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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运输:移交、暂存办理流程

【摘要】:(三)办理移交、暂存的程序由安检员将旅客及其物品带至受理台后,受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旅客不能随身带上飞机的物品办理暂存、移交手续。属于移交、暂存范围的物品包括以下几项。对于携带的酒类物品,移交员可建议旅客交送行友人带回或办理托运。

(一)移交的定义

移交分为三个方面,即移交民航公安机关、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和移交机组。

(1)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安检中发现可能被用来劫(炸)机的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及假冒证件等,应当连人带物移交所属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移交时,应填写好移交清单,相互签字并注意字迹清晰,不要漏项。

(2)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安检中发现的被认为是走私的黄金、文物毒品、淫秽物品、伪钞等,应连人带物移交相关部门审查处理。

(3)移交机组:旅客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所列物品来不及办理托运,按规定或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为旅客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二)暂存的定义

对旅客携带的限制随身携带物品,安检部门可予以定期暂存。办理暂存时,要开具单据并注明期限,旅客凭单据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三)办理移交、暂存的程序

由安检员将旅客及其物品带至受理台后,受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旅客不能随身带上飞机的物品办理暂存、移交手续。

属于移交、暂存范围的物品包括以下几项。

1.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1)勤务中查获的枪支、弹药、警(军)械具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应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并做违禁物品登记。

(2)对于旅客携带的限量物品超出部分,安检员可请旅客将其交给送行人带回或自行处理。如果旅客提出放弃,安检员将该物品归入旅客自弃物品回收箱(筐)。

2.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勤务中查获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如超长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文艺表演用具;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的手杖等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1)移交员应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果来不及办理托运,可为其办理暂存手续。办理暂存手续时,受理员应向旅客告知暂存期限为30 d,加果超过30 d无人认领,将视为自动放弃,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暂存物品收据一式三联。

2)开具单据时必须按照单据规定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联留存,一联交旅客,一联粘贴在“暂存物品袋”上。

(2)填写《暂存物品登记表》。

(3)国际航班的移交员还可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为旅客办理移交机组手续。填写“换取物品单据”,并告知旅客下飞机时凭此单据向机组取回物品。

1)换取物品收据一式三联。

2)开具单据时必须按照单据规定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联留存,一联交给旅客,一联粘贴在“移交袋”上,如“移交袋”不能容纳,可贴于被移交物品外包装上。

(4)如果旅客提出放弃该物品,移交员将该物品放入旅客自弃物品回收箱(筐)。

3.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

(1)勤务中查获的需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移交员可请旅客将超量部分送交送行友人带回或自行处理。对于携带的酒类物品,移交员可建议旅客交送行友人带回或办理托运。

(2)如果旅客提出放弃,安检员将该物品归入旅客自弃物品回收箱(筐)。

4.勤务中查出的走私物品、淫秽物品、毒品、赌具、伪钞、反动宣传品等

勤务中查出的走私物品、淫秽物品、毒品、赌具、伪钞、反动宣传品应做好登记并将人和物移交民航公安机关、海关等相关联检单位依法处理。

5.对于旅客(工作人员)丢失的物品

(1)由捡拾人与移交员共同对捡拾物品进行清点、登记。

(2)捡拾物品在当日未被旅客取走的则上交失物招领处,并取回回执。

6.暂存物品、旅客自弃物品的移交

每天在勤务结束后,移交员将暂存物品、旅客自弃物品及《暂存物品登记表》上交值班员兼信息统计员

7.暂存物品、旅客自弃物品的收存

(1)对移交员上交来的暂存物品进行清点、签收,并保留《暂存物品登记表》。

(2)值班员兼信息统计员还要负责将暂存物品按日期分类,分别放置在相应的柜层中,以备以后旅客提取暂存物品时方便查找。

(3)负责对旅客自弃物品收存。

8.暂存物品的领取及处理

(1)旅客凭“暂存物品收据”联在30 d内领取暂存物品。物品保管员根据“暂存物品收据”上的日期、序列号找到旅客的暂存物品,经确认无误后返还领取人,同时,物品保管员将旅客手中的“暂存物品收据”联收回。

(2)对于超过30 d后无人认领的暂存物品应及时上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已经返还的暂存物品,则在《暂存物品登记表》上注销,并将暂存表同无人认领物品一并上交。

(3)对于旅客自弃的物品应定期回收处理。