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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造价员:2008版与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比较

【摘要】:1.专业划分更加具体精细“13计价规范”将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六个专业,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即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

1.专业划分更加具体精细

“13计价规范”将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即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

2.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13计价规范”对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的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2)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注: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

3.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这一点在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措施项目清单是否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未做说明。

4.明确了强制性说明

“13计价规范”中将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更加清晰明确。

(1)“13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

(2)“13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筑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