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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法规简介

【摘要】:个人或者单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⑤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原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1)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包括以下3个方面内容。

①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②控制保护区及安全防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 m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 m内和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 m内均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a.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b.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c.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d.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2)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①制订应急预案。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②应急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③停运公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④人员伤亡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3)法律责任

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运营单位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或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作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个人或者单位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责任。个人或者单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或者单位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西安市等城市已制定了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般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运营管理、设施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根据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部分城市政府还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等,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城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进行规定。

现以《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为例,介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图6.5所示。

图6.5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1)总则

总则一般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主管部门等内容。

(2)运营

①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⑤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应急

安全应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营。

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⑤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营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进行处理。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持虚假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处全程票价5倍以下罚款。

④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行为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