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傈僳婚俗调查:回门习俗、婚丧活动及女子身价

【摘要】:以下各点是所调查的傈僳共有的风俗。回门多在嫁后半月,回门时新娘自男家背酒一坛,肉一方到娘家。《云南北界勘察记》卷三杨斌铨、王继先报告:“傈僳……其婚嫁丧葬,极为简易,但有婚丧,则煮酒杀牛以飨客,歌舞达旦,以表哀喜。婚礼以牛易女,如父娶母,不能将牛给清,则责子赔偿,有直至孙辈,尚不能偿清身价者。夷礼女子身价较重,以牛五六头,多则十七八头代价。故夷民多子,往往不能举婚,多女则坐享富贵。”

问婚——傈僳族除同姓氏者(关于姓氏详下)外,均可通婚,与异族如汉人么些亦可通婚,但甚少。无汉族之辈份观念,婚姻年龄自十四五至三十余不定,先由男方父母请本村的邻居两人,带着十碗酒到家问婚。如果女家愿意,将女儿许配其人,这时候就把送来的酒收下。如不愿意,则仍请两个媒人送来的酒带回去。媒人到女家问婚的时候,路上忌讳狗同蛇下坡(蛇上坡不算),如遇着这两桩事后,便认为不是好兆。

订婚——女方将酒收下后,男家则准备订婚的礼物。规定一天,男方请上本村三五个人,随着新媒人,背着一篮肉,一卷布,到女家去。带去的布送给岳母,意思是报答岳母扶养女儿之心;背去的肉,送给女方的亲友吃。这时候女家家长就要给他们姑娘和丈夫命名了。命名时选先牵来一猪,女家家长(女之父或叔与舅)手执一碗酒,用手指浸入酒内。敬天地神各一次,然后取酒少许泼在猪身上。一面泼一面在说吉利话,或笑或佯醉。此时如有狗鸡等在门前走过,或者鸟雀飞过房屋,即以其物名之名为新郎之名。并加“耙”(pa)之语尾,“耙”意谓成年男子并兼有父亲之义,新妇亦即以此为名,而加“妈”(ma)之语尾(详见命名节),说完之后,剩下的酒,请男家来人吃,随后杀猪,以之招待来宾。在吃饭之前,媒人与男女双方当面议定彩礼,饭后媒人及新郎等各自返家。彩礼普通是大小铁锅各一口并银一两或二两,富者有牛即以牛代之,一二条不等。在习惯上女家的要求,男家在口头上无不允许。然送交彩礼多在结婚以后,如一时无力送给,则到女婿年老甚至死后由其子补送,甚至于三四代还补送其祖上应付之彩礼。

在澜沧江左岸维西属之云岭雪山之傈僳,订婚风俗略有不同。其彩礼是在媒人第一次问婚时即说定,到规定订婚之日,由媒人把礼物送到女家,新郎同去。富者用牛三四至八九条不等(此地傈僳畜牛较普遍)。所送麻布,富者十余件,贫者五件。礼酒富者送七八坛(一斗苞谷酿成的),贫者送五坛(五升包谷酿成的),但不一定全数一次送来,以后渐次补完。是日女家请亲友欢宴,筵散约青年男女跳舞,多唱男女情歌。至第二日,男家请女家的父母及亲戚赴宴。散后,放着燎火,绕着火跳舞,并奏“鲁底笙”乐。和以三弦、箫,同时唱歌曲(跳舞及音乐美术节)。主人此时向每个跳者及客人敬酒,酒盛在大木盆或竹筒里,每人须饮一大碗,拒饮认为侮辱。且跳且饮,跳了又饮。到半夜再饷宾客以包谷米煮成的粥。粥内掺以腌菜末。同时主人预备一口猪,是为赠给宾客带归的。傈僳杀猪,不用烫水,系用火烧其皮毛,割去焦黄之垢。然后开膛,凡要走的宾客即赠一块,按其宾客之亲疏厚薄,亲长,家中最长者之男子,送猪头,其次送一斤肉,疏者送半斤或四两(约略估计)不等。所送的肉,各人带回家里。有些歌舞通夜,醉后即不分男女拥挤而睡。到了第二天,各人领取猪肉回家。

结婚——送过礼后,男家着手作酒,经若干日、一月、半年、一年不等。等到做出来的酒,足以招待客人时候,男家请人通知女家,规定一个日子(无卜日之习惯)请女家到男家吃酒。该日或早或晚不拘一定的时间。女方家长、兄弟、姊妹、亲友,陪伴着新娘去到男家,除一套衣外,另无其他嫁妆,新郎不往亲迎。新娘及家长、亲友来男家时,路上无有忌禁。但到了男家以后,请一位会诵咒语的人,用木碗盛上一些玉麦米放一点酒糟,以及杀待客的猪时,所留下的生猪血,一齐掺在碗里搅。此时诵咒人举着木碗,口诵咒语,在每个房间内撒泼拌好的米糟三次(洒向三方)。然后出屋外,复取米糟一把撒泼屋顶,来到男家作客的亲友,于此时亦随诵咒人后面行走。至距男家住舍远处齐吼,诵咒人将木碗用力掷出,跑回男家,此渭驱口舌鬼,使家宅平安

结婚年龄多在十七八岁,然亦有十四五岁就结婚的,贫者则二三十岁,尚不能婚。当晚亲友(男女双方)不去。男家以酒肉待客,终夜不眠,甚至歌舞三日三夜,新娘即留男家。

以下各点是所调查的傈僳共有的风俗。傈僳也有所谓回门。回门多在嫁后半月,回门时新娘自男家背酒一坛,肉一方到娘家。新郎不一定同去。但设如新郎同去,则需另备份酒肉带去。在母家吃过饭后即返男家,如远者则留宿母家一两晚。与夫同来者与夫同归,否则自归。

结婚后,在房子大的人家,则新夫新妇另住一间。与男子之父母亲兄弟同在一所房子(即一座支柱楼)。或在其父母的房子旁边,另建屋居住。贫穷人家的房屋小者,则新夫妇可与其父母同住一间房屋,儿妇翁姑之间,无有居住谈话忌禁。家事由翁姑主持。在傈僳族中可以多妻,但不常见。妇人有外遇被本夫遇见,格杀勿论,但本夫也可向奸夫要求赔钱续罪,约以二三两银子及铁锅三脚架各一个等。其妇则受其夫之拷打。至于离婚则妇人不满意其夫,与情人逃走或逃回娘家者有之,夫亦无可如何,岳父母可以对此事不负责。夫不满意其妇,即遣其妇归娘家,无赔偿的规定。夫死归可再嫁,前夫之子女或留前夫家,或领到新夫家来,无一定规则。后婚礼节,较初次结婚时简单,仅由男方备彩礼若干送给女家,其妇则在规定之日来到男家,无宴会。

现在把各书上,关于傈僳之男女社交及婚姻之记载,录之如下:

余庆远《维西闻见录》:“傈僳……婚以牛聘。”

《云南北界勘察记》卷三杨斌铨、王继先报告:“傈僳……其婚嫁丧葬,极为简易,但有婚丧,则煮酒杀牛以飨客,歌舞达旦,以表哀喜。婚礼以牛易女,如父娶母,不能将牛给清,则责子赔偿,有直至孙辈,尚不能偿清身价者。夷礼女子身价较重,以牛五六头,多则十七八头代价。故夷民多子,往往不能举婚,多女则坐享富贵。”

罗斯、克金白兰恩:《中缅交界之傈僳》(162—164页):“古永关之傈僳婚姻是由于中人介绍,新郎普通须给新妇之父母银子自八至十两(约25先令)不等。这彩礼只是一种手续,而不是不变的规则。在吉期那天,新娘由村之女伴及伊父母、亲戚和朋友陪伴着到新郎的家门前。在此群人中,媒人背上负一个筐子,其中放着衣服四五件,是女家做的,算为嫁奁。此时新郎及其朋友们在门口迎接着,于是鸣枪,当即以酒一碗,传给大家各饮一杯喜酒,新娘即进屋内。庆贺一连三日,在新郎家;邻居们送的酒,在门前放着有四大坛,每人均必尽饮,并加入跳舞及唱歌,以为宴乐。在此期间,新娘在家中,由其同来女伴陪着,不能和其夫在一起,直等到第三晚上,酒吃尽了,贺客走了以后,新娘才和其夫进屋。此地域中,无奸拐或离婚,虽女不能育亦不离异。”密芝那之盖斯牧师(J.G.Geis),曾在其地之缅属境内的傈僳村寨中工作多年,他给我们许多此一地带的习惯的知识,他认傈僳的道德观念和野人(卡箐Kachin)很相像,他说,他们在男女未婚前,很少有性交,傈僳姑娘未婚而生育,大家认为极大羞耻的事。私生子之父,对此小孩不能有任何主张,不像野人(意即认为自己的孩子),而是要被重罚的,或者娶其私通的女子为妻。在赛屯及洗马山一带,村中长者,或一男性亲戚,可以作为媒人,在各适当的人家中,为男子找一个适当的新娘。娶一女子应给之彩礼,数与此女之母出嫁时其父所给其岳母家的相同。在吉期那天,村中年长的人群往女家,女家以酒敬给将抬女往男家去的诸年轻人。将去,女必示拒绝之状,将抬背之人蹴、咬,同时女之父母必呼告祖先之灵说他们的孩子现在要去了,他们也无法可以留她。到了男家村口,这个挣扎的新娘却安静下来,和送亲的人喜喜欢欢地走到她将来的家中。当她进到新郎房屋以后,人随着即杀鸡一个,抛于门前,以水洒于路上,使之清洁及阻止鬼之随新人而进到房中。放枪,以宣示村人,新娘已到,我们在欢迎着。当大家酒饭毕后,村中长者乃祝告于男女两家之祖先之灵,新娘之父,算是当着祖灵的面,说:“这里我把我的孩子交给你,你要保护她,养活她:此后我们彼此是好朋友了”。然后媒人即对新郎说:“我给你找着一个美丽健康的妻,你要保护她并好好待她。”新郎即回答岳父及媒人,允认他要尽他的责任。然后又宴会,在祖宗龛前敬些酒饭,于三日宴乐起首了,结婚礼节告终。

“我们只能增加著说,在现在虽然在婚事上需要中人的介绍,但在这个高山之上,仍是少有这种凉血的媒介,用媒人,普通是在汉人中间。傈僳青年,在他们爱情事件中是有个人主权的。一个秋天,我们在一个村子里,其地的山涧,恰好在搭着一个桥,这是每年都有一次的事,是表示雨季已经告终了。各邻村的人都齐集来,努力工作,从山坡上伐砍树木,搬了来,用竹索将木杆捆绑,所有的人都穿着他们最讲究的衣服,宽大的头巾、贝饰和他们的刀。但有一青年,是他们之中最漂亮的,装饰得最丰盛,工作也最努力,是第一个跳下水去打桥基,是第一个踏过这在急湍之上的独木桥杆。瞧着他的人们都耳语说他才从很远村子求婚回来,他爱人是在对岸许多鲜明装饰的姑娘人群之中在望看着。桥搭完竣以后,有个盛大的庆祝,酒是尽量地消耗,跳舞达到中夜。起头,男女分为两个半圈,彼此对面,但是不久便跳在一起而把害羞给忘了。忽然其中的一个姑娘离开她的地方,手里拿着酒杯,同着她的筑桥的英雄溜到火焰光圈之外的黑暗所在去了。贴面捥颈的同饮一杯酒,于是他们算是订婚了。第二天寒冷的早晨,女子之父,瞒着这对快乐的青年,引导我们去翻爬高山去。但是邻居们说:注意这个谨慎的父亲,在这件事中是会有名誉和光荣的,但是他却注意到殷实的利益,可以添些更好的嫁奁。”

享利公爵《自东京到印度》第164页:“在泸右罗……当喜期宴会完毕之后,新娘与其父母匿入山中,新郎去寻找他们,找着之后,父母即离去,新郎及新妇即在山上过夜,至第二早晨,然后回家。他们须如是演作三天方止。有这样风俗,结婚在雨季当然不能举行。”

佛瑞塞《傈僳语言》关于婚姻及家庭生活有以下记载:“未婚的女子对自己的行为很谨慎。在大多数确是如此的,但他们的道德观念各地不同。设说伤败道德的事件,则男女两方已婚或未婚其次数是相差不多的。一个未婚的女子有不道德的行为不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任他过去。与已婚妇通奸认为是大罪恶,如证实,即被罚。其本夫每即与其妇离婚,而令其情人娶之。我们可以说傈僳的礼义羞耻之心是很强的。卖淫之事从无所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