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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历史建筑传统聚落保障措施及消防规定

【摘要】:六是由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内有较多木质结构建筑,为了保障历史街区的防火安全,特别对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做出规定。确权是产权制度的基础,目前传统建筑的价值尚未被充分认识,此时确权争议较小,可降低谈判和交易成本,减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1)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

①完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制。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完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机制,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的宏观管理,市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市、县(区)城乡规划文化、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编制、落实保护规划。编制和落实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是有效保护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从点到线、从线到面地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保护。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完成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保护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原则、范围及措施,建筑空间环境、风格特色及景观要求,核心保护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和业态布局要求等,并对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空间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整体保护。

③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的关键问题。鉴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多位于老城区繁华地段,区位优势明显,但认定为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后,其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受到严格保护,街区建筑尤其是历史建筑的改造、利用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权益。从责任配置公平化、合理化角度出发,不仅所有权人应当对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承担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适当的保护管理义务。基于此,市人民政府、历史街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捐赠、对历史街区合理利用获得的收益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④严格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一是明确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内建设活动的要求。一般的建设活动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保护,其他建筑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三是街道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四是历史街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不得破坏历史街区建筑空间环境。五是为了提升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品质,要求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六是由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内有较多木质结构建筑,为了保障历史街区的防火安全,特别对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做出规定。七是要求市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

⑤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首先,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要求县(区)历史街区保护机构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其次,明确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并保持其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再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最后,鼓励在对历史建筑有效保护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让公众共享相关文化资源。

(2)传统村落。

①注重分类保护。将不同区位条件的传统村落按照产业类型分为三种,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保护:一是优区位旅游开发型。此类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条件较好,周边具有大客源市场,选择合理的商业运作模式,实施产权界定、原住居民的有效安置和利益分配机制至关重要。二是良区位农业生产型。此类传统村落农业生产条件较好,适合继续发展生态农业,但基础设施完善和村落发展引导至关重要。三是劣区位自住型。此类传统村落多位于偏远山区,有一部分可能在“空心村”,面临自生自灭的危险,需要注入新的动力。

②完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不同于一般村落,其用地空间、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消防、建筑景观、生态景观等方面所受的限制较多,因此需因地制宜地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规划设计,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采用适宜技术促进传统村落功能提升、运行安全、景观和谐、服务便捷,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③建造技术、建筑材料与建筑工艺的传承创新。现代传统村落建造技术应传承传统建筑的精髓和文化精神,同时结合现代需求对传统工艺进行现代化改造,加快替代材料的研发和使用,加强传统建造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技工制度。适当调整建筑功能,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

④建立乡土历史建筑产权制度。目前,我国虽已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确权工作进展缓慢。确权是产权制度的基础,目前传统建筑的价值尚未被充分认识,此时确权争议较小,可降低谈判和交易成本,减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探索传统村落产权“房地分离”政策和宅基地使用政策的突破和创新,即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归投资者所有。允许经过认定的中国传统村落实施乡土建筑的租赁、买卖制度,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吸引社会资本按照保护要求参与传统村落中乡土建筑的保护,支持村民通过城镇保障房、补偿宅基地等特殊政策实现对传统建筑的保护。

⑤引导社会参与。随着乡村价值的不断提升,传统村落具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护的条件。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政策优惠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对无力承担修缮费用的,可采取专门保护的形式,实施有序的国家收购、长期租用和买卖政策,从而实现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与管理。

⑥探索乡村规划师(建筑师)制度。传统村落保护的制约瓶颈包括人力资源,尤其是规划管理人员。目前,乡村规划师(建筑师)制度在我国已有案例可以借鉴,如云南大理沙溪镇寺登村。因此,可以从注册规划师中就近选拔愿意长期从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人员,建立乡村规划师(建筑师)制度,并配套相关职称评定等奖励政策,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⑦探索多元化融资机制。一是将抢救保护和开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保证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名村打造的专项财政资金重点用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历史环境要素修复项目、公用建筑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上,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树立政府诚信。二是强化申报保护,尽力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列入广西甚至中国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录,以期获得上级财政支持。三是统筹农村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及邕江综合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等专项资金,支持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利用。四是制定激励政策,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利用,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募集资金,使社会资金成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资金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