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魏绛严正执法,对左传中的言终一事具体分析

魏绛严正执法,对左传中的言终一事具体分析

【摘要】:言终,魏绛至,授仆人④书,将伏剑。晋侯以魏绛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魏绛时任中军司马,主管晋军军法,故能行戮。晋悼公恐魏绛自杀,故来不及穿履,就赤脚而出。晋悼公不能教其弟,已是错,如果再因此处罚魏绛,则是错上加错。译文晋悼公的弟弟扬干在曲梁扰乱了军队的行列,魏绛处死了他的御者。

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扬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无失也!”对曰:“绛无贰志,事君不辟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授仆人书,将伏剑。士鲂、张老止之。

公读其书,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臣闻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扬干,无所逃罪。不能致训,至于用钺,臣之罪重,敢有不从,以怒君心?请归死于司寇。”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弗能教训,使干大命,寡人之过也。子无重寡人之过也,敢以为请。”

晋侯以魏绛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张老为中军司马,士富为候奄。

——《襄公三年》

注 释

①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鲁襄公三年(前570),晋悼公、宋平公、卫献公、郑僖公等在鸡泽(今河北邯郸东北)结盟,扬干即在此时乱行。曲梁:在鸡泽附近。

②仆:车夫。魏绛时任中军司马,主管晋军军法,故能行戮。不能戮扬干,故戮其仆。

③辞:表白,解释。

④仆人:接受官员紧急奏事的官员。

⑤斯:通“司”,担任。

⑥致训:给予教育训导。

⑦钺:古兵器,大斧。古代行刑用斧、钺。此指大刑。

⑧公跣而出:古人入室脱履,出室要穿上。晋悼公恐魏绛自杀,故来不及穿履,就赤脚而出。跣:赤脚。

⑨干:犯。

⑩重:再。晋悼公不能教其弟,已是错,如果再因此处罚魏绛,则是错上加错。

⑪佐:治理。

⑫反役:从鸡泽之役归来。

⑬礼食:国君在太庙宴请臣子称“礼食”。

⑭士富:士会别族。

译 文

晋悼公的弟弟扬干在曲梁扰乱了军队的行列,魏绛处死了他的御者。晋悼公大怒,对羊舌赤说:“会合诸侯是引以为荣的事,现在扬干受到侮辱,还有什么比这更大的耻辱?一定要杀了魏绛,不能耽误!”羊舌赤回答说:“魏绛并没有二心,事奉君主不避危难,有了罪不逃避刑罚,恐怕他自己会来供状解释的,何劳您下命令呢?话刚说完,魏绛来了,交给传事官一封信,就要拔剑自杀。士鲂、张老劝阻了他。

晋悼公读信,信上说:“往日君主缺少使唤的人,派我担任司马。我听说军旅以服从军纪号令为武,军中之事以宁死不犯军纪为敬。您会合诸侯,下臣岂敢不敬?君主的军队有不服从军令的,办事的人有不严肃执行军法的,罪过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我害怕自己因不严肃执行军法而犯死罪,所以处理了扬干,这罪过无可逃避。我不能教育训导好军中人等,以至于要动大刑,臣的罪很重,岂敢不服从刑罚,而使君主发怒?请求回去死在司寇那里。”晋悼公读后赤着脚跑出来,对魏绛说:“寡人的话,是出于对兄弟的亲爱。你杀死扬干的御者,是执行军法。寡人有弟弟,没能教育好,使他犯了军令,这是寡人的过错。请你不要再让我错上加错,拜托你了。”

晋悼公因此认为魏绛能够用刑法治理人民,从盟会回国,在太庙设宴招待魏绛,让他担任新军佐。任命张老为中军司马,士富为候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