,国家应从满足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促进高职学生就业、学习角度出发,设置与高职教育相适应的副学士、专业学士,乃至硕士和博士的学位制度。可以尝试在国家示范性和骨干高职院校专业中开展副学士学位的试点,以此来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扭转社会上对职业教育偏见,促进高职教育与国际学校接轨,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影响。

四、加强职业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之间衔接

日本专修学校的产生发展与职业资格制度密不可分,由于职业资格与就业的密切联系,如今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也把职业资格教育作为发展的重点,而且职业资格教育不仅限于学校教育,许多企业自身也设有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部门,日本企业行业参与职业资格认定,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的紧密融合确保了日本高职教育与市场的紧密对接,提升了日本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也使日本高职毕业生在就业竞争中获得了更多资源,这种双证融合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国内,职业资格制度早在1996年国家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就已经明确提出: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资格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但是,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至今还不完善,缺乏细化的法律政策支持,而且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间脱节,行业企业参与职业资格认定的力度也不够。除此之外,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标准明显滞后,缺乏科学的验证,与现有职业发展发展的实际有一定偏差。加之职业资格质量管理不到位,证出多门,收费过高,形式主义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可信度受到质疑。再者,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不力也使得职业资格证书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所以,政府要真正负起责任,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管,及时制定出完善的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让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教育真正紧密联系起来,发挥其应有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作用。

五、发挥政府引导协调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实现双方共赢

日本职业教育从发展之初,就与行业企业密不可分,比如高等专门学校就是顺应行业企业的要求而专门设立的,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十分普遍,特别是大型企业,更加重视与学校之间的合作。日本校企合作的成功与法规的有力支持是分不开的。1995年《科学技术基本法》和2000年《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不仅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大学与企业经营者在合作中的职责,而且规定了政府对于校企合作资金筹措和合理利用的职责,从法律上保证了合作资金来源和企业参与合作的利益。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日本政府先后通过设立中介机构、技术转让机构,出台相关制度,为学校和企业间搭建合作平台,协调校企关系,实现校企双方利益平衡,取得了明显效果。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适应经济发展,培养服务经济建设人才的主要途径,也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目前我国校企合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在观念、政策、经费、合作过程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缺乏良性互动、互利共生的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大多还停留在较浅层次上。借鉴日本经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加快制定有利于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提高校企双方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企业、政府教育部门不同的资源优势,借助政府服务平台,在校企之间寻找相应的利益平衡点,使学校和企业紧密结合起来,培养适合企业、行业需要的应用技能型人才,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六、加快建设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不断调整与修订相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明方向。日本以立法形式把国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和重大政策固定下来,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使职业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减少了失误。日本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完整,各类法律文件的种类齐全,操作性强,而且实施有力,职业教育立法既根植于时代背景又注重解决现实问题。日本职业教育经过长期的法制化建设,在规模、层次、质量和效益等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从1868年至今,日本政府所制定的各类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多达100多种,其中既有《实业学校令》这样的基本法规,又有《工业学校规程》、《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之类的单向法规,充分体现出国家意志和对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把握。与日本相比,我国高职教育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不仅职业教育立法严重滞后,而且仅有的几部法律也存在条文空洞、缺乏可操作性的现象,加之在法规执行中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强,落实效果可想而知。我国正处于职业教育发展初期,相应的法规体系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加快相关立法研究,完善高职教育相关法律细则,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可行也是时势所需,毕竟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整体水平。

[1] 李德方.中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状况的比较[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5,(2): 16 19.

[2] 孙德岩.日本职业教育一百年[J].教育科学研究,1986(10): 43 51.

[3] 王君丽.日本现代职业教育立法研究[D].天津大学,2007.

[4] 李文英,史景轩.“二战”后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J].教育与职业,2010(12):2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